一、作为工具的现代地籍——《现代地籍理论与实践》隐含的文化意义(论文文献综述)
刘清清[1](2021)在《近代上海老城厢“填浜筑路”与浜路空间演变(1843-1927)》文中提出基于中小尺度研究视角和填浜筑路的史实,本文以近代上海老城厢之城内方浜、肇嘉浜退建浜基工程个案研究为切入点,在探寻老城厢填浜筑路实施的现实空间原因基础上,采取史料文字与城市历史地图互证的方法,复原开埠后1843年至1927年遗存河浜在填筑前后浜路空间布局形态的演变历程,勘定退建浜基段浜路空间界址,进一步归纳和总结填筑前后浜路空间的用地演变类型和路径,并将填浜筑路作为一项工程建设项目来探讨形态演变过程的作用力及其互动效应。主要结论如下:退建浜基是针对特殊浜路空间条件实施的,通过置换浜基和房基、路基的方式阔宽了浜侧旧路,是填浜筑路工程在实操层面作出的调整与改良。退建浜基有效地平衡了近代老城厢城市化进程中局部地段的道路用地和建设用地矛盾,使传统河浜这一特殊用地转型为近代城市用地的方式更趋于合理。填浜筑路之所以能够实施的现实空间原因与传统疏浚功效式微密切相关。历年疏浚频次统计与分析表明1855年是老城厢河浜淤塞程度的重要分水岭。开埠后城厢内外河浜的结构性淤塞加剧,从而导致全数河浜需要同步疏浚的频次增加,疏浚后的畅通效果也越发难以维持长久。河浜自身空间淤堵情况严重,以及沿浜建筑违建侵占浜道和开浚起泥侵占沿浜街道,导致了浜道与沿浜建筑、交通道路之间空间形势日趋紧张,由此加剧了疏浚的弊端。由此河浜网络、浜道空间及其沿浜空间三个空间尺度下的紧张关系使得疏浚办法日渐失效。这正是“由浚改填”的现实空间原因。填浜筑路除了牵涉到浜基之外,还涉及沿岸与浜侧旧路和旧房等多种位次、不同属性的用地合并与重组,呈现出多重而复杂的演变关系。超半数里程的浜基被用作阔宽旧路,还有超四分之一里程的被用作了建造房屋,只有约十分之一里程的是直接辟作新路基。新路基除了来自浜基单一用地外,大部分是浜基和岸边旧路基的整合。虽然填浜筑路与旧时河浜被侵占导致其消失的结果相同,但是两者的实现路径和动机完全不同。其中新地和新路的出现正是为了适应近代城市化的内在需求,近代市政建设采取填浜筑路主动调整、整合土地利用方式的结果。因此,从旧浜和新路的演变关系来看,填浜筑路空间演变的基本内涵应为“浜基并非全是新路基”,且填浜筑路之于近代老城厢开发建设的作用更在于阔路,意义更在于整合城市用地资源。填浜筑路作为一项市政工程,是在上海地方自治形势下相关权益主体互动中实施的。一方面,工程实施主体——自治机构本着“兴民生之大利”的宗旨,通过建立、完善市政管理制度和整合市政职能的方式将填浜筑路事权总揽。同时由于其自身财务状况和缺乏市政规划意识,从而使得浜路空间演变呈现“局部联动、整体无序”的特征。另一方面,工程受益主体——市民对于清末民初十年自治机构举办这一市政工程表现出积极的配合姿态,但对工巡捐局时期的填浜筑路一事更多地表现出观望姿态,甚至在自身权益受损的情况下挑战工巡捐局的自治权威,进而使得筑路工程进展多有延误。实施主体的主观能动和受益主体的利益诉求交织在一起,双方合力促进仍是主流。二十世纪初20余年的填浜筑路使老城厢城市道路和交通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和提升。作为近代上海老城厢市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填浜筑路以整合、优化浜路用地空间的方式,有效地促进了老城厢由传统水乡格局向近代城市架构的空间转型进程,为之后近代华界城市化建设奠定了空间基础。
郭莉[2](2020)在《基于地界的中国传统城市肌理认知与图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传统城市肌理作为中国历史城市形态保护和研究的切入重点。当下中国历史城市保护和研究所依据的规划体系和文物保护体系仍然是以物质性的建筑及其形式和风格为主体的,中国传统城市肌理的特点及其构成(包括自然地理因素、街巷网络、街坊建筑)的价值和形成原因却难以得到重视;再者,中国社会体制特色的城市房屋的财产与土地所有权分离,在历史城市/街区的更新改造中,决策者忽略构成城市肌理的街坊建筑之地界;从而导致传统城市肌理的被破坏在学理和法理上都得到依据。因此,地界作为隐藏的秩序受到了忽视。本研究将“地界”和传统街坊建筑的关系作为构成传统城市肌理重要突破点,揭示历史街区内的“地界”对街坊建筑的控制和限定作用,街坊建筑的建造规律对“地界”的大小、形状灵活适应。通过借用西方城市肌理构成中的“plot”(地块)的概念,利用1936年南京市和1937年慈溪县城的地籍图等重要的历史依据,结合近年来南京大学对浙江宁波慈城镇和南京遗存的众多传统街坊建筑的测绘资料成果,我们发现街坊建筑的界墙与1936-1937年的“地界”基本吻合,包括原始地界经过对分或细分。街坊建筑的界墙可分为院墙,山墙和檐墙,它们是地界的物质性呈现。在历史城市与街区的形态研究中,可以证明“地界”相较于传统建筑物本身更稳定持久。如此,重新建立起传统城市肌理的认知框架,并利用图示手段构建新的中国传统城市肌理的图示方法,概括和提炼出一套有效的图形语言。通过对南京城南取样进行图示,以地界为依据表达传统城市肌理的形态,并以1929年南京航拍图作为参考。建立新的认知框架和图示方法,并运用于历史传统城市传统肌理的研究和保护中,这将具有示范性意义。以保护传统城市肌理为目的,运用于在南京和慈城的历史街区中,进行传统城市肌理织补的试验:以单个“地块”和单位街廓为案例,划分地界并填入多样的符合当地建造逻辑的街坊建筑类型,配合有效的街巷网络,成功地修复出完整的传统城市肌理之形态。本文正文共约64000字,图表102幅。
刘一[3](2020)在《广州湾租借地的规划史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莫楚卉[4](2020)在《近代粤西广州湾的城市空间形态演变与特征》文中研究说明1899年,清政府与法国订定沿麻斜河两岸划定的租借地范围,命名为“广州湾租借地”。文章梳理广州湾的空间发展历程,分析其主导建设力量及相互作用下城市空间形态的演变特征,探讨其遗产价值及意义。赤坎是清初以来广州湾最繁荣的地方。明清海洋贸易促成了其圩市建设,成为清末颇有影响力的粤西商埠。客商主导了其早期建设,受制于地理气候条件及建筑技术,形成了赤坎埠早期的空间形态——商业圩市位于东侧沿海低地,会馆及聚居点集中于西侧坡地。被法租后,广州湾被纳入印度支那联邦政府的管辖范围之内。殖民地政府构想东西两营夹峙麻斜河口格局,在麻斜河两岸建设了东西两个军营,并进行行政中心麻斜新城和军事中心白雅特城的规划建设,而赤坎作为华人区保持其商业贸易发展及自发的城市建设。殖民地政府对麻斜进行规划建设未果,经营失败后将重心转向西岸并与华人合作。华人区赤坎的商业地位被强化,并以飞地白雅特城作为行政、军事中心,共同形成了广州湾租借地的政治、经济双核。为彰显殖民政府的绝对权威,白雅特城采用了殖民地规划常用的分区规划、方格网式布局手法,形成了以北翼法国人区为主体,南翼依附小面积华人区的格局;其中法国人区分成军事区与生活区。其总体开发强度较低,建筑密度呈现从北到南(从法国人去到华人区)逐渐增大的趋势。以建筑质量上佳的官方建筑为主,少量商业建筑主要分布于华人区。建筑多采用法国流行风格,与林荫大道相互构成一座整齐、宽敞的法国风格城市。赤坎市则在地域气候条件、商业发展与殖民统治的影响下,形成了以赤坎埠为中心的环绕式组团格局,三个新组团包括东南部行政组团、东部填海商业组团、西南部商业组团。由于各时期主导力量不同,四个组团肌理各异。其开发强度较大,中心组团延续传统圩镇的自然肌理,密度最高;新组团采用方格网布局,开发强度稍低。中心组团以传统商业建筑为主,三个新组团则分布着代表当时先进建设思想、技术及流行风格的新型商业建筑,形成中西文化交融的城市面貌。
廖颖恺[5](2020)在《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研究》文中提出借名登记行为,我国台湾地区学者及实务认为系“当事人约定,一方(借名人)经他方(出名人)同意,就属于一方现在或将来之财产(借名财产),以他方名义,登记为所有权人或其它权利人,但借名财产之实际管理、使用、收益与处分仍由一方自行为之的法律行为”,至于借名财产则包括土地、房屋、船舶、航空器、车辆、股票、存款账户、公司负责人等,此于刑事法律关系中亦多有援用。在民事法律关系中,通说认为借名登记行为性质上为劳务契约,法律效果应类推适用委任契约之规定。借名登记行为之发生,是基于当事人实际需要而创设,并经由实务不断累积之案件事实,逐渐发展而成的一种交易型态,早期学说及实务见解多以“脱法行为理论”与“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之消极信托”作为借名登记行为是否有效之判断依据,近期学说及实务则变更见解,从个案中具体判断借名登记行为之内容,认为若无违反强制、禁止规定或公序良俗,且原因正当之前提下,依私法自治与契约自由原则,即赋予借名登记行为法律上效力。借名登记行为之效力,可区分为内部效力与外部效力。内部效力系指借名人与出名人间权利义务关系,亦即于借名关系存续期间,借名人负有将借名财产以出名人名义登记之义务;出名人则负有出借名义供借名人登记,并不得干涉借名人管理、使用、收益与处分借名财产,且于借名关系终止或消灭后,负有将登记名义返还之义务,若有违反,则借名人得请求出名人返还借名财产或损害赔偿。外部效力则指出名人将借名财产处分予第三人时之效力,最新实务见解基于登记名义具有公示力与公信力、保障第三人之信赖及维护交易安全而采有权处分说,即不论第三人是否恶意,均认为出名人之处分行为有效,此时,借名人仅得请求出名人损害赔偿。相较于借名登记行为在民事上系通过回复原状或金钱填补损害之方式,恢复私人间之权利义务关系,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中产生的价値或利益,刑法所保护的法益则较为广泛,亦即,借名登记行为若有侵害国家、社会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法律上利益者,刑法即介入施以刑罚。也就是说,纵使借名登记行为在民事上被赋予法律上效力,仍不得侵害刑事法律保护之利益。例如出名人未经借名人同意将借名财产移转登记予第三人,因民事上采有权处分说之结果,不论第三人是否恶意,均取得借名财产之所有权,且无庸负担民事责任;然而,在刑事上,第三人若属恶意,即明知借名财产实质所有权人为借名人时,第三人可能与违背任务之出名人成立背信罪之共同正犯,应负担刑事责任。由此可知,由于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性质不同,二者在成立标准上也有明显的差别,即便当事人之行为在民事上无庸负担民事责任,在刑事上仍可能因侵害刑法所保护之利益而受处罚,可见在刑法保护法益的角度上,对于当事人的权益保障似较为周全。近年来,因借名登记行为在民事上日益发展,行为人常自恃该行为为法律所允许,而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作为犯罪之手段,实务曾出现之犯罪包括侵害个人法益的背信罪、侵占罪、诈欺罪、侵害社会法益的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伪造文书罪、填载不实会计凭证罪、侵害国家法益的逃漏税捐罪、洗钱罪、诈术投标罪及借牌投标罪等,然借名登记行为不应在民事体制下毫无限制任其发展、更不应容任行为人利用借名登记行为作为犯罪工具,基于规范国民行为、维持社会秩序、保护法益、预防犯罪、保障自由人权之刑法机能,实有必要对于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予以刑法规制。由于借名登记行为盛行于华人地区,欧美国家并无整体刑事立法,于参酌、比较国内外立法规范时,仅临近韩国有不动产登记实名法及我国台湾地区各种法规,其他国家则系基于国际协议之要求,着重于规范洗钱行为的防治与处罚,例如日本犯罪收益移转防止法、德国刑法、美国众议院2019年企业透明度法案等。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对于借名登记行为发展类似,惟二者对于借名登记行为之态度却大相径庭,前者要求真实权利者须实名登记,明文禁止借名登记行为,若有违反则对借名人或出名人科以“名义信托罪”之处罚,后者则基于尊重私法自治及契约自由原则之思维,而宽认借名登记行为之效力,仅依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之样态来判断应成立何种犯罪。因此,通过各国(地区)立法规范之观察,参酌我国台湾地区法令实务的现状,应可成为我国大陆以刑法规制借名登记行为的借鉴。在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刑法规制上,笔者见解认为,对于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实施犯罪者,应依照犯罪行为之样态(或类型),参酌本文所提各该罪名成立之要件界限,科以所犯罪名的刑罚。例如,在出名人处分或拒绝返还借名财产可能成立背信罪之类型中,其要件界限应以出名人之行为有无影响借名人就借名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稳固而定。其论理过程为,于“借名登记法律关系存续期间,为借名人持续担任借名财产之登记名义人,使借名人能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借名财产,并于借名登记契约终止或消灭时,确保借名人就借名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稳固”,应属出名人为借名人处理事务之范围;若出名人于借名登记法律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处分借名财产,或于借名登记法律关系终止或消灭时,积极以实质权利人自居,拒绝返还借名财产,客观上已使“借名人就借名财产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稳固”之事实产生变动,难认其无违背任务之行为,应成立背信罪嫌。滥用借名登记行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后,仍有存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令之正当行为等阻却违法事由的可能,例如,借名人或出名人遇有借名财产遭受现在不法之侵害行为,得为避免自己或他人权利或利益受侵害,对于加害人为适当、必要之防卫行为。然而,须加以辨明者,若借名人与出名人就借名财产之买卖,系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以假买卖之不实事项向地政机关申办登记,自不能主张系依法令之信托让与行为而阻却违法。至于业务上之正当行为、得被害人承诺与推定之承诺等,本文认为借名人或出名人并无可主张得该事由而阻却违法之情形。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之借名人或出名人应否负担刑事责任,以有无责任能力、是否欠缺不法意识、有无期待可能性加以判断。在责任能力部分,仍以年龄及精神状态为准。在欠缺不法意识部分,应依行为人标准观察,若无“有正当理由而无法避免”之情形,即不得主张欠缺不法意识而免除刑事责任。在期待可能性部分,应以借名人或出名人于实施行为时的客观现实状况,是否有不得不为之事实或规范等压迫情境与心理,有无当为、须为且无其它合法方式可为之情况作为参考基准,若无法期待借名人或出名人实施适法行为时,就不能对借名人或出名人行为加以非难,而无从要求行为人负担刑事责任。滥用借名登记行为,除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伪造私文书罪、填载不实会计凭证罪、逃漏税捐罪不处罚未遂犯外,其余各项犯罪,均有成立未遂犯之情形,至于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各种犯罪之共同正犯部分,原则上,仍应以行为人间是否有成立犯罪之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予以判断,但仍应注意特别规定,例如税捐稽征法第43条系对于逃漏税捐之教唆或帮助行为特设之专条,为独立之处罚规定,故出名人担任公司名义负责人,使借名人得以利用该公司名义帮助他人逃漏税捐,借名人与出名人应构成帮助逃漏税捐罪之共同正犯。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仍有可能成立教唆或帮助犯,惟仍应依具体事实判断应否成立共同正犯。
钱超[6](2020)在《Y市吸毒人员的社区矫治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提出人类社会发展至今虽然取得了巨大的发展成就形成了丰富多彩的历史文化,但是也出现了吸毒的违法事件影响了社会的安全与稳定发展,成为世界各国共同打击的犯罪行为。吸毒的出现不仅极大影响了吸毒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引发了巨大的社会风险,对吸毒者的家庭乃至全社会都造成了危害。在这一过程中,Y市吸毒问题也屡禁不止,吸毒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多,新型毒品蔓延迅速,冰毒、摇头丸等新型毒品的数量逐年递增,毒品问题不容小觑。面对如此严峻的毒品形势,Y市开展吸毒人员社区矫治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通过调查得知,Y市在吸毒人员社区矫治中仍然存在着社区矫治执行主体及职责分工不明确、社区矫治工作机构不健全、社区矫治对象脱管失控、社区矫治主体与社区监控管理衔接有漏洞、社区矫治效果欠佳、缺乏专业的社区矫治队伍等问题。文章以Y市社区矫治工作为实证研究对象,在参考和借鉴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具体选择社区矫治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禁毒社工、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乡镇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公安机关禁毒部门民警为调查对象,探讨Y市吸毒人员社区矫治的发展现状与方向。本文对吸毒人员社区矫治的研究背景及其意义,毒品的危害进行简要介绍,阐述吸毒人员社区矫治的概念,通过查阅相关文献和禁毒部门提供的Y市吸毒人员及社区矫治人员的相关数据,通过科学、完善的数据分析对当前社区矫治的工作状况进行研判,明确社区矫治的科学内涵并对其内涵进行丰富和完善拓展其理论体系。然后以公共管理理论为指导,深入分析Y市吸毒人员在社区矫治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不足,并提出相对科学有效的优化和改进策略提高Y市社区矫治工作效果。比如,加强宣传切实提升全社会对吸毒人员社区矫治的认识、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充分发挥家庭在社区矫治中的基础作用、发挥社区在社区矫治中的关键性作用、激发企业和社会组织在社区矫治中的补充作用、充分保障社区矫治对象的权利等等一系列优化和改进的方案和策略,以期完善Y市社区矫治工作,促进Y市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杨雅雯[7](2020)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森林法》翻译实践报告》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森林被誉为大自然的总调节器和“地球之肺”。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2019年,中国成为维持全球森林覆盖面积基本平衡的主要贡献者。现如今,中乌关系已提升至全面战略伙伴关系。自然环境是国家发展的坚实后盾,研究乌兹别克斯坦森林法不仅有助于中乌环境保护方面的交流,而且促进两国在林业领域开拓更加广阔的合作前景。本翻译实践报告以《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森林法》为翻译材料,以美国翻译理论家尤金·奈达的功能对等理论为指导理论,从词汇、词法和句法三个方面分析翻译文本的语言特点,并通过案例分析,总结在翻译实践中所运用的翻译方法。在撰写翻译实践报告过程中,结合自身实践,总结翻译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
董亦楠[8](2019)在《南京小西湖历史地段保护与再生中的形态类型学方法》文中研究说明大油坊巷历史风貌区,也称小西湖,是南京老城内现存为数不多的比较完整保留明清传统格局的居住街区之一,但其文物保存状况又不足以列入“历史文化街区”。此类历史地段在国内很多城市中或多或少都有留存,大多临近老城中心,区位优势明显,但往往也是基础设施缺乏、房屋破旧、居住质量低下的棚户区,历史风貌保护、棚户改造以及在此基础上的活力激发构成“保护与再生”的内涵。本文从小西湖案例遭遇的具体问题出发,在诠释、设计和实施三个层面上探索历史地段保护与再生进程中形态类型学方法的“在地化”创新;并将新方法运用到实践中,观察其适用性和实操性。方法建构与案例实践两条线索相互交织、共同推进。论文的主要内容由以下几个方面构成:(1)小西湖地段历史文化资源和现状居住环境的呈现与对比,以及研究和实践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与形态类型学方法的关联性阐述;(2)西方形态类型学理论架构和方法辨析,及其直接应用于南京老城历史地段诠释和设计中面临的问题;(3)通过优化诠释工具和调整层级序列提出新的“在地化”形态类型学诠释方法,并且基于小西湖地段的形态类型诠释和认识,从“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个层面探索“小尺度、渐进式”的规划和建筑设计策略;(4)将“在地化”形态类型学诠释方法和设计策略应用于小西湖项目实践中,进一步优化相关方法,并提出与之相匹配的工作机制和政策创新建议。本文的研究指向和主要贡献包括:提升对历史地段价值的认识,保护物质空间形态和改善在地生活并重;拓展适合南京老城历史地段的认知和诠释方法,解析其中丰富而杂乱的物质空间和生活模式的演变规律及动因;构建“自上而下”的控制引导和“自下而上”的居民意愿相结合的规划设计策略;方法研究与实践探索同步进行,形成“研究——设计——实践”一体互动的方法体系。正文约10.9万字,图片139幅,表格1张。
李俊[9](2019)在《广州近代城市中轴线空间史研究》文中指出本文的研究对象为广州近代城市中轴线,指今日广州城市内自越秀山镇海楼,往南经中山纪念碑、中山纪念堂、市府合署、人民公园、起义路、海珠广场至海珠桥的城市空间。这些城市空间的建造,又与广州近代城市发展历史中重要的政治事件密切相关,时间范畴自民国早期拆城筑路工程,到新中国早期海珠广场的规划设计以及相关的广交会建筑的落成。这一带城市空间在官方话语之下以“传统城市中轴线(近代)”定义,并通过相关的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与保护规划得到确立。这一概念在提出之时就已引起学术争论,而其中涉及的“城市轴线”概念,作为一个当代城市空间理论的议题,亦已影响到近年来关于广州近代城市空间的历史研究。基于相关历史材料的考证挖掘,可以发现:“近代城市中轴线”城市空间的规画与建造,所反映的历史语境中的城市“中心”的观念,与今日“城市轴线”概念存在差异。这种差异在具体的历史研究中,也许意味着历史语境下的不同的城市空间结构认知,对广州近代城市史有着不同视角的阐释的可能。历史语境下的城市“中心”观念,很可能受到了当时具体的空间形态的影响。关于空间形态的历史研究,也许能回应上文提到的关于城市空间结构观念在历史语境下如何表达的问题。在关于“近代城市中轴线”城市空间形态的研究中,对于北段的城市空间的研究已有较多的成果;而关于南段的部分,包括维新路至海珠广场段,仍存在进一步讨论的可能性。对城市空间形态展开的历史研究,需要大量相关的市政建设计划、文史记载、历史档案、历史照片、历史地图、城市规划图纸等史料,而以民国十五年(1926年)制市区地籍图《广州市经界图》与相关基于现状测绘的历史建筑类型研究,能够作为进一步的研究的重要基础。基于这些基础资料,本文试图以时间顺序为线索展开历史叙述,并在过程中探讨历史语境中的城市“中心”观念、城市决策者的政治运营与相关实践、城市空间形态的形成与显现,三者之间相互交织的关系。“近代城市中轴线”是一个建构于当代的概念,其在现实的城市空间基础,是民国时期一系列各不相同但又有所重叠的空间序列营建的构想与实践,包括桂系军阀莫荣新主政时期的“督军府-第一公园-荣新路”一线、孙科的市政中枢建筑方案、城市设计委员会对河南新市中心的构想、市府合署与海珠桥的建造等等。在建国后,以海珠广场的建造及相应的规划方案为契机,“城市轴线”的规划理念重构了对这一带城市空间序列的认识。重要城市纪念建筑与公共空间形成的空间序列,往往为各个时代的城市决策者经由重大的政治事件加以利用。而维新路沿线的城市空间,由于其形态的复杂性和无特征性,往往被排除于意识形态话语之外。
张兴[10](2019)在《抗战时期陕西地政研究(1937-1945)》文中研究说明地政建设是民国时期政府进行社会建设的重要工作。陕西省地政建设兴起于全面抗战时期,当时陕西的土地问题十分严峻,如土地从未整理、地籍混乱、田界不明和土地纠纷迭起等诸多问题,加之抗战的爆发,使得地政建设迫在眉睫。由此开始成立地政机关,制定相关计划,选择试点,通过兴办各项地政业务,希图实现民生主义于西北。通过施行这些措施,陕西地政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间接地支援了抗战建国。本文以抗战时期的陕西地政建设为主线,通过对其研究,探讨陕西地政建设的意义与不足。本文在结构上,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四章。第一章介绍了抗战前的全国土地问题日益严峻,必须通过兴办地政来解决土地问题,为此南京国民政府以孙中山的平均地权为纲领,推行土地政策,从中央到地方择点进行了地政实验,各地的地政实践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存在着问题与不足。第二章主要介绍了抗战前陕西农村的状况,为了解决当时面临的农村危机,陕西当局开始兴办地政,并选取了部分县先行试办,为抗战时期陕西地政建设的全面开展做了一定的准备。第三章详细论述了陕西地政建设和业务活动。首先,对地政机关、人才培养、资金和技术上的进一步完善作了介绍。而后,对逐渐开展的土地陈报、土地测量、土地登记、规定地价、扶植自耕农和开垦荒地等具体业务进行了分析。第四章主要是对陕西地政建设的认识。首先,分析了取得成绩的原因在于:地政工作人员的努力、坚持既定的办事原则以及政府的支持;其次,分析了陕西地政建设存在的诸多问题,比如计划不合理、推行业务活动存在较多问题、面临的经费不足、技术装备缺乏和人才匮乏等。正是由于这些问题,导致整个地政建设工作无法提高效率,从而限制了地政建设工作的大规模开展。抗战时期陕西当局十分重视地政建设,通过开展各项业务活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使得政府掌握了准确的土地资料,为其他建设的开展提供了可靠的依据。但是由于客观条件的缺乏和社会环境的制约,陕西省地政建设无法达到预期目标。陕西地政建设事业是在特殊的社会环境与历史背景下展开的,不可避免地存在缺陷与问题,尽管如此,它对于此时期整个国家的地政事业发展仍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作为工具的现代地籍——《现代地籍理论与实践》隐含的文化意义(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作为工具的现代地籍——《现代地籍理论与实践》隐含的文化意义(论文提纲范文)
(1)近代上海老城厢“填浜筑路”与浜路空间演变(1843-192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源起与研究发问 |
第二节 研究时限与概念 |
1.时间界定 |
2.概念界定 |
第三节女 文献综述与评析 |
1.学术史回顾 |
2.研究评析与本文研究定位 |
第四节 章节安排与主要观点 |
1.章节安排与内容 |
2.本文主要观点 |
第一章 填筑个案:城内方肇两浜退建浜基研究 |
第一节 易路为地:退建浜基的实施 |
1.前期填浜筑路 |
2. “易路为地”之请愿 |
3.后期退建阔路 |
第二节 浜基与路基:用地沿革不一致 |
1.浜路夹房:退建浜基的空间前提 |
2.两路夹商:旧案填筑的不利影响 |
3.浜基并非新路基:用地属性置换 |
第三节 从属与改良:工程关系与空间效应 |
1.从属关系:退建浜基与填浜筑路 |
2.改良效应:布局适商和援用推广 |
小结 |
第二章 填筑源起:由浚改填与空间形势 |
第一节 浚河频次加剧:河网结构性淤塞 |
1.总体疏浚频次和淤塞程度 |
2.分区疏浚频次和淤塞河浜 |
3.同步大浚和结构性淤塞加剧 |
第二节 浚河功效式微:浜路空间紧张 |
1.河道自身空间淤堵 |
2.临河私建侵毁河道 |
3.浚河起泥侵占街道 |
小结 |
第三章 形态复原:进程与布局 |
第一节 复原路径与材料 |
1.复原路径 |
2.复原材料 |
第二节 城内方肇两浜岸线复原 |
1.公弄用地来源及分布 |
2.退建方式与地籍形态 |
3.新旧浜路宽度考订 |
4.浜基岸线的界址研判 |
第三节 城内河浜填筑和形态复原 |
1.北城区 |
2.南城区 |
第四节 城外河浜填筑和形态复原 |
1.城东区 |
2.城南区 |
3.城西区 |
第五节 里城河填筑和形态复原 |
1.里外双城河形态 |
2.北半城里城河 |
3.南半城里城河 |
小结 |
第四章 形态演变:类型与路径 |
第一节 形态演变类型:填浜与筑路关系 |
1.填浜前形态类型与特征 |
2.填浜后形态类型与特征 |
第二节 用地演变路径:属性与位次演变 |
1.浜基演变路径 |
2.旧路、旧地属性演变路径 |
3.新路、新地属性演变路径 |
4.沿新路建筑朝向调整 |
小结 |
第五章 地方自治背景下的填浜筑路:迈向整合 |
第一节 主体能动性:事权归一 |
1.自治宗旨:“兴民生之大利” |
2.制度建设:近代市政管理制度 |
3.职能范围:整合社会团体职权 |
4.财权收支:公款拮据,民间筹款 |
5.工程组织:局部联动,整体无序 |
第二节 市民配合度:民意所向 |
1.积极配合:赞许与请愿 |
2.消极应对:观望与纠纷 |
3.自治认同:民办与官办 |
小结 |
第六章 结语 |
1.退建浜基个案空间特征:改良与优化 |
2.填浜筑路空间演变内涵:浜基并非全是新路基 |
3.填浜筑路工程实施特征:不同主体的互动与合力 |
4.启示与思考 |
5.研究展望 |
附录 |
一、城厢内外河浜疏浚统计数据详表 |
二、城厢内外填浜筑路工序时间节点表 |
三、开埠后老城厢遗存浜段编号示意图 |
四、本文新旧路名对照表 |
五、退建浜基段旧浜路复原详图 |
六、填筑前后浜路布局演变类型详表 |
七、填筑前后浜路布局演变类型分布图 |
八、填浜前后浜路形态演变剖面示意图 |
九、开埠后近代上海老城厢遗存浜道复原图 |
十、大事记:上海老城厢河浜疏浚、填筑(1617-1930)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获奖 |
致谢 |
(2)基于地界的中国传统城市肌理认知与图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1.1 历史城市保护的现状 |
1.1.2 历史城市保护的价值判断 |
1.1.3 中国传统城市肌理的价值 |
1.2 城市肌理研究的相关文献综述 |
1.2.1 概念与属性 |
1.2.2 西方的城市肌理研究 |
1.2.3 国内的城市肌理研究 |
1.3 认知(Cognition)与图示(Mapping)的意义 |
1.3.1 重新认知的必要 |
1.3.2 图示的意义 |
1.3.3 图示的方法和理论 |
1.3.4 小结 |
1.4 研究对象与依据 |
1.4.1 研究对象 |
1.4.2 研究依据与方法 |
1.5 研究结构 |
第二章 中国传统城市肌理的认知与图示问题 |
2.1 中国的传统城市肌理的构成 |
2.1.1 自然地理因素(Geographic elements) |
2.1.2 街巷网络(streets network) |
2.1.3 街坊建筑(Housing quarters) |
2.2 中西传统城市肌理差异比较 |
2.2.1 建筑类型的比较 |
2.2.2 街廓(block)层级的肌理差异 |
2.2.3 区域(District)层面的城市肌理差异 |
2.3 中国传统城市肌理的认知(Cognition)问题 |
2.3.1 土地制度的变化导致城市空间的变化 |
2.3.2 注重建筑单体的认知与保护 |
2.3.3 传统城市肌理保护与更新实践中的缺失 |
2.4 中国传统城市肌理的图示问题 |
2.4.1 图底关系理论 |
2.4.2 航片作为直观的图示方法问题 |
2.4.3 沿街立面的图示方法问题 |
2.4.4 其它的图示方法问题 |
2.5 反思——“地界”作为认知和图示的关键 |
第三章 基于地界的中国传统城市肌理的认知 |
3.1 地界的概念以及与plot的辨析 |
3.1.1 概念 |
3.1.2 辨析 |
3.2 地界与土地制度的关系 |
3.2.1 土地制度与地籍 |
3.2.2 地界图 |
3.3 地界与古代等级制度的关系 |
3.3.1 宅地等级 |
3.3.2 宅第等级 |
3.4 地界与家庭的关系 |
3.4.1 街坊建筑与家庭的关系 |
3.4.2 家庭的秩序在地界中的反映 |
3.5 小结——地界即社会空间 |
第四章 基于地界的中国传统城市肌理图示研究 |
4.1 自然地理因素对地界的影响 |
4.1.1 水系 |
4.1.2 山丘土坡 |
4.1.3 田地 |
4.2 地界与街巷网络的关系 |
4.2.1 规整的街巷网络对地界的影响 |
4.2.2 不规整的街巷网络对地界的影响 |
4.3 地界控制街坊建筑 |
4.3.1 地界限定街坊建筑 |
4.3.2 街坊建筑灵活地适应地界的形状 |
4.4 街坊建筑对地界的要求 |
4.4.1 建筑类型影响地界的形状和尺度 |
4.4.2 朝向 |
4.4.3 开间 |
4.4.4 门屋和墙门 |
4.5 地界的稳定作用 |
4.5.1 南京门东普育堂等四堂的变迁 |
4.5.2 地界与地界内建筑的变迁 |
4.6 基于地界的中国传统城市肌理图示(mapping)操作 |
4.6.1 传统城市肌理与地界的图示操作 |
4.6.2 建造体系之于地界的传统肌理图示研究 |
第五章 地界图示方法在传统城市肌理保护中的验证 |
5.1 历史城市形态研究 |
5.2 传统城市肌理的织补和再造 |
5.2.1 划分地界 |
5.2.2 优化地界 |
5.2.3 填入类型建筑的操作与设计 |
5.3 以宅地产权为依据的自主性保护与更新 |
5.4 历史建筑和建筑群的保护应用 |
5.5 违背传统城市肌理的案例 |
5.5.1 历史建筑重建 |
5.5.2 历史街区更新 |
第六章 结论 |
6.1 地界作为传统城市肌理之隐藏的秩序 |
6.1.1 地界与产权 |
6.1.2 地界与plot |
6.1.3 地界与建造 |
6.1.4 地界与时间 |
6.2 图示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
6.2.1 本文的图示研究与不足 |
6.2.2 图示研究的进一步展望 |
6.3 结语 |
致谢 |
主要参考文献 |
插图和附表清单 |
附录一 1936 年《南京市地籍图》序 |
附录二 1936 年《南京市地籍图》册序 |
附录三 1936 年《南京市地籍图》说明 |
附录四 1936 年南京市土地登记区域图 |
附录五 |
附录六 1937 年慈溪县城地界图 |
附录七 |
附录八 清《江宁府重修普育堂志》之四堂房图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4)近代粤西广州湾的城市空间形态演变与特征(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相关概念 |
1.1.1 租借地的概念 |
1.1.2 近代中国的租借地 |
1.2 研究范围确定 |
1.2.1 研究空间范围 |
1.2.2 研究时间范围 |
1.3 研究成果综述 |
1.3.1 关于租借地城市研究综述 |
1.3.2 关于广州湾的研究综述 |
1.4 研究内容与方法、创新点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4.3 创新点 |
第2章 1899年前广州湾地区的发展 |
2.1 广州湾地区的概述 |
2.1.1 地理位置 |
2.1.2 地形地貌 |
2.1.3 气候条件 |
2.1.4 社会条件 |
2.1.5 经济条件 |
2.1.6 人口情况 |
2.2 广州湾地区的居民点 |
2.2.1 赤坎地区 |
2.2.2 麻斜地区 |
2.2.3 海头汛地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租借地广州湾城市整体格局的演变(1899-1945年) |
3.1 广州湾初为租借地(1899-1909年) |
3.1.1 新城麻斜的规划 |
3.1.2 军港白雅特城的建设 |
3.1.3 商埠赤坎的发展 |
3.1.4 1899-1909年间广州湾整体格局的构想 |
3.2 华洋通力促进租借地建设与发展(1910-1937年) |
3.2.1 政治中心白雅特城的规划与建设 |
3.2.2 商业中心赤坎的扩展与建设 |
3.2.3 1910-1937年间广州湾城市整体格局的调定 |
3.3 抗日时期的异常繁荣(1938-1945年) |
3.3.1 政治中心白雅特城的建设 |
3.3.2 商业中心赤坎的发展与更新 |
3.3.3 1938-1945年间广州湾的城市整体格局的发展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1899-1945年间广州湾的城市形态特征 |
4.1 政治中心白雅特城的形态特征 |
4.1.1 方格网式布局的总体形态特征 |
4.1.2 街道形态特征 |
4.1.3 典型建筑特征 |
4.2 经济中心赤坎的形态特征 |
4.2.1 组团式布局总体形态特征 |
4.2.2 街道形态特征 |
4.2.3 典型建筑特征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近代广州湾城市发展演变的动因与当代意义 |
5.1 近代广州湾城市发展演变的动因 |
5.1.1 法国殖民统治主导的规划 |
5.1.2 广州湾华人力量的推动 |
5.1.3 抗日战争加速城市发展 |
5.2 近代广州湾城市形态演化的当代意义 |
5.2.1 租借地城市建设经验 |
5.2.2 加速城市空间的演进 |
5.2.3 以历史记忆为基础协调文化遗产保护与新城发展 |
5.3 本章小结 |
附录一 广州湾租借勘界画押图 |
附录二 广州湾租借地大事记(1898-1945年) |
附录三 广州湾部分地名对照 |
附录四 近代粤西广州湾地区街道名称变更 |
附录五 租借地预算总收入、实际收入和河内总政府拨款额(单位:皮阿斯特) |
附录六 广州湾历任行政长官名单 |
附录七 广州湾历史地图 |
图表目录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研究生期间论文发表 |
致谢 |
(5)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之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架构 |
五、本研究之意义与价值 |
第一章 借名登记行为的民法、刑法视角考察 |
第一节 借名登记行为的一般描述 |
一、借名登记行为的意义与要件 |
二、借名登记行为之历史沿革 |
三、借名登记行为的当代展开 |
四、借名登记行为的性质与效力 |
第二节 借名登记行为在民法与刑法上的意义考察 |
一、民、刑事规范对象、保护法益、违法责任之区别 |
二、借名登记行为在民、刑事保护范围、违法责任之差异性 |
第三节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前提:刑法机能与目的 |
二、滥用借名登记行为的现状及危害 |
三、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国内外立法规范 |
四、滥用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的原则 |
第二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类型 |
第一节 背信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二节 侵占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三节 诈欺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四节 与我国大陆地区法制之比较 |
第三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的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类型 |
第一节 使公务员登载不实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二节 伪造私文书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三节 商业会计法填制不实会计凭证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四节 与我国大陆地区法制之比较 |
第四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类型 |
第一节 税捐稽征法逃漏税捐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二节 洗钱防制法上之洗钱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三节 政府采购法上之诈欺围标罪及借牌投标罪 |
一、相关案例 |
二、界限 |
第四节 与我国大陆地区法制之比较 |
第五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之刑法抗辩事由 |
第一节 违法阻却事由 |
一、正当防卫 |
二、紧急避险 |
三、依法令的行为 |
四、正当业务行为 |
五、得被害人承诺与推定之承诺 |
第二节 责任阻却事由 |
一、无责任能力 |
二、欠缺不法意识 |
三、欠缺期待可能性 |
第六章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未完成阶段与参与形态 |
第一节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未完成阶段 |
一、预备 |
二、未遂 |
第二节 滥用借名登记行为成立犯罪的参与形态 |
一、共同正犯 |
二、教唆犯 |
三、帮助犯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6)Y市吸毒人员的社区矫治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文献评析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 |
1.4.2 不足 |
第2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社区矫治 |
2.1.2 社区戒毒 |
2.1.3 社区康复 |
2.2 理论基础 |
2.2.1 社会支持网络理论 |
2.2.2 无缝隙政府理论 |
2.2.3 多中心治理理论 |
第3章 Y市吸毒人员社区矫治的现状 |
3.1 Y市吸毒人员社区矫治大数据分析 |
3.1.1 外地籍社区戒毒人员占比不高但基数较大 |
3.1.2 社区戒毒人员年轻化 |
3.1.3 社区戒毒人员家庭婚姻关系多不稳定 |
3.1.4 社区戒毒人员以无业人员为主 |
3.1.5 滥用合成毒品现象突出 |
3.2 Y市吸毒人员社区矫治现状分析 |
3.2.1 社区矫治组织框架及机构建设 |
3.2.2 社区矫治工作力量配备 |
3.2.3 社区矫治工作经费保障 |
3.2.4 社区矫治工作机制 |
3.2.5 社区矫治工作模式 |
3.2.6 社区矫治工作质态 |
第4章 Y市吸毒人员社区矫治存在问题 |
4.1 社区矫治执行主体及职责分工不明确 |
4.2 社区矫治工作机构不健全 |
4.3 社区矫治对象脱管失控 |
4.4 社区矫治主体与社区监管衔接有漏洞 |
4.5 社区矫治效果欠佳 |
4.6 缺乏专业的社区矫治队伍 |
第5章 Y市社区矫治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政府部门对社区矫治不够重视 |
5.2 缺乏社区矫治考核监督机制 |
5.3 社会力量协作参与社区矫治程度不高 |
5.3.1 家庭帮教困难 |
5.3.2 企业及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治少 |
5.3.3 社区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
5.4 社区矫治对象回归社会后的权利救济缺位 |
5.4.1 就业率低下导致生存质量不高 |
5.4.2 缺乏有力的社会保障机制导致基本生活得不到保障 |
5.4.3 社会包容度低导致歧视难消除 |
5.5 经费保障难落实 |
5.6 缺乏志愿者队伍 |
第6章 提升Y市吸毒人员社区矫治有效性对策 |
6.1 加强宣传切实提升全社会对吸毒人员社区矫治的认识 |
6.2 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
6.2.1 明确社区矫治主体及职责分工 |
6.2.2 强化职能部门社区矫治工作联动 |
6.2.3 完善社区矫治各项工作机制 |
6.2.4 健全社区矫治工作机构和队伍 |
6.3 充分发挥家庭在社区矫治中的基础作用 |
6.3.1 家庭成员共同努力构建良好矫治氛围 |
6.3.2 科学指导和帮扶矫治对象家庭成员 |
6.4 发挥社区在社区矫治中的关键性作用 |
6.4.1 加强社区建设 |
6.4.2 壮大社区矫治志愿者队伍 |
6.5 激发企业和社会组织在社区矫治中的补充作用 |
6.5.1 企业为社区矫治工作提供资金支持 |
6.5.2 企业为社区矫治对象提供工作岗位弥补就业问题 |
6.5.3 鼓励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治 |
6.6 充分保障社区矫治对象的权利 |
6.6.1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并建立专项基金保障基本生活 |
6.6.2 提升自主就业能力 |
6.6.3 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解决就业问题 |
第7章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森林法》翻译实践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Реферат |
引言 |
第1章 翻译项目介绍及译前准备 |
1.1 翻译项目概述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译前准备 |
第2章 《森林法》文本的语言特点分析及理论依据 |
2.1 《森林法》文本的语言特点 |
2.1.1 《森林法》文本的词汇特点 |
2.1.2 《森林法》文本的词法特点 |
2.1.3 《森林法》文本的句法特点 |
2.2 功能对等理论 |
2.2.1 功能对等理论概述 |
2.2.2 功能对等理论对《森林法》翻译的指导意义 |
第3章 功能对等理论指导下的《森林法》翻译案例分析 |
3.1 词汇层面的翻译方法 |
3.1.1 增译法 |
3.1.2 减译法 |
3.1.3 词类转换法 |
3.2 句子层面的翻译方法 |
3.2.1 合译法 |
3.2.2 分译法 |
3.2.3 语序调整法 |
第4章 翻译实践总结 |
4.1 遇到的问题 |
4.2 解决方法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A 俄汉对照 |
致谢 |
(8)南京小西湖历史地段保护与再生中的形态类型学方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0.1 问题的提出 |
0.1.1 历史地段的价值 |
0.1.2 南京老城历史地段保护与再生探索 |
0.1.3 关注的问题 |
0.2 研究对象和相关概念 |
0.2.1 历史地段 |
0.2.2 保护与再生 |
0.2.3 形态类型学 |
0.2.4 研究对象的关联性 |
0.3 相关研究综述 |
0.3.1 南京老城研究 |
0.3.2 国内历史地段研究与实践 |
0.3.3 形态类型学研究 |
1)国外相关研究成果 |
2)国内相关研究成果 |
0.3.4 研究领域内的问题 |
0.4 研究意义 |
0.4.1 历史地段对于当代中国城市的意义 |
0.4.2 本文研究的意义 |
0.5 研究方法及论文结构 |
0.5.1 研究方法 |
0.5.2 研究展开方式 |
0.5.3 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小西湖历史地段保护与再生所面临的主要问题 |
1.1 历史文化资源 |
1.1.1 六朝至南唐时期 |
1.1.2 明清时期 |
1)徐霖与快园 |
2)姚元白与市隐园 |
3)翔鸾庙 |
4)沈万三、傅尧成故居 |
1.1.3 民国时期 |
1)诺那精舍——曹氏花灯厂 |
2)万氏故居 |
3)民国别墅 |
1.2 现状居住环境 |
1.3 问题呈现 |
1.3.1 政府职能部门 |
1.3.2 街道办和居委会 |
1.3.3 开发建设单位 |
1.3.4 居民 |
1.3.5 研究和设计团队 |
1.3.6 各方问题总结 |
1.4 相关问题与形态类型学的关联性 |
1.5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西方形态类型学理论方法梳理及其在南京历史地段运用中的问题 |
2.1 英国康泽恩学派 |
2.1.1 理论框架和术语 |
2.1.2 诠释工具——平面类型单元和形态区域 |
2.1.3 研究方法辨析 |
2.2 意大利穆拉托里——卡尼吉亚学派 |
2.2.1 理论框架和术语 |
2.2.2 诠释工具——类型学地图 |
2.2.3 研究方法辨析 |
2.3 综合的形态类型学方法 |
2.4 南京历史地段形态类型学研究面临的问题 |
2.4.1 图纸文献的缺乏 |
2.4.2 产权属性的变更 |
2.4.3 建造体系的差异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形态类型学诠释方法的在地化调适与补充 |
3.1 优化诠释工具 |
3.1.1 现状的呈现 |
3.1.2 历史推测 |
3.2 调整层级序列 |
3.2.1 街巷与地块 |
1)街巷 |
2)地块 |
3)街地关系 |
4)演变规律 |
3.2.2 建筑布局与居住模式 |
1)类型A1——明清时期院落住宅(地块划分不变) |
2)类型A2——明清时期院落住宅(地块细分) |
3)类型B1——民国时期独栋别墅 |
4)类型B2——民国时期联排别墅 |
5)类型C——1949年之后院落住宅 |
6)类型D——1949年之后多层公寓 |
7)类型E——公共建筑 |
8)演变规律 |
3.2.3 构件与材料 |
1)木结构体系 |
2)屋顶 |
3)山墙 |
4)檐墙 |
5)演变规律 |
3.2.4 单一肌理/平面类型单元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基于形态类型学诠释的设计策略 |
4.1 总体策略:整体性保护 |
4.2 街巷体系规划 |
4.3 地块组织模式 |
4.3.1 地块分级 |
4.3.2 虚拟地块 |
4.4 建筑设计策略 |
4.4.1 特殊建筑 |
1)重塑场所精神 |
2)历史建筑再利用 |
4.4.2 基本建筑 |
1)产权变革与形态演化——1号地块 |
2)构件传承与转化——15-3/15-4地块 |
3)居住模式与建筑类型——6-3 地块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实践工作机制与政策创新 |
5.1 征收进程与动态规划 |
5.1.1 自愿渐进——征收模式创新 |
5.1.2 动态调整——规划与征收配合 |
5.1.3 征收政策的反思和建议 |
5.2 土地运作与规划管控 |
5.2.1 土地运作模式 |
5.2.2 再生政策 |
5.2.3 规划管控和审批 |
5.3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和展望 |
6.1 方法体系建构 |
6.1.1 整合诠释工具 |
6.1.2 调整研究层级 |
6.1.3 完善技术路线 |
6.2 创新性 |
6.2.1 填补南京老城历史地段“小尺度、渐进式”保护与再生方法缺失 |
6.2.2 西方形态类型学方法的在地化调适与补充 |
6.2.3 研究与实践的互动推进 |
6.3 继续研究方向 |
参考文献 |
图表来源 |
在学期间发表论文 |
后记 |
(9)广州近代城市中轴线空间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缘起 |
1.2 研究综述 |
1.2.1 关于研究对象的概念史 |
1.2.2 关于“城市轴线”概念的学术史 |
1.2.3 广州近代城市史研究与“城市中轴线”概念的影响 |
1.3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3.1 基于地图术(mapping)理论的图像解读 |
1.3.2 关于空间认知的城市理论 |
1.3.3 “空间史”研究与类型-形态学分析方法 |
1.3.4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清代广州城市空间结构与“中心”观念的讨论 |
2.1 多中心的清代广州城市空间结构 |
2.1.1 清代广州城市空间结构与形态的研究 |
2.1.2 丁字路形态与城市空间结构关系的辨析 |
2.1.3 官署用地与清代城市空间结构的关系 |
2.2 清代文献与地图中空间结构认识的差异 |
2.2.1 外国人所绘地图中的城市“中心”观念 |
2.2.2 基于六脉渠与自然地理关系的“中心”认识 |
2.3 清末新政时期开辟新市中心的构想 |
2.3.1 改良城市与振兴商务 |
2.3.2 周馥方案:新交通体系与省城外围新中心 |
2.4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市政公所时期广州城市空间改造实践以及维新路空间形态分析(1918-1920) |
3.1 拆城筑路与路线变更 |
3.1.1 市政公所成立与工程的实施 |
3.1.2 修筑马路选线变更 |
3.1.3 两份《最新测绘广州市面马路区域全图》的比对 |
3.2 维新路的开辟与空间的运营 |
3.2.1 维新路的开辟历程 |
3.2.2 骑楼地的划分与辟路选线的关系 |
3.2.3 维新路开发的土地运作与空间经营 |
3.2.4 辟路方案与城市空间结构 |
3.3 维新路城市空间形态与建筑类型分析 |
3.3.1 维新路城市空间形态的建筑类型和地块类型分析 |
3.3.2 维新路的复杂界面之推测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民国城市设计与市政计划中的“中心”观念与“中轴线”空间形态(1920—1938) |
4.1 “市之中心(civic center)”:孙科主政时期的都市规画理念与实践 |
4.1.1 《都市规画论》中的城市理念 |
4.1.2 第一公园与理想城市图景 |
4.1.3 市政中枢建筑与“市之中心”理念 |
4.1.4 珠江桥方案与未成的城市空间序列 |
4.2 茂飞的广州城市设计方案及其影响 |
4.2.1 茂飞方案中的空间形态设计:“中轴线”与“放射线” |
4.2.2 茂飞方案影响下的道路系统设计 |
4.3 “城市设计委员会”主导的市政建设 |
4.3.1 市府合署作为城市中心 |
4.3.2 海珠桥作为珠江两岸城市中心的枢纽 |
4.4 新市区的开发与新的“市心” |
4.4.1 城市设计与分区规划 |
4.4.2 河南大开发计划与新市政中心 |
4.4.3 未实现的省府合署与东郊的城市中心 |
4.5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山纪念建筑与城市空间序列的建造(1925-1931) |
5.1 孙中山逝世与中山纪念建筑的缘起 |
5.1.1 孙中山逝世与全国范围的中山纪念 |
5.1.2 筹建堂碑的曲折历程 |
5.2 中山纪念堂场地设计与城市空间序列 |
5.2.1 与越秀山镇海楼的空间联系 |
5.2.2 场地西扩与堂址西移 |
5.2.3 各阶段总平面设计与空间结构分析 |
5.3 吕彦直的城市设计提案与空间结构认识 |
5.3.1 大型城市公共绿地 |
5.3.2 省府前的放射线道路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新中国时期的广州“城市中轴线” |
6.1 从民国到新中国:城市空间与意识形态 |
6.1.1 日占时期的城市空间结构认识 |
6.1.2 政权交迭与城市空间认识的改变 |
6.1.3 海珠广场规划与广交会建筑 |
6.2 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空间结构的构想 |
6.2.1 建国初期的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中心 |
6.2.2 远离旧城市中心的当代 |
6.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10)抗战时期陕西地政研究(1937-1945)(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与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方案 |
第一章 国民党地政政策及其实践 |
一、抗战前的全国农村状况 |
二、孙中山的地政思想 |
三、1927-1945年的国民党地政方针和纲领 |
四、南京国民政府的地政实践 |
(一) 设立土地行政机关 |
(二) 中央地政实践 |
(三) 地方地政实践 |
第二章 抗战前陕西地政的起步 |
一、抗战前的陕西农村情况 |
二、抗战前陕西地政建设 |
(一) 地政机关的建设 |
(二) 人才培养 |
(三) 抗战前的地政实践 |
第三章 抗战时期陕西地政建设和业务活动 |
一、抗战时期的地政建设 |
(一) 地政机关的完善 |
(二) 人才培养 |
(三) 资金和技术支持 |
二、抗战时期业务活动的开展 |
(一) 土地陈报 |
(二) 土地测量 |
(三) 土地登记 |
(四) 规定地价 |
(五) 开垦荒地 |
(六) 其他地政业务 |
第四章 对陕西省地政建设的评析 |
一、陕西地政建设取得的成绩分析 |
二、对陕西省地政机构设置分析 |
三、对陕西省地政计划及业务活动分析 |
四、财政、人才和技术装备的缺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作为工具的现代地籍——《现代地籍理论与实践》隐含的文化意义(论文参考文献)
- [1]近代上海老城厢“填浜筑路”与浜路空间演变(1843-1927)[D]. 刘清清. 上海大学, 2021
- [2]基于地界的中国传统城市肌理认知与图示研究[D]. 郭莉. 南京大学, 2020(12)
- [3]广州湾租借地的规划史研究[D]. 刘一. 东南大学, 2020
- [4]近代粤西广州湾的城市空间形态演变与特征[D]. 莫楚卉. 广州大学, 2020(02)
- [5]我国台湾地区借名登记行为刑法规制研究[D]. 廖颖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8)
- [6]Y市吸毒人员的社区矫治现状、问题与对策研究[D]. 钱超. 扬州大学, 2020(05)
- [7]《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森林法》翻译实践报告[D]. 杨雅雯. 新疆大学, 2020(07)
- [8]南京小西湖历史地段保护与再生中的形态类型学方法[D]. 董亦楠. 东南大学, 2019(06)
- [9]广州近代城市中轴线空间史研究[D]. 李俊.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10]抗战时期陕西地政研究(1937-1945)[D]. 张兴. 陕西师范大学, 201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