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因经济——21世纪新的增长点(论文文献综述)
梁超[1](2020)在《基因自己决定权的理论证成与民法保护》文中认为信息化和生物技术为基础的第四次科技革命已初现端倪,无论国家,抑或经济组织、科研机构等都为防止输在“起跑线”,为试图抢占科技革命“制高点”而跃跃欲试。而这场革命的“重要引擎”便是基因,特别是人类基因。人类基因权利保护问题,涉及个人、家庭、社会、国家等多元主体,以及私人权益、社会伦理、国家战略等多重维度。既有的研究对基因技术高唱“赞歌”的同时,也逐渐从警惕技术的高风险、结果的不可逆、伦理的强冲击等视角来探讨对基因技术的管控,实现对基因权利人的被动保护,但鲜有以基因权利人主动维权为视角,特别是对一切关系发生起点的基因自己决定权缺乏应有的关注和考察。本文建立在权利建构与保护的视角,沿着事实—理论—制度的研究路径,回应了为何关注基因权利人的自主决定,缘何作为一种权利问题以及国内外就该问题的研究现状(前言),宏观层面介绍人类基因及基因权利(第一章)、微观层面证成基因自己决定权(第二章),并在此基础上呈现国内外基因自己决定权现实侵害的实例(第三章),最后围绕当前的民事司法和未来的民事立法维度建构权利保护框架(第四章和结语)。申言之:第一章,阐释作为权利对象的基因及基因权利。首先,对人类基因及其利用现状进行介绍,认为人类基因概念认定系属动态过程,具有生物学、伦理学、法学等多元认知平台,本文探讨的基因是指含有遗传材料和信息的人类遗传资源。而当前利用程度尚低,仅停留在基因检测、诊断和单基因遗传病的基因治疗等方面,这也为我国在伦理和法律上应对深层次基因治疗、基因增强等问题提供时间和空间。然后从既有理论分析和现实定位来界定人类基因的法律属性,理论分析有人格权说、财产权说、人格和财产复合说、知识产权说、人类共同遗产说等分类,并通过对上述学说观点的回应,指出在坚持“人格—财产”二分的体系下,肯定基因具有人格和财产双重法益,但为防止人类尊严遭受践踏风险,主张将基因归位于人格权保护,而对于财产利益保护,则借鉴人格权商品化理论建构利益分享机制。最后宏观介绍基因权利的法理基础和具体构成,基因权利的法律基础探究有宪法基本权利层面、私法层面和自然法层面,就基因权利保障而言,三者相互融通,有异曲同工之妙,而具体构成则从权利主体、客体和内容切入进行类第二章,型化分析,并认为基因自己决定权是基因权利发生的起点和内容。第三章,剖析基因自己决定权的理论证成,并从“逻辑起点:何为基因自己决定权?权利基础:权利推定和规范解释、司法回馈:基因研究和基因医疗、社会脉络:对自己身体处分之流变、体系定位:一般人格权为宜”来证成。强调基因自己决定权的核心不仅在于“对基因的自己决定”,还在于“得到国家社会的认可”,尝试探究基因自己决定是否可以上升为权利,权利该由谁以何种方式行使,权利的界限等问题。第四章,从基因自己决定权现实侵害的实例出发,具体涉及国外侵害实例、国内中国家公权力和医疗、科研机构等私权力侵害实例、跨国基因侵害实例。宣扬性的权利口号和抽象性的理论架构固然可以引起诸多主体对基因自己决定权的尊重,但现实的侵害这种血淋淋的教训展现才能带来形象地视觉冲击,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并从中汲取和反思权利现实保护的经验和不足。第五章,探究基因自己决定权的民法保护。首先,从既有的域外经验中,总结当前基因自己决定权的两种保护路径:柔性规范路径(伦理准则)和刚性规范路径(法律规定),并指出我国保护路径现状,即主要采取伦理准则和以技术管控为规范方向的公法保护路径,私权保护力度不足。然后探究以权益保护为中心的民法体系的现行适用和未来建构,以期弥补私权保护力度不足的短板。具体分为两步走:第一步立足于现有的人格权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规范来进行暂时性救济,第二步则以民法典编纂为契机,以相关民法典草案为蓝本进行未来建构,包括权利彰显设计和请求权基础确立、举证责任分配、侵害认定与责任承担的权利救济设计。结语部分则倡导在强化技术管制的公法规范进行被动权利保护的同时,积极建构以权益保护的私法规范赋予基因权利人行权、维权的主动权利保护路径。在享受基因科技带来红利的同时,警惕基因科技带来的技术、伦理和法律风险。
李虹[2](2019)在《中美网络空间治理的比较研究 ——基于规制的视角》文中提出随着全球化浪潮的深入推进,网络空间已经演变为继天空、极地、深海、外太空之后人类可持续生存和发展的“第五疆域”,集中体现了人类的共同利益和共同关注,并逐步成为全球治理中的关键,同时也是中美关系走向中的焦点议题。网络的特性使得网络空间在表现形式上与现实规范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诸如网络空间的虚拟性与传统社会责任间的冲突、互动性与传统信息传播间的冲突、开放性与传统现实权威间的冲突、全球性与传统国家主权间的冲突等,这些冲突加剧了网络空间治理的安全隐患,使得国家对网络空间的规制成为必要的和紧迫的需要。近年来,全球网络空间安全态势不容乐观,数据和信息泄密事件频发;网络空间军事化发展势头仍在蔓延;物联网、人工智能、云计算、区块链等新技术带来的新挑战层出不穷,无论是国家、企业还是网民在网络空间中的活动行为都亟待规制。通过法律手段规制网络行为已发展为网络治理的主流。许多国家纷纷着手调整和完善本国网络空间治理的法律体系,并组建专门的机构以保障制度的顺利实施,维护国家网络空间的安全稳定。目前,在全球网络空间治理体系中,美国占据着显着的优势。在战略层面,美国较早的将网络安全置于国家安全战略的保护范畴之中,完成了从被动防御到主动威慑的战略转变;在立法层面,美国已经在网络空间治理过程中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法律体系,并主导着网络空间国际法的制定方向;在技术层面,以美国为代表的跨国公司和组织手握着全球网络空间治理的核心资源,并掌控着网络领域的核心产业链。而我国作为首屈一指的网络大国,互联网技术和产业实力日益增强,数字经济发展取得较大进展,在网络空间规制中同样具有良好的战略机遇。棱镜门事件的曝光揭示了网络空间已经成为美国“促进其利益”的新领域,网络安全逐渐成为世界各国争夺权力和利益的国际战略制高点。虽然网络空间为各国的安全发展提供了创新的平台,但法律规制仍然是维护国家网络安全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也是国家创新发展的最终保障。美国在网络空间安全战略和立法规制中都具有开创性,主导着本国和全球网络空间的规则制定,而中国的网络空间法律规制仍然处于起步阶段。两国的网络规制在实践中存在着立法理念、立法原则、监管方式等方面的差异,这不仅仅是网络信息技术发展程度不同的原因,更多的是由两国在网络安全战略、国家主权、治理模式上的认知分歧所导致的。美国一方面在全球网络空间推行“自由至上”的价值理念,反对国家对网络空间的干预和管制,另一方面却利用自己的网络霸权监视别国;而中国作为新兴崛起的网络大国,一向主张网络空间有主权,倡导构建公正合理的网络规制体系。因此,中国要积极利用网络大国优势,努力抓住技术变革的机遇期,提高网络科技的自主化和本土化,不断完善网络安全的国家战略和专项立法规制,主动参与全球网络的治理议程,从而顺利实现建设网络强国的战略目标。
潘玉[3](2019)在《沟通“不确定性”:转基因议题的知识建构研究》文中提出2000年以来,转基因议题逐渐转变为全球性的社会公共议题,引发广泛关注。转基因技术与应用迅速发展的同时,社会各方对转基因的争论从未终止,科学的“不确定性”特征突显。相对于其他公共议题的知识构建,科学议题有其特殊性:一方面,由于科学议题造成的风险与“不确定性”,媒介场域中的各利益相关者都可能会传达有效信息之外的信息,造成科学认知的混乱;另一方面,社会公众由于知识结构与个人经历的局限,很难直接对某一科学知识进行全面、深入地了解。因而,公众对于转基因议题的科学认知与理解往往更容易受到媒介场域的影响,媒体在转基因议题的知识建构中承担重要作用。由此,本研究通过对转基因这一科学争议中的“不确定性”进行综合而深入的考察,帮助社会各方更好地理解科学知识内涵,参与科学决策,从而缓解当前日趋矛盾的科学争议。媒体通过转基因议题的知识表征,可以更好地发挥其社会功用,为科学的“不确定性”沟通提供知识对话空间与传播平台,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与规避转基因所引发的科学风险,从而减缓社会公共危机。同时,转基因议题的知识建构过程反映出科学议题的知识表征特征、实践规律与协商机制的转向,研究试图从理论层面完善与扩展科学知识传播内涵与理论框架。本研究较全面地论述了媒介与科学知识建构的关联性研究,搭建了媒介建构科学知识、引导科学理性的阐释框架,体现了科学传播领域的现实关切与理论关照,赋予该研究领域一定的创新性。本研究基于知识社会学视角,围绕科学的“不确定性”这一核心话题,就转基因议题的“不确定”语境及其要素研究、“不确定性”呈现内容研究、“不确定性”沟通意义研究、“不确定性”管理研究逻辑,探究转基因议题的知识建构过程——转基因议题的知识表征、知识实践、知识争论与知识共享。研究分为四大部分:第一,转基因议题的“不确定性”语境考察。“不确定”语境有哪些要素?呈现出怎样的语境特征?第二,转基因议题的话语变迁与知识实践研究。基于“不确定性”语境特征,从历时性维度,研究选择中美媒体关于转基因议题的媒体报道为研究文本进行梳理与总结,进而探讨不同社会语境下转基因议题的媒体“注意周期”与空间互动特征;从共时性维度,研究就议题内容、消息来源、话语立场与知识属性四个方面考察转基因议题的媒体框架与知识实践过程。第三,转基因议题的知识争论研究。依据反思冲突、化解冲突、超越冲突的研究逻辑,探讨不同相关利益主体如何围绕科学争议的“不确定性”展开知识的协商与对话?媒体在其中扮演什么样的角色?采用哪些话语修辞策略?科学与社会之间如何达成知识对话与共识?第四,转基因议题的知识共享与“不确定性”管理探究。如何反思风险社会的转基因科学知识的生产与传播?怎样完善与提升社会公众对转基因科学知识的理解?进而对我们反思科学知识传播的理念与模式有何启示?研究试图通过对上述研究问题的探讨,考察转基因议题的话语实践,并基于更宏观地社会语境,思考科学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与影响。研究以转基因这一争议性科学议题为研究对象,选择2000-2018年期间的媒体报道本文进行话语分析、对比分析与个案探究。通过阐释转基因议题的话语建构特征反映科学议题的知识建构过程。转基因议题的知识实践最终目的是为了使社会各相关利益主体更好地理解科学知识,并在科学话语的互动协商中将专业的科学知识进行整合,形成日常化的、已被社会接受的“公共知识”,进而参与到科学知识的再生产与“不确定性”管理过程中。因此,在一个日益多元化社会中,不同文化、价值观之间的争议与冲突的释放与调试需要科学的对话与理解,完善与提升社会公众的科学素养以加强科学知识理解,搭建基于科学议题的“知识联盟”可实现转基因这一争议性科学议题传播的知识共享与理解,探索和推动多样化社会讨论与科学对话方式的形成,以消除知识间的差异与不对等,管理争议性知识建构过程中的科学“不确定性”,进而助力科学决策的制定与完善。
陈建安[4](2019)在《产业政策的有效性:来自日本的实证》文中研究表明二战后日本根据其经济发展不同阶段,分别在其工业化初期、工业化中期、工业化后期和后工业化时期制定了相应的产业政策。由于不同阶段市场基本特征、经济基础条件不同,其产业政策的政策重点、实施手段及政策效果也不尽相同。总结日本产业政策的实施经验,剖析其产业政策的内在缺陷对于认识我国当前经济条件下产业政策的有效性及其未来调整方向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康乃馨,张新宁[5](2018)在《科技创新引发经济学的“深刻变革”——经济学界对科技创新理论研究的历史述评》文中认为创新发展理念的提出,是关系发展全局的一场"深刻变革",也将引发经济学的"深刻变革"。马克思主义科技经济理论的发展经历了"科学技术是生产力""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三个高度。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学界对科技经济理论的研究也经历了早期研究、激烈争论、达成共识等发展阶段。回顾历史,经济学界曾经在科技创新问题上开错药方,2003年他们提出"依附西方论""引进低成本论""创新陷阱论"等错误观点,受到了科技界、企业界的批评。因此,经济学界应当关注科技创新,用"第一动力"论武装自身。
华静[6](2017)在《农业转基因技术应用的认知水平与社会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农业转基因技术给全球带来巨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同时也引发了一场前所未有的争论,争论由最开始的转基因技术安全性问题逐渐蔓延到经济、社会和道德等领域,当前部分公众对转基因技术的认知并不全面、态度模糊,对农业转基因技术潜在的健康和生态风险感到迷茫和担忧。对这一系列问题的有效处理和控制主要依赖于一国的社会规制水平。目前,我国现有农业转基因技术社会规制手段不足,对利益主体认知行为和态度的反应不充分。认知的准确把握和控制是规制的前提,政府在制定决策时必须考虑各利益主体的认知行为和态度。因此,从利益相关者认知的角度出发,探究农业转基因技术应用社会规制框架体系十分必要。本研究以农业转基因技术应用社会规制中涉及的利益相关主体(消费者、生产者、生物企业、科研机构和政府)为研究对象,基于659份消费者问卷、302份农户问卷、58份企业问卷、38份科研机构问卷和20份政府问卷数据,旨在:(1)通过理论和实证研究识别主要利益主体对农业转基因技术应用的认知水平和行为态度及其驱动因素;(2)基于利益相关者行为理论,剖析农业转基因技术社会规制中各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协调的行为过程;(3)从产业安全角度出发,明确各利益主体的认知行为对转基因技术应用社会规制的影响路径,解析影响社会规制的关键因素;(4)结合转基因技术应用社会规制的绩效评估,完善转基因技术全产业链的社会规制体系。本研究的主要结论是:(1)农业转基因技术应用社会规制的供求矛盾突出,转基因技术风险的复杂性、公众认知的需求和转基因产品的市场失灵使转基因技术应用的社会规制迫在眉睫。(2)不同利益相关主体对转基因技术及产品的认知不全面,行为态度存在差异:城市消费者的认知水平普遍高于农村消费者,大多数企业都认为生产转基因产品能给企业带来较大利润,科研机构工作者比较了解转基因技术的管理体系和法规体系,政府工作人员不熟悉当前我国转基因技术规制的法规。(3)根据认知行为及态度可以将利益相关主体分为3类:①消费者群体,他们对转基因技术及食品有所顾虑,持消极态度;②科研机构和生物企业,他们对转基因技术的潜在收益认知和接受度较高,对当前转基因技术的发展持积极态度;③政府工作人员,他们对转基因技术的认知水平较高,但是对转基因产品的态度并不明显,持观望态度。(4)规制者、被规制者和规制受益者等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是农业转基因技术应用社会规制的关键。在政府、生产者和消费者的三方动态博弈中,消费者起到了较好的监督作用。随着消费者关注的增加,规制者的监管力度增强,生产者的"寻租"行为有效减少。(5)有效的规制手段和良好的规制效果能够改善公众对转基因技术及应用的认知程度,公众的认知反过来也会影响农业转基因技术应用的社会规制。转基因技术认知行为对社会规制有显着正向影响,消费者的认知水平对社会规制的标准化路径系数为0.368。(6)政府在制定农业转基因技术应用的规制政策时,应结合各主体对转基因技术的认知行为和态度,必须把各利益主体的认知和行为纳入考虑中。(7)影响转基因技术应用社会规制的关键因素依次为公众的收入、企业销售利润、科研机构的科研能力、公众信息获取渠道和政府部门技术成果商品化程度等。(8)农业转基因技术应用的规制政策措施严重缺失。我国转基因水稻的社会规制绩效水平较低,绩效评估综合得分为18.7。(9)完善农业转基因技术应用的社会规制体系可从社会规制立法、社会规制原则和社会规制内容等方面考虑。
璩琳丹[7](2017)在《剩余收益模型在生物科技行业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应用研究》文中指出生物科技行业作为“十三五”规划中重点的战略新兴产业之一得到了国家政策的大力支持,除此之外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以及对健康生活的追求同样也促进了生物科技行业的蓬勃发展,由此生物科技行业的上市公司也逐渐吸引了大批投资者的目光。相关学者通过统计分析得出价值投资在我国A股市场上带来不菲的回报率。无论是对生物科技行业上市公司进行投资,还是行业内上市公司自身管理及发展都应当建立在对生物科技行业企业内在价值的基础上。生物科技行业企业往往具有高研发投入、高风险、高成长等特质,因此选择合适且有效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对生物科技行业上市公司进行评估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首先在相关理论部分对国际上较为流行的几种价值评估方法的优缺点进行分析,并对各种方法的适用范围进行了总结,从而确定了适用生物科技行业特点的剩余收益模型。由于剩余收益模型也存在缺陷,因此本文在原有方法的基础上引入杜邦分析体系与期末市净率,其次以达安基因为例阐述该方法在企业价值评估过程中的实施途径,详细地分析了模型评估方法中指标的确定,从而计算出达安基因的企业价值,然后推广到整个行业中。除此之外本文还将方法修正前后的结果和其它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结果进行对比,通过方法实践结果从而证实修正后的剩余收益模型更适合生物科技行业。通过本文的研究,认为修正后的剩余收益模型适用于生物技术行业的价值评估,同时估值的过程分析及修正后剩余收益模型的应用对于其他的与生物技术行业特点相似的公司同样也有借鉴意义。
郜明[8](2017)在《批评理论视角下广告文化的哲学解读—意识形态传播模式在广告文化领域的应用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论文以研究广告文化批评为出发点,系统并概括地阐述了广告文化批评的几个面向,在此基础上,以意识形态这一社会哲学或政治哲学形式的理论或原理在广告文化领域的应用,创新性地探究广告意识形态的运行原理及其社会实践,并根据广告意识形态的运行模式,投射其在主要消费品领域的运用情形,提出广告意识形态的批评;最后,对建构主流意识形态的责任和实现的路径提出策略性建议。具体来说,本论文围绕当代中国广告文化批评的研究领域,即主要在符号学面向、精神分析面向、跨文化传播面向、消费文化面向、性别形象面向等方面,做了系统、简要的梳理,通过这一梳理,对在哲学范畴的广告意识形态的研究,确立其研究重点,为探讨意识形态对广告传播实现控制的路径和模式,夯实了学理基础。对消费社会中的意识形态理论,以及意识形态与广告文化之间的关系的研究,主要是通过梳理意识形态理论的发展脉络,研究消费社会中意识形态对广告的影响和控制等内容进行的;借助消费文化理论、意识形态与社会复制理论、意识形态的社会凝聚剂理论、意识形态与大众传播的关系,以及广告意识形态的无意识性和受众主体性等理论的深度分析,为意识形态在广告实践中的应用做了基础性的研究;同时,为创新性地展开本论文的研究,对中国当代广告意识形态的研究现状也做了系统的梳理和概括。本论文的重点,是对当代中国广告意识形态的理论和实践的研究,这一研究,主要集中在三个领域,即(一)消费社会中现代广告文化的意识形态表征,从广告在传播中的隐性霸权、消费世界里的自我实现、多重复合的意识形态格局、意识形态的日常化、意识形态领域的西方文化霸权、意识形态对社会阶层的区隔、传播媒体的技术重构了传播的方式和结果、意识形态的“碎片化”、因受众主体化而产生互动性等九个方面概述了广告意识形态的表现形态;(二)分析揭示了广告意识形态具有实践性、依附性、阶级性、掩蔽性、系统性、独立性等主要特征;(三)分析并建构了广告意识形态以视觉形象负载广告意识形态信息、以制造意义或建构观念世界直接传达广告意识形态信息、以宏大叙事的方式建构广告世俗信仰体系、以合理化、普遍化和叙事化谋略将广告意识形态合法化、以虚饰化谋略建立和支撑广告意识形态、以标准化和统一象征化谋略建构统一化模式、以分化和排他谋略实施广告意识形态运作的分散化模式、以自然和永恒的谋略构建广告意识形态的具体化模式、以表面和深层的双重言说建构广告意识形态的受众影响模式、广告的“话语结构”建构广告意识形态的权力关系模式、广告意识形态的娱乐化模式绕开受众的理性,直击受众的潜意识等十一个运行模式。所有的广告意识形态特征、表现形态和运行模式分析研究,都以恰切的广告案例予以阐述,即运用深度解释学的第二阶段方法,揭示出其象征形式,以及运用深度解释学的第三阶段方法,在象征分析基础上作再解释,揭示其意识形态分析的意义。运用本论文建构的广告意识形态运行模式,进而展开了对消费社会中广告意识形态模式在广告传播中应用的实证研究,其研究落实在广告意识形态的统一象征化模式重塑消费者的食品消费企图;汽车消费,“宏大叙事”式地建构一种新的世俗信仰;以广告意识形态的虚饰化模式,营造房产销售的璀璨诱惑;耐用消费品,广告意识形态具体化模式的永恒对象;表面的和深层的双重言说,构建网游广告的内在意蕴;啤酒广告,以象征形式使其成为散发禁欲气息的禁果;广告的“话语结构”模式建构了受众的身份认同,等等,以对这些消费重点领域的意识形态分析为切入点,开展广告意识形态的批评。最后,就广告主流意识形态的责任及其实现途径,做了初步的探索。为广告文化在人们的价值观念、消费意识、生活态度等方面,建构一个广告视觉文化的健康生态,提出策略性的思考。
汤晓江[9](2017)在《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法律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现代社会利益关系复杂,权利诉求多样化,我们只有综合运用法律、伦理等社会治理手段才能妥善、有效地解决矛盾凸显的社会问题。本文的主旨在于以当代法治的视角,探究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对公众个体权益、社会发展以及人类利益造成的负面影响,指出现有法律对新兴权利保护的困境和法律规制的不足。在此基础上,本文深入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新兴权益,以及对其保护的现实路径,助益于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法律规制和权利保护,希冀在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困境中探索出新的实践道路。本文根据国内外高新生命科技法治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的考察,结合国内外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的典型案例,对传统法在规制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方面和新兴权利保护方面的困境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在本文导论中,首先分析了目前热议的非法代孕案、冷冻胚胎案和基因歧视案三个典型案例,提出新兴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问题,使相关的研究成果更加务实。文中以新兴权利保护和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法律规制为主线,分析新兴权利兴起的根本动因、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如何处理、新兴权利对传统权利理论的冲击,并提出了自己的研究方法。除了导论和结语之外,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它们分别如下:第一章高新生命科技的兴起及其衍生的社会问题。本章第一部分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的内涵、外延、特征以及它对社会发展的作用。高新生命科技是当代社会发展的标志性产物,它的发展对社会发展有巨大的推动作用。高新生命科技指的是,以基因技术、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以及生命与公共健康技术为代表的当代尖端医学技术的总称。高新生命科技的日新月异,使得人们对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和变化更加明晰,从而使它的内涵不断得到扩充。就其特征而言,高新生命科技呈现出数字化的特征、物信一体化特征、智能化特征和自源化特征。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对社会发展的作用大体可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方面,高新生命科技研究和应用是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新的支点,它的不断发展增进了人类的福祉。另一方面,高新生命科的发展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变革。后者是高新生命科技对社会发展的作用中最为重要的方面。面对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现有法律制度对自然人的人格权、身份权的调整机制将会随之而失灵。人作为社会属性的高等生物是具有人格尊严的权利主体,身体器官和细胞是人格利益的载体,它们一旦成为攫取利润的工具或者商品,公民的人格权利将得不到实现,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权利体系建设也会受到阻碍。这些新的高新生命科技的运用昭示着现行法律制度的变革。本章第二部分指出,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也给社会带来了新的问题。它们集中体现在,高速发展背后的社会秩序危机、悖离生命伦理、激发权益冲突等方面。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带来的社会福祉,其实与社会秩序危机并存。高新生命科技的应用最主要的影响是对当代法治实践带来了相当大的新的要求和挑战。法治发展进程中如果不加强对这一领域行为的规制,就会产生负面的累积效应,对人类社会造成巨大的混乱状态。秩序的存在是人类所有活动的必要条件。秩序是由法律来创造的,虽然它首先表现在形式上。法律是秩序的象征,同时它也是建立和维护秩序的手段。法律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消除社会混乱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当代社会,大量的此类科学技术被不当使用,与此同时又存在法律制度的相对滞后,有些方面不能适应于现实的迫切需要,出现法律规制失利的状况,因而导致了人类社会风险因素剧增。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未能得到有效发挥。高新生命科技在发展中经常悖离生命伦理。法治所要达到的目标是给予混乱无序的人类社会活动一定的范式和结构。这一论断在当代法治社会中是社会和谐与社会秩序良好的理论源泉。法律所追求的良好的社会治理状态就是通过法律规则的调整机能发挥作用,阻止社会出现混乱的无秩序状态。目前,无论是在基因技术的应用方面,还是在安乐死的运用上,以及在人工授精科技应用方面都出现了违背生命伦理的情况。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还激发了新兴权益的冲突。在任何一种社会形态中,法律权利的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发生变化,都是根据社会发展变迁的结果。社会发展是法律制度变迁的动因。社会结构和发展形势的变化导致社会发展中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也跟随于此而发生变化。利益的分化、多样化甚至冲突,促进了法治进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制度设计的变化。这一过程也催生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新兴权利的生成,它是高新生命科技相关权利产生的根本动因。社会关系主体的利益冲突和不平衡导致了多元权利的诉求和矛盾。究其原因在于代孕、克隆、冷冻精子和卵子以及人兽生命体试验等高新生命科技践行方法对法治提出了新的权益主张。这些权益诉求在法律规则层面上是相对较新的领域,超出了原有法律规制的领域,给法律规制提出了新的议题。在风险社会状态下,涵盖着每一个社会群体和个体对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的各种利益的斗争,这些利益往往都处于一种可能被侵害的状态。这些风险社会中的多元权益冲突需要法律规范加以规制。第二章高新生命科技应用风险及法律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本章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增加社会风险,并且指出法律在风险防控中的主导地位。文中进一步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发展过程中形成的风险之分类,以及这些风险的非估量性、隐蔽性和社会普遍性特征。在具体的风险方面,本文按照风险影响的小范围再到大范围,依次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发展对公众个体权益的侵害、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威胁和对人类整体利益的损害,从研究高新生命科技发展形成的风险中,探索相关风险防控的实施路径。从而得出,道德对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具有局限性,而法律对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具有明确性和规范性,以及法治发展对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具有建构性和全面性。基因技术滥用的风险、人工生殖技术滥用的风险以及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的风险潜移默化地存在于社会发展过程中,或隐蔽或突出,或大或小,距离人们的生活或近或远。如果我们对风险因素不加以控制就会导致广泛性危害结果的发生。高新生命科技的不当使用有可能导致社会发展风险因素的增加,这与它在社会进程中的地位是成正比例关系的。社会风险已经成为高新科技飞速发展下引起的常态内容,而不是突发的应急性内容。特别是高新生命科技的异军突起,使得社会原有的理念和格局发生深刻变迁,导致了社会整体性的灾难发生概率急剧上升。高新生命科技会形成技术风险。在高新生命科技的运用中,当代医学已经将人的个体差异进一步降低,在生理层面上,越来越将人体基本上等同于一个生理和生化的过程。如果不合理或者没有实质有效的约束机制,很可能会使高新生命科技的负面影响逐渐放大,形成技术风险。高新生命科技会形成人伦风险。在技术进步浪潮中,人类在经历技术革新与伦理困境存在的严重紧张关系之后,愈加应当重视技术革命带来的人伦风险。我国在法律规定上明令禁止商业代孕,也是出于伦理考量进行的法律制度设计。如果代孕技术得以滥用,就会导致传统的亲子之间的人伦关系被打破,从而加剧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危机,造成人们社会关系的混乱。高新生命科技也会形成安全风险。当代人们在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对于科学技术推动社会发展和变革的作用是深信不疑的。但是,由于科技的发展并不必然带动伦理、道德水平的提升,也即高新科技发展与伦理、道德水平之间并不存在正比例因果关系。与此相反,有些伦理性的问题会随着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变得更加突出,对历史沿革中形成的伦理体系有较大的冲击。当今社会整体上已经形成了唯科技论的倾向。那么,这种倾向如果得不到扭转,导致其毫无节制地被滥用,势必对人类整体的安全构成威胁。高新生命科技发展对公众个体权益的侵害主要表现在,侵害个体生命健康权益方面和个体隐私权益方面。虽然目前的中国法律禁止代孕,但是,人们还是想通过这一方式获得借腹生子的利益。通过高新生命科技进行代孕的行为其实就是代孕母冒着生命健康受损害的风险,为委托人怀孕生子,并且在分娩以后,将婴儿送给委托人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首先伤害的是代孕母的妊娠反应、流产等自身的生命健康,直接损害代孕母的生命权、健康权。基因信息权利中的基因隐私权属于公民权利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当包括基因隐私在内的公民权利之间产生冲突之时,就要依靠人类社会逐步建构形成的各项制度去解决。但是,由于高新生命科技的快速发展,社会治理对其形成的社会影响力尚不足以全面地估量和全面地把握。法律规范的发展相对于技术与社会关系的变化有滞后性,致使公民的个人信息被不当获得和利用的情形时有发生,对公民的隐私权利构成威胁。高新生命科技发展也会对社会构成威胁。高新生命科技成果的滥用和以社会财富的多少来占有高新生命科技资源势必会对整个社会结构形成威胁,动摇社会结构平衡发展的基础,影响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此外,在法治发展不健全的情况下会出现非法转让、买卖生命资源的非法行为,为他人滥用高新生命科技提供了条件,也形成了滋生违法、犯罪行为的频发领域,对社会稳定和社会健康发展构成威胁。在当代风险社会法治中,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健康发展就是维护公民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目前,我们宜采取建构理性主义(constructive rationalism)和进化理性主义(evolutionary rationalism)融合的优化路径,兼采二者的合理成分,发挥建构理性主义的思路,积极推进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法律制度的构建。实现更高层次的法律制度创新和维护高新生命科技发展中的相关权利。这能够防止高新生命科技成果的滥用,规制社会资源的不合理的分配方式,维护社会结构的稳定,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基于此,我们应当运用法律手段,对高新生命科技发展领域进行调整。因为道德防控具有其内在局限性。社会共同体在规模小、社会关系比较简单的时候,由伦理、道德来对社会关系加以调整,是自发的,也是足够的。但是,它不足以解决当下高新生命科技快速发展中所出现的纷繁多杂的问题。法律要求严格的、具有约束力的和系统性的解释和执行,在这一方面法律也较之于道德具有一定的优越性。法治调整是法律调整的高级形式。在法治环境中,强调了以权利保护为根本目的。法治保障人类的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平衡,它具有全面性和建构性。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放置在法治环境中进行调整是当代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和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法治发展是全人类的事业,高新生命科技法治是人类共同探索治理风险和克服困境的应对策略。第三章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对传统法的冲击。本章研究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利益冲突以及法律规制在平衡利益冲突中的作用。文中分析了传统法对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的困境。文中进一步提出了应对高新生命科技冲击的应有原则。在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诸种利益存在矛盾之处,冲突频发。我们欲在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中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设定各方权利义务,首先就要弄清利益冲突的类型。首先是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其次是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冲突。这其中包括个人与研究开发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作为特殊的平等主体间利益冲突也存在于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发展进程中。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冲突最为突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协议)在其“序言”中明确规定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条款,要求全体成员承认知识产权为私权。从该协议确定知识产权为私权,也就确立了整个协议保护的基本立场,这对于市场经济运行中的平等主体间利益的实现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权利主体无论是自然人、法人或者是其他组织,权利一律平等。值得我们注意的是,TRIPs协议在加强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导致利益再分配失灵,最终进一步加剧了两大国家集团之间的利益冲突。与此同时,PEX国际(PEX International)模式正在兴起,对摩尔案件的讨论和PEX机制的成功运行就说明在处理个案中不能对人格权和财产权进行非此即彼的区分,而必须在当代法治环境中的利益保护方面注重社会平等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我们只有分析了高新生命科技应有中的各种利益冲突,才能深入研究传统法对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的困境。由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带来的权利研究和保护问题进一步地显现了出来。新生事物在属性上往往存在模糊之处,难以对其在法律层面加以定性,因而运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制绝非易事。权利保护难题的案件也将会激增。现阶段的法治进程中,权利保护的困境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固有观念的保守、立法滞后和权利理论研究不足。权利的生成和发展需要与时俱进的观念加以支撑。除了学界关注高新生命科技发展比较多之外,在整个社会固化的观念中,生命科学技术成果应用的重要性并不占据多么重要的地位。这种现象反过来也影响了学界探索高新生命科技相关权益的积极性。此外,由于立法方面较之于高新生命科技的高速发展凸显出滞后性,相关法律规制体系尚未完备,权利保护体系尚未完善,导致高新生命科技相关权利保护的问题将会进一步显现。当代法学理论研究的范式遵循主体性哲学的进路,按照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人格与财产、人与物的二元对立逻辑结构开展研究。但是,由于以基因技术应用为代表的高新生命科技所引发的新兴权利诉求,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传统法学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上形成的二元结构,权利理论的范式难以解释新问题,使得法律规制出现空白,相关权利保护出现问题。在现代商业的推动下,人的基因更加具有独立性、财产性和应用性的特征。此时,二元论的理论架构变得相对落后,形成既内在又外在,既是人格又是财产的“人身综合化”状态。解决权利保护问题的出路应当在于权利理论的范式转换,对法律研究的主客二元范式加以局部地更新。在应对高新生命科技对传统法的冲击问题上,应有原则包括:人类利益至上原则、社会公平原则、全面保障人权原则。人类利益至上原则是科学技术发展中应该遵循的首要原则。高新生命科技的应用的调整,需要国际法调整与国内法调整两者相结合。特别是在国际法领域,需要达成国际条约或国际协定,以体现人类利益至上原则。在社会公平原则方面,我们要在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三者之间找到平衡点。我们只有在当代综合性地把握社会公平原则才能在法律制度设计和应用中应对新问题。全面保障人权的方式是通过立法方式把应然的权利转化为法定的权利,把人权转化为公民权,人权才能得到真正地落实。人权的法律设定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宪法中直接加以规定,但宪法中的规定仍然比较宽泛或者有些具体权利尚未在宪法中规定。另一种是在具体部门法中直接加以规定。在部门法中直接加以规定,优点在于比较全面和详细,能够应对具体的权利保护问题。实定法的明确规定为全面保障人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就目前我国的法治现状而言,上述三个应然原则体现得不明显,甚至是缺失的状态。第四章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本章的第一部分对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权利进行了总体分析,主要分析了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知识产权与传统法学理论中的相应权利不同之处。本章的第二部分是对基因平等权、基因隐私权、基因公开权、人工生殖子女的知情权、器官移植中的自主决策权等新颖权利的研究,并且对这些权利,提出了权利保护的法律制度设计构想。在人格权的发展方面,高新生命科技应用条件下的人格权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它会随着新的人格利益的不断涌现进一步得到扩充。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进步,新兴权利的崛起和伦理准则的进一步发展,使得法律科学重新审视新生事物,逐步地在权利的运用上扩展到允许公民将自身的身体组成部分在合法合理(治疗有关的情形)的前提下转让给有需要的公民。这种法律规制上的变迁,体现了对于公民支配权的保护。高新生命科技研发与应用对人格权的影响也体现在人身自由权的发展上。在当代法治背景下,法治的主要任务是强调积极的自由,主动在立法机制上对风险社会可能引发的新问题进行制度化的设计,积极规定公民在当代社会事务中享有的一系列权利,逐步从消极自由向积极自由过渡。在身份权的发展方面,由于人工生殖技术的应用使得生育成为人类能够精确掌控的事物,是人类能够控制和利用的手段。这使得人类对有性生殖概念和方式有了突破性的发展。从身份关系上分析,贡献卵子的妇女没有生育下一代子女,代理母亲所生子女的身份问题涉及到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的发展,社会关系中的伦理准则等规范,这些因素往往交织在一起,给法律规制代孕行为提出了新的难题。此外,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进步使得婚姻法上规定的不宜结婚的疾病范围逐步缩小,以前被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被根本治愈,使许多不能形成的婚姻关系能够在当代缔结为合法的婚姻关系。第三,当代高新生命科技的发达也为同性婚姻提供了医学上的依据。原因之一在于高新生命科技对同性恋的新的认知。如果要对同性恋者婚姻的权利加以规定,则应当在《婚姻法》和相关法律中作出具体规定。只有同性婚姻权利得到确定的情况下,同性婚姻关系才能得到确立,同性恋者的身份权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高新生命科技研究和应用,在医学上对同性恋群体重新加以客观地评价,这对纠正社会公众对同性恋群体的社会偏见,维护同性恋者的权利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在财产权的发展方面,高新生命科技推动了物权和债权的发展。人体器官或组织的所有权具有特殊性。它可以分为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两个方面。从积极权能角度而言,主要是指权利人对自己器官或组织的占有、处分和使用的权能。但是,所有权中应当包含的收益权能基于器官移植的捐献性质以及人的尊严的特殊性,则不宜归入此处的所有权范畴,以区别于传统法治理论中的所有权。从消极权能角度而言,主要是排除他人对人体器官或者组织的非法获取或侵害。由于所有权属于绝对权,权利人排除他人的非法干预主要依据就是法律赋予所有权人的物上请求权。所有权人可以依据物上请求权对非法获取或侵害其所有物者请求返还。对于妨害其所有权者,得请求除去。这就是物上请求权所起的作用。但新的问题是,如果被非法获取的人体器官或者组织已经成功植入到第三人的人体中,则无论该第三人是善意还是恶意,原所有权人均不得行使返还请求权。因为,原所有权已经不复存在,该人体器官或者组织已经属于第三人人格中的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为了保障第三人人格的完整性,原所有权人不得主张以上权利。在债权发展方面,高新生命科技对侵权之债具有影响。人格权在高新生命科技发展的环境中得到了较快发展,人格权作为侵权法的保护对象被纳入到侵权法中,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如果与财产权发生冲突,人格权显然比财产权更加重要,应当受到优先保护。这体现了当代侵权法乃至整个法治理论中,把人格尊严、人身价值和人格的完整性置于优先保护地位的价值取向。此外,买卖胚胎行为,代孕行为、器官克隆行为、器官移植、人体试验等,有些侵权行为还损害了当事人的隐私权、知情权、名誉权。新型侵权行为已经成为法治发展中的严峻问题,这也是当代侵权之债立法研究的重要方面。高新生命科技的发展对知识产权也有促进作用。它拓展知识产权客体和深化知识产权伦理。高新生命科技突破了生物间的种间、属间甚至界间的界限。对于传统知识产权来讲,一物一权的传统民事法律理论能够解决权利主体的界定问题,而且权利的归属有完善的法律依据作为支撑。但是对于高新生命科技的快速发展而言,现有法律的调整能力就显得杯水车薪。另外,在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中,一些科研工作是对客观实在的揭示,显然属于科学发现,所以不能被授予专利。但是,人体生物客观实在的筛选和技术处理,以及高新生命科技处理后的临床应用技术成果,则应当被认为是可以授予其专利权的科技发明创造。这是知识产权法积极地将高新生命科技发展过程中产生的技术成果纳入调整范围的体现,其适应了未来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建设的需要。从高新生命科技发展的主要领域而言,应当对基因权利再认识。首先是基因平等权,它包括形式上的平等和实质上的平等。其次,在基因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方面,必须确立基因隐私权的权利边界。家庭成员之间的隐私权利和利益都必须要相互得到维护。第三,基因公开权在基因科技应用中是一项新兴的权利。基因公开权作为基因人格权的一项子权利,是一种积极的人格权。基因公开权也是一种积极主动的权利。基因公开权具有巨大的财产价值,它反映了基因人格权的商业利用价值。这一系列基因权利需要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在人工生殖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发展方面,人工生殖子女的知情权是其中一项重要的权利。本文作者认为,捐精者的身份应当予以保密,保密的方式宜采取“双盲原则”。关于代孕母堕胎权的问题,未来的《中国人工生殖法》应当规定当事人根据自愿原则签订代孕契约,根据契约形成的正当利益应当予以保护。契约双方当事人应当将堕胎权的相关问题条款写入代孕契约,对缺乏法定堕胎条件的任意堕胎行为加以禁止,对违反法律规定的堕胎行为进行处罚,防止堕胎行为的随意性。在代孕母怀孕之后,代孕母不享有任意解除权,而只能在法定情形下才享有终止代孕契约的权利。在人体器官移植应用相关权利发展方面,我国相关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患者的知情权,只是通过规定医生的告知义务间接地表达患者所享有的知情权。本文认为可以考虑两条解决进路。一条进路是以宪法权利视域去研究供体知情权,另一条进路是民事权利视域去研究供体知情权。本文倾向于在目前情境下,最重要的是,首先采取民事权利规制范围内对知情权进行研究和完善的路径。此外,人体器官移植中的自主决策权具有内在界限和外在界限之分。自主决策权的内在界限针对的是权利主体自身决定的自主性,实现自我意识的正当性。外在界限应对的是当事人的身体要素与他人、社会之间的关系,维系现实社会关系的正当性。第三,在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应用中的隐私权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器官移植过程中的隐私权进行专门规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应当设立器官移植隐私权保护的法律制度对其进行保护。对此,本文提出了针对性的法律制度设计方案。本文最后的结语部分,强调了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与当代法治社会发展的密切联系。与此同时,高新生命科技的迅猛发展与法律规制的相对滞后之间的矛盾也日趋突出。为此,我们不能忽视高新生命科技研发和应用领域的法律规制问题和权益保护问题。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应以立法为核心进行构建。针对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引起的技术风险、伦理风险和安全风险进行立法,是当代社会发展提出的现实性新要求。因此,我们要对高新生命科技相关立法进行合理规划,并且对高新生命科技法进行体系性建构。高新生命科技立法应与伦理相结合,前者的理论发展动力来源于生命伦理。高新生命科技法和生命伦理是相伴相生的交融关系。最后本文还根据我国法治发展现状,提出了今后的法治建设中,加强以权利保护为核心,进行深入构建的思路。
顾萍[10](2016)在《基因经济的多维度语境化分析》文中认为本文运用语境分析的理论和方法,探讨了在科学的、技术的、社会的、文化的、伦理的等语境之下的基因经济,以此考察21世纪生命科学家、企业家、政府和公众应该面对和承担的科学责任、道德责任与社会责任及其互动的网络系统。本文的研究思路是对基因经济这种新的生产方式和经济形态做哲学追问,实现对基因经济分析的多维视野的内在统一,力图为社会各界对这一新的经济形态的理解提供一种全方位的语境综合。同时,为人类更好地掌控和驾驭基因经济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持,进而促进其健康发展,以兴利避害、造福人类。本文首先从语境的概念和语境分析方法的含义、特征、结构等方面对语境分析方法进行阐述,同时论述了语境分析方法在我国科学哲学领域的应用和发展。本文的重点部分是基于语境分析法,对基因经济进行多维度的语境化分析。从科学语境的角度探讨了生物科学语境下的基因、基因经济兴起的科学背景及其特异性,指出基因经济应重点关注食品和药品安全性的科学基础构成及其合理性,以及检验判别手段的完备性与长期性。人类传统食品与人体安全性适应是一个长期的协进化过程,食品安全的生物学检验与医学检验也必须是一个长期的协调过程。从技术语境角度分析了基因经济的核心支撑——生物技术、基因工程技术和基因经济的运作方式,并指出“转基因”这一“自然-人工”复合系统的操作必须从技术的层面具有可控的风险防范程序和安全底线的预警程序。从社会语境角度指出基因经济应重点关注其对传统社会在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消费方式、思维方式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及其相互作用,以及基因经济的社会价值。在文化语境下探讨了基因经济发展的社会文化导向、法律与制度环境以及其中蕴含的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在伦理语境下指出了基因经济应关注其面临的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相背离的伦理困境,以及对基因经济发展所涉的不同社会主体应该遵循的伦理责任和道德规范进行哲学的反思。
二、基因经济——21世纪新的增长点(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基因经济——21世纪新的增长点(论文提纲范文)
(1)基因自己决定权的理论证成与民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第一章 人类基因及基因权利 |
第一节 人类基因及其利用现状 |
第二节 人类基因的权利属性 |
一、基因法律属性既有理论分析 |
二、基因法律属性的现实定位 |
第三节 基因权利 |
一、基因权利的法理基础 |
二、基因权利的具体构成 |
第二章 基因自己决定权的理论证成 |
第一节 逻辑起点: 何为基因自己决定权 |
第二节 权利基础: 权利推定和规范解释 |
第三节 司法回馈: 基因研究和基因医疗 |
第四节 社会脉络: 对自己身体处分之流变 |
第五节 体系定位: 一般人格权为宜 |
第三章 基因自己决定权现实侵害的实例 |
第一节 国外侵害基因自己决定权的实例 |
第二节 国内侵害基因自己决定权的实例 |
一、国家公权力侵害 |
二、医疗机构、科研机构等私权力侵害 |
第三节 跨国机构侵害基因自己决定权的实例 |
第四章 基因自己决定权的民法保护 |
第一节 基因自己决定权保护的两种规范路径 |
一、柔性规范路径 |
二、刚性规范路径 |
三、我国保护路径的现状 |
第二节 以权益保护为中心的民法体系现行适用和未来建构 |
一、民法体系保护的现行适用 |
(一) 基因自己决定权之人格权法保护 |
(二) 基因自己决定权之侵权责任法保护 |
1. 欺诈或胁迫 |
2. 未遵守知情同意规则 |
(三) 基因自己决定权之合同法保护 |
二、民法体系保护的未来建构 |
(一) 基因自己决定权的权利彰显设计 |
(二) 基因自己决定权的权利救济设计 |
1. 请求权基础的确立 |
2. 举证责任分配 |
3. 侵害认定与责任承担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中美网络空间治理的比较研究 ——基于规制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与选题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研究框架和研究方法 |
四、论文主要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现实问题 |
一、网络空间的概念及其特征 |
二、网络空间全球治理的现实问题 |
(一)网络空间治理的安全威胁 |
(二)网络空间治理的现实困境 |
第二章 全球网络空间规制的治理框架 |
一、网络空间规制的治理模式 |
(一)网络空间治理的战略设计 |
(二)网络空间治理的立法规制 |
(三)网络空间治理的责任界定 |
二、网络空间规制的治理原则 |
(一)网络空间规制的一般原则 |
(二)网络空间规制的特殊原则 |
三、网络空间规制的治理价值 |
第三章 中美网络空间规制的治理差异 |
一、美国网络空间的规制政策 |
(一)美国网络空间规制的现状 |
(二)美国网络空间规制的经验 |
二、中国网络空间的规制政策 |
(一)中国网络空间规制的现状 |
(二)中国网络空间规制的特征 |
三、中美网络空间规制的差异分析 |
第四章 完善我国网络空间规制的模式探析 |
一、制定国家战略统筹网络空间规制 |
二、完善法律体系保障网络空间规制 |
三、实现技术自主可控巩固网络空间规制 |
四、深化国际合作推动网络空间规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研究成果 |
致谢 |
(3)沟通“不确定性”:转基因议题的知识建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转基因议题的发展与影响 |
第一节 研究缘起:作为社会公共议题的科学知识传播 |
一、科学知识传播的演变与实践 |
二、“科学媒体化”:转基因议题的媒体呈现 |
三、转基因议题带来的“不确定性”沟通与知识争论 |
第二节 文献综述:转基因议题、沟通“不确定性”与知识传播 |
一、科学知识传播中的转基因议题研究 |
二、媒体与转基因议题的“不确定性”沟通研究 |
三、媒体与科学家、社会公众的关系探讨 |
四、转基因议题的知识建构研究 |
第三节 理论工具:理解科学的知识社会学取向 |
一、作为知识的转基因议题 |
二、科学知识与社会的互动关系 |
三、语境成为科学知识传播的重要变量 |
第四节 研究意义与研究目的 |
一、研究意义与价值 |
二、研究目的与内容 |
第五节 研究方法与设计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文本选择与说明 |
第二章 转基因议题的知识表征与“不确定性”语境 |
第一节 转基因议题的演变逻辑与知识特征 |
一、转基因议题的演变逻辑 |
二、转基因议题的知识构成要素及特征 |
第二节 转基因议题的多元知识争论 |
一、转基因技术与产品的安全性问题 |
二、转基因的引进与商业化推广问题 |
三、转基因技术与产品对人类社会生活的影响问题 |
第三节 转基因议题的“不确定性”语境特征 |
一、科学技术自身的“不确定性” |
二、被媒体建构的科学“不确定性” |
三、被各相关利益主体认知的科学“不确定性” |
第三章 转基因议题的知识实践与“不确定性”呈现 |
第一节 中美转基因议题的媒体报道趋势变化 |
一、我国转基因议题的“注意周期” |
二、美国转基因议题的“注意周期” |
三、中美转基因议题的空间互动 |
第二节 我国转基因议题的媒体框架与知识实践 |
一、议题内容与分布:经济与全球化议题占据主导 |
二、消息来源:科学专家成为重要信源 |
三、话语立场:先“挺”后“反”的话语实践 |
四、知识属性:陈述性知识与程序性知识生产呈现不对等特征 |
第三节 转基因议题的科学“不确定性”呈现 |
第四章 转基因议题的知识争论与“不确定性”沟通 |
第一节 反思冲突:转基因议题的知识生产困境 |
一、“挺转”、“反转”之争背后的冲突性科学话语 |
二、转基因议题的理性冲突与多元对话 |
三、冲突性科学话语开启“不确定性”沟通的可能性 |
第二节 化解冲突:转基因议题传播的修辞策略 |
一、修辞资源:运用科学理论与论证依据 |
二、修辞工具:引入专业身份与知识背景 |
三、修辞技巧:使用数据/实例 |
四、修辞手段:诉诸于权威声誉 |
第三节 超越冲突:科学与媒体的冲突与合作 |
一、媒体在转基因议题传播中的角色功能 |
二、科学家与媒体的互动关系 |
三、科学家与媒体的知识对话与沟通 |
第四节 转基因议题的科学“不确定性”沟通 |
第五章 转基因议题的知识共享与“不确定性”管理 |
第一节 由“专业知识”到“公共知识”:转基因议题的知识共享 |
一、新的科学概念与转基因议题的勾连关系 |
二、由“科学问题”向“社会公共议题”的构建 |
三、转基因议题的知识协商与共享 |
第二节 由“知晓”到“理解”:公众科学素养的完善与提升 |
一、跨越公众与科学之间的知识鸿沟 |
二、打破公众与专家之间的专业壁垒 |
三、建立公众与政府之间的对话关系 |
第三节 “知识联盟”:转基因议题的“不确定性”管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4)产业政策的有效性:来自日本的实证(论文提纲范文)
一、日本的产业政策 |
(一) 政策体系 |
(二) 政策配套工具 |
二、日本的产业政策实践 |
(一) 工业化初期 |
(二) 工业化中期 |
(三) 工业化后期 |
(四) 后工业化期 |
三、日本产业政策的缺陷 |
四、来自日本的启示 |
(5)科技创新引发经济学的“深刻变革”——经济学界对科技创新理论研究的历史述评(论文提纲范文)
一、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对科技进步认识的三个高度 |
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学界对科技经济理论研究的三个阶段 |
三、经济学界在科技创新问题上开错药方的经验教训 |
四、经济学界应当关注科技创新, 用“第一动力”论武装自身 |
(6)农业转基因技术应用的认知水平与社会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3 研究目标与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5 数据来源与调研方案 |
1.6 研究的创新说明 |
第二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及研究对象界定 |
2.2 理论基础 |
第三章 农业转基因技术应用社会规制的运行状况 |
3.1 农业转基因技术的发展特点 |
3.2 社会规制的需求分析 |
3.3 社会规制的供给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利益相关主体对转基因技术应用的认知水平及行为分析 |
4.1 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认知水平与购买意愿 |
4.2 农户对转基因作物的认知水平与种植意愿 |
4.3 生物企业对农业转基因技术应用的认知水平 |
4.4 科研机构对农业转基因技术应用的认知水平 |
4.5 政府部门对农业转基因技术应用的认知水平 |
4.6 利益相关主体对农业转基因技术及应用态度的分类 |
4.7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农业转基因技术社会规制中利益相关主体的博弈分析 |
5.1 社会规制博弈过程中的行为主体分类 |
5.2 不同行为主体之间的利益协调关系分析 |
5.3 三方主体的动态博弈分析 |
5.4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农业转基因技术应用认知对社会规制的影响分析 |
6.1 利益相关主体对现行规制的评价和期望 |
6.2 消费者认知对社会规制的影响分析 |
6.3 社会规制的影响因素分析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农业转基因技术应用社会规制绩效的评估 |
7.1 社会规制绩效评估理论 |
7.2 社会规制绩效评估体系的建立 |
7.3 转基因水稻社会规制绩效评估的结果分析 |
7.4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农业转基因技术应用社会规制体系的经验与启示 |
8.1 社会规制体系的国际经验借鉴 |
8.2 国外经验对中国农业转基因技术应用社会规制体系的启示 |
8.3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主要结论与政策建议 |
9.1 主要结论 |
9.2 政策建议 |
9.3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作者简介 |
(7)剩余收益模型在生物科技行业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 本文的主要贡献 |
第2章 文献综述与相关理论 |
2.1 文献综述 |
2.1.1 企业价值评估相关研究 |
2.1.2 剩余收益模型的理论与实践 |
2.2 相关理论 |
2.2.1 股利贴现模型理论( DDM ) |
2.2.2 贴现现金流折现法理论( DCF ) |
2.2.3 经济增加值法理论( EVA ) |
2.2.4 市盈率法理论( PE ) |
2.2.5 实务期权法理论 |
2.2.6 剩余收益法理论( RI )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剩余收益模型的理论分析 |
3.1 剩余收益模型的理论 |
3.1.1 剩余收益的定义 |
3.1.2 剩余收益模型的基本原理 |
3.1.3 模型的参数及假设 |
3.2 剩余收益模型的问题分析 |
3.3 修正的剩余收益模型 |
3.3.1 将财务指标引入到模型中 |
3.3.2 剩余收益无限期的预测修正 |
3.4 剩余收益模型方法改进后的优点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剩余收益模型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应用 |
4.1 样本的选取 |
4.2 变量解析 |
4.3 目标公司的选取 |
4.3.1 达安基因行业环境分析 |
4.3.2 达安基因的核心竞争力分析 |
4.4 生物科技行业上市公司的估值计算——以达安基因为例 |
4.4.1 达安基因的营运能力分析 |
4.4.2 达安基因的资本结构分析 |
4.4.3 达安基因的盈利能力分析 |
4.4.4 达安基因的主营业务收入预测 |
4.4.5 达安基因的权益资本成本预测 |
4.4.6 达安基因的期末市净率预测 |
4.4.7 达安基因各期的剩余收益 |
4.4.8 达安基因的估值计算 |
4.4.9 修正前剩余收益模型评估达安基因企业的内在价值 |
4.5 生物科技行业上市公司的估值计算及模型检验 |
4.5.1 修正后剩余收益模型价值评估的结果 |
4.5.2 修正前剩余收益模型价值评估的结果 |
4.5.3 模型修正前后的有效性检验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企业价值评估方法评估结果的对比分析 |
5.1 市盈率法对生物科技行业的企业价值评估 |
5.2 实物期权法对生物科技行业的价值评估 |
5.3 贴现现金流法对生物科技行业的价值评估 |
5.4 经济增加值法对生物科技行业的企业价值评估 |
5.5 生物科技行业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结果的对比与分析 |
5.5.1 误差分析 |
5.5.2 有效性检验 |
5.5.3 评估结果分析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论 |
6.1 剩余收益模型的适用性 |
6.2 修正后剩余收益模型的局限性 |
6.3 本文的不足 |
致谢 |
参考文献 |
(8)批评理论视角下广告文化的哲学解读—意识形态传播模式在广告文化领域的应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第三节 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第四节 本文的创新点和难点 |
第五节 本论文的逻辑结构 |
第一章 广告文化批评研究概述 |
第一节 广告批评研究现状概述 |
第二节 中国当代广告批评的多维视野概述 |
第二章 消费社会中广告文化的意识形态理论研究 |
第一节 意识形态理论的发展脉络 |
第二节 消费社会中广告文化与意识形态的关系 |
第三节 消费社会中广告意识形态批评研究概述 |
第四节 消费社会中广告意识形态的相关理论研究 |
第三章 消费社会中广告意识形态的理论与实践分析 |
第一节 广告意识形态观念六种主要特征分析 |
第二节 消费社会中广告文化的意识形态九种表征分析 |
第三节 广告意识形态的十一种运行模式建构 |
第四章 消费社会中广告意识形态模式在广告传播中的应用研究 |
第一节 广告意识形态的统一象征化模式重塑消费者的食品消费企图 |
第二节 汽车消费“宏大叙事”式地建构一种新的世俗信仰 |
第三节 以广告意识形态的虚饰化模式,营造房产销售的璀璨诱惑 |
第四节 耐用消费品广告意识形态具体化模式的永恒对象 |
第五节 表面的和深层的双重言说构建网游广告的内在意蕴 |
第六节 啤酒广告以象征形式使其成为散发禁欲气息的禁果 |
第七节 广告的“话语结构”模式建构了受众的身份认同 |
第八节 广告意识形态控制人们思想的功能批评 |
第五章 广告文化中主流意识形态的责任及其实现研究 |
第一节 全球化过程中主流意识形态影响力的弱化 |
第二节“泛娱乐化”的社会转型背景下主流意识形态的适应性不足 |
第三节 广告意识形态领域中主流意识形态的责任与实现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9)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实践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高新生命科技的兴起及其衍生的社会问题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的崛起及其社会价值 |
一、高新生命科技的概念演进 |
二、高新生命科技的主要特征 |
三、高新生命科技对社会发展的作用 |
第二节 高新生命科技带来新的社会问题 |
一、社会秩序危机 |
二、悖离生命伦理 |
三、新兴权益冲突 |
第二章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风险及法律在风险防控中的作用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风险综述 |
一、高新生命科技滥用的社会风险 |
二、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风险分类 |
三、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风险特征 |
第二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具体风险 |
一、对公民个体权益的侵害 |
二、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威胁 |
三、对人类整体利益的损害 |
第三节 法律在高新生命科技风险防控中的主导地位 |
一、道德对风险防控的作用及其局限性 |
二、法律对风险防控的明确性和系统性 |
三、法治对风险防控的建构性和协调性 |
第三章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对传统法的冲击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利益冲突 |
一、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 |
二、平等主体间的利益冲突 |
三、法律规制在平衡利益冲突中的作用 |
第二节 传统法应对冲击的价值理念缺失 |
一、人类利益至上原则 |
二、社会公平原则 |
三、全面保障人权原则 |
第三节 传统法对权益保护的局限性 |
一、传统法的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方式 |
二、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的困境 |
三、利益协调与权利保护困境的原因分析 |
第四章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中的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第一节 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相关权利的总体分析 |
一、人格权——扩展人格利益和人身自由 |
二、身份权——冲击亲子关系和婚姻关系 |
三、财产权——限缩物权适用和更新债权制度 |
四、知识产权——拓展知识产权客体和深化知识产权伦理 |
第二节 基因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一、基因平等权 |
二、基因隐私权 |
三、基因公开权 |
第三节 人工生殖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一、生育权 |
二、人工生殖子女的知情权 |
三、代孕母的堕胎权 |
第四节 器官移植科技应用的相关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 |
一、知情权 |
二、自主决策权 |
三、隐私权 |
结语 |
一、高新生命科技应用与当代法治社会发展密切相关 |
二、高新生命科技法治应以立法为先导进行建设 |
三、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立法应与生命伦理紧密结合 |
四、加强以权利保护和法律规制为核心的法律体系构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10)基因经济的多维度语境化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与意义 |
(一) 研究问题的提出 |
(二) 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状况 |
(二) 国内研究状况 |
第一章 语境化方法概述 |
一 语境的概念及其内涵 |
二 语境分析方法 |
三 语境分析方法在科学哲学领域的应用 |
第二章 基因经济的科学语境分析 |
一 生物科学语境下的“基因”概念 |
二 基因经济是什么 |
三 基因经济的特异性 |
四 基因经济中的安全性问题 |
第三章 基因经济的技术语境分析 |
一 基因经济的核心支撑——生物技术 |
二 基因经济与基因工程技术 |
三 基因经济的运作方式 |
第四章 基因经济的社会语境分析 |
一 基因经济的社会价值 |
二 基因经济对人类生产生活方式的影响 |
三 基因经济对人们思维方式的改变 |
第五章 基因经济的文化语境分析 |
一 不同传媒视野下的基因经济的形象 |
二 基因经济发展的法律与制度环境 |
第六章 基因经济的伦理语境分析 |
一 基因经济面临的主要伦理困境 |
二 基因经济中的伦理责任和法律规范 |
三 基因经济中的伦理价值观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基因经济——21世纪新的增长点(论文参考文献)
- [1]基因自己决定权的理论证成与民法保护[D]. 梁超. 山东大学, 2020(02)
- [2]中美网络空间治理的比较研究 ——基于规制的视角[D]. 李虹.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3]沟通“不确定性”:转基因议题的知识建构研究[D]. 潘玉. 华东师范大学, 2019(09)
- [4]产业政策的有效性:来自日本的实证[J]. 陈建安. 现代日本经济, 2019(01)
- [5]科技创新引发经济学的“深刻变革”——经济学界对科技创新理论研究的历史述评[J]. 康乃馨,张新宁. 当代经济研究, 2018(06)
- [6]农业转基因技术应用的认知水平与社会规制研究[D]. 华静. 中国农业大学, 2017(08)
- [7]剩余收益模型在生物科技行业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应用研究[D]. 璩琳丹. 上海师范大学, 2017(01)
- [8]批评理论视角下广告文化的哲学解读—意识形态传播模式在广告文化领域的应用研究[D]. 郜明. 上海大学, 2017(02)
- [9]高新生命科技应用的法律规制研究[D]. 汤晓江.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10]基因经济的多维度语境化分析[D]. 顾萍. 云南大学, 20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