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西:一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361件(论文文献综述)
王闽[1](2017)在《政府科技补助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 ——基于反腐败的视角》文中认为技术创新行为的外部性导致市场失灵,政府科技补助作为一种重要的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工具,在促进企业自主创新与科技进步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中国政府一直对腐败保持高压态势,尤其是十八大以来,把反腐败斗争推向纵深发展,反腐败向着制度化、法制化发展,必将对政府科技补助政策效应产生影响。因此,立足于反腐败的现实背景,将反腐败纳入政府科技补助影响企业创新绩效研究框架,研究反腐败在政府科技补助影响企业创新绩效中的作用,对于实施政府科技补助政策及加强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本文运用政府干预理论、信号传递理论、寻租理论和资源基础理论,分析了科技补助中的政府干预行为机制;分析了政府科技补助向外界传递的资源获取与政治联系信号机制;分析了企业通过寻租获取政府科技补助的行为,以及反腐败在政府科技补助影响企业创新绩效时的作用机制。其次,结合中国财政分权制度、政府科技补助制度以及反腐败制度,分析了政府科技补助具有腐败寻租的可能性,以及反腐败制度对政府科技补助环节寻租成本的影响。最后,以2009-2015年间沪深A股制造类上市公司为样本,实证分析了反腐败在政府科技补助影响企业创新绩效中的作用,并结合制度环境和企业特征,进一步深入探讨反腐败对政府科技补助政策效应的影响规律,研究发现:(1)政府科技补助对企业创新绩效有显着的促进作用,反腐败制度使政府科技补助实现了合理配置,强化了政府扶持对企业创新绩效的促进作用。(2)相对于中央政府科技补助,反腐败在地方政府科技补助促进企业创新中的正向作用更显着;在市场化程度较高地区,反腐败在政府科技补助促进企业创新中发挥了显着积极作用;无论经济上行期还是经济下行期,反腐败均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科技补助对企业创新绩效的正向作用。(3)相对于非政治关联企业,反腐败在政府科技补助与政治关联企业创新关系中发挥了显着促进作用;相对于国有性质企业,反腐败强化了政府科技补助对非国有性质企业创新绩效的促进作用;相对于自主研发投入相对高企业,反腐败在政府科技补助与自主研发投入相对低企业创新关系中发挥了显着积极促进作用。在上述研究结论基础上,为提高政府科技补助政策的效果,提出继续完善反腐败制度,创造补助资源配置公正环境;建立政府科技补助信息披露制度,提高政府科技补助透明度;弱化政府科技补助行政干预,营造公平市场环境;建立政府科技补助审计机制,加强补助资源配置监督的政策建议。
张哲[2](2018)在《创新驱动发展背景下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研究 ——以天津市为例》文中指出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将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列为国家战略,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是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战略支撑。2016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家创新驱动发展实施纲要》,2016年7月,天津市政府发布《天津市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纲要实施意见》。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激励创新、带动行业发展,提高国家创新水平,推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正呈现出十分强劲的势头,我国社会如今对于知识产权能够方便且快捷的维权机制有着十分迫切的需求。建立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已经成为知识产权事业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必然要求,还是推动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天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中心于2008年成立,主要负责全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指导企业围绕自主知识产权进行风险诊断,建立预警机制。在维权援助工作上实现了为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项目服务,为企业科技创新发展护航。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如下两个方面:一是以创新驱动发展和维权援助理论为基础,对国内外创新驱动发展和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理论进行综述;二是对天津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的现状进行分析,找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新举措,充分发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在促进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本文通过问卷调查、专家访谈等方式对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中的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同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七方面二十九点改进措施,有助于进一步落实新发展理念,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的贡献度,为把天津市全面建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产业创新中心和全国领先的创新型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陈梦[3](2016)在《《南方都市报》犯罪新闻报道研究》文中指出犯罪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威胁社会公众的自由和安全。通过犯罪新闻报道,知悉犯罪事件、了解犯罪形态也是公众享有知情权的体现,报道犯罪新闻是新闻媒体作为“社会了望塔”的职责所在。对于犯罪新闻报道,都市报自诞生以来就热情有加。然而在现实中,都市报犯罪新闻报道却时不时受人诟病。本文以《南方都市报》的犯罪新闻报道为研究对象,结合定量分析、文本框架分析和个案分析,梳理该报近两年犯罪新闻报道的特征和不足,最后提出建议。除了第一章绪论外,本文尚余四章。第二章在界定犯罪、犯罪新闻报道的概念,分析犯罪新闻报道的特征和传播效果的基础上,带出本文的研究问题。第三章以《南方都市报》2013年3月至2015年3月所有的犯罪新闻报道为样本,进行定量分析和文本框架分析。第四章分别从《南方都市报》对“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昆明‘3.01’严重暴恐案”、“复旦投毒案”的报道进行个案分析。第五章为结论和建议。近两年,犯罪新闻报道作为《南方都市报》版面中占据着相当的比重,《南方都市报》对犯罪报道的处理,尤其在一些热点犯罪案件的报道文本中,能够体现出该报对新闻专业主义的追求,但是仍存在着让人难以忽视的不足,包括选材上过于偏向人伦悲剧,报道格调不高;缺乏对犯罪原因的深层挖掘,报道深度不足;以及或肆意或不自觉的侵权问题。本文认为,新闻生产者对犯罪新闻报道的质量有着最直接,也最关键的影响,《南方都市报》可以着力于新闻从业者的专业主义素质的强化,以及法律意识与知识的提高两方面,提高犯罪新闻报道的格调和社会效果。
胡建刚[4](2014)在《论当代中国警务模式之嬗变与重构》文中提出国家和社会对秩序与安全的需求导致了警察制度的产生,它是国家提供安全服务和控制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社会治安秩序的稳定和公共安全的保障之必需。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公民社会的发育、民主进程的加快和加入世贸组织的经济一体化,我国社会结构和公民生活的形态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例如社会阶层高度分化、异质性意识形态不断扩大、文化价值观的多元裂变、中产阶级的不断壮大、网络世界虚拟性的交往互动,同时风险社会的到来引发新的安全不确定性。管制型警务模式以及工具理性主义的话语体系已经难以从容应对当下社会治安新的变化。有鉴于此,本项研究致力于构建警务模式改革的理论分析框架,并据此展开论证,进而提出推进警务改革路径与对策,以期为推动中国警务模式创新尽绵薄之力。由于公共警务资源的稀缺性,除了政府部门,还有市场组织和社会机构,它们共同在为社会提供基本的安全和秩序。警察不可能对社会组织和成员个体性的所有安全需求予以满足,这就需要政府利用市场机制和社会机制来供给警务进行补充,在这样的理念下,警务区分为公共警务和私域警务两大类,公共警务主要由警察供给,私域警务则由保安服务公司和社会志愿者供给。警察集中警力做好维护公共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追诉犯罪的工作,保安服务公司和社会志愿者在满足社会成员个体化的安全消费和社区治安防范的同时,同样也承担部分公共秩序的维护,是公共警务供给的来源之一。本研究主要探讨如下问题:一是警务模式嬗变与演化轨迹;二是构建警务模式创新的理论分析框架,从服务型政府的视角,提出服务型警务的内涵、价值目标、运行机制;以政府、市场和社会三元结构理论、新制度主义、多中心治理理论为分析工具,探讨服务型警务的结构、多元化供给的概念、现实背景和路径选择;三是服务型警务的制度供给和社会化的视角,构建关于公共警务和私域警务概念、各自承担的职责任务、运行范围、价值目标、制约因素、动力机制及其相互关系的理论分析;四是中国语境下实施服务型警务模式的现实背景、存在问题和面临的机遇。本项研究具有四方面的主要意义:(1)有助于丰富警务研究的理论体系。通过对警务的历史与现实、职能与目标、运行与作用、比较与借鉴、背景与机遇、机制与演化的规范分析和科学论证,构建警务模式的理论分析框架,为构建中国特色的服务型警务模式理论体系打下基础。(2)有助于探索适应中国现实需求的警务模式的科学内涵与构成要素。深入考量服务型警务之核心理念与运行机制,为中国警务改革提供科学依据,增强警务改革理论的成熟性和权威指导性。(3)有助于揭示推进中国警务模式创新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通过深入分析警务模式嬗变的价值目标以及当前警务面临的挑战和机遇、存在的问题和缺陷等,彰显服务型警务时代诉求的紧迫性,以引起有关方面对推动警务改革的重视。(4)有助于探求中国服务型警务发展的推动路径,促进中国警务改革的发展。通过对当前中国服务型警务建设的制约因素分析,厘清中国服务型警务发展的动力与瓶颈,为推动中国警务模式创新找准突破口,为中国警务改革方案的制定提供决策参考。本研究的主要发现有以下四点:(1)警务内涵的四个属性。警务活动同时并存有政治性、法律性、专业性和社会性四种属性。警务行为的结果,都是这四种属性一定比例的调和的产物,只不过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国家的警务构成的比例存在差异。(2)西方警务模式的嬗变和演化逻辑。西方警务模式历经统治型警务模式、管理型警务模式和服务型警务模式三个阶段和“职业性主导”、“专业性主导”、“合法性主导”、“快速反应机制主导”和“服务与权变主导”五个演进时期。(3)服务型警务的建构逻辑。警务作为一种公共产品,必须由政府、市场和社会共同生产,这种定位要求警察的核心职能与边缘职能相分离,其中边缘职能向市场和社会转移。(4)中国服务型警务建构的路径选择。中国警务压缩的演化历程造成多种理念和多种警务模式并存的局面,形成“集合性”的警务特征,该集合体不仅涵盖西方警务历次演进的警务模式成分,还夹杂古代社会的非正式警务的路径依赖性和走群众路线的人民民主专政。这些因素都制约着中国服务型警务模式的建构推进。唯有进行宪政理念的警察权重构、立足多中心治理框架下警务的社会化供给和实施行政伦理主导下的警务运行监督机制等综合行动,方能完善我国服务型警务的实现。本项研究的主要创新在三个方面:第一,研究视角上,从新制度经济学和制度变迁的视角对警务模式创新展开研究。第二,研究方法上,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对服务型警务的概念、内涵、运行机制进行了理论架构。第三,理论研究上,将当代公共管理的若干核心理念,如政府、市场与社会三元结构理论、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理论、多中心治理理论等具体运用到服务型警务模式的研究,积极探索适应中国社会背景的本土化警务建构的路径与对策。由于本人学识的局限性以及警察制度领域的复杂性,本项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1)主要对服务型警务进行了宏观性的理论建构,对服务型警务运行机制的研究只限于定性研究,未做量化研究。(2)对于我国服务型警务建设的动力机制和阻力瓶颈的研究也主要限于规范分析和定性研究,而对各相关主体的意愿和动力没有进行深入调查和实证研究。(3)对警务市场化供给的方式、规制等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
吴旸[5](2013)在《法治湖南视野下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法治是依法调整民族关系、处理民族问题的有力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族自治地方法治是法治在民族关系领域的具体实践,是以科学、完备的民族法律体系和丰厚、坚实的民族法治文化为基础,以民族法律的实施为内容,以维护民族权利、促进民族繁荣和发展为目标,依照民族法律调整民族关系、解决民族问题的一种有序状态。对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建设进行系统、动态的研究是一个全新的课题,而在法治湖南视野下对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建设进行研究更是一个全新的课题。湖南省的地方法治建设具有典型性和前瞻性,对其进行研究分析,有利于树立地方法治建设的典范,而且,新晃侗族自治县作为湖南省民族自治地方之一,拥有第一部全国范围内的县级自治条例,及湖南省范围内的第一部自治条例,在一定程度上,其法治建设具有先进性及特殊性。本文试图通过对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的法治建设进行调查研究,从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公众参与等五个方面来剖析法治湖南视野下的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现状,从而为构建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建设提供理论及实践依据。本文第一章是法治湖南概述,首先,通过对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及依法行政,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及法治社会,法治国家及法治湖南这三组关系的对比,阐述了我国法治建设的历程。然后,介绍了法治湖南的发展以及法治湖南的制度创新情况。最后,介绍了法治湖南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实践,包括湖南省民族自治地方的基本情况、法治现状等,以及全省第一个颁布《自治条例》的民族自治地方——新晃侗族自治县的基本情况。本文第二章是新晃侗族自治县立法分析,通过对新晃侗族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规范性文件的立法现状进行梳理,总结出新晃侗族自治县立法的主要问题有:法律层级较低,多以规范性文件为主;自治条例相对落后,不能有效实施自治;缺少单行条例和变通规定。并对上述问题展开原因分析。最后,对新晃侗族自治县立法的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本文第三章是新晃侗族自治县执法分析,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制度、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几个方面总结了新晃侗族自治县的执法现状。通过对计划生育办、城镇日光村等案例进行分析以及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问卷调查,提出执法的主要问题有: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现象突出;执法过程中不按严格的法定程序办理;执法人员执法水平有待提高。并对上述问题展开原因分析。最后,对新晃侗族自治县执法的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本文第四章是新晃侗族自治县司法分析,本章从纠纷解决机制、“村规民约”的运用、民俗习惯的运用以及能动司法的推广等四个方面介绍了新晃侗族自治县的司法现状,并指出新晃侗族自治县司法的主要问题及对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最后,对新晃侗族自治县的司法完善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本文第五章是新晃侗族自治县法律监督分析,本章主要介绍了依法行政考核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新晃侗族自治县的实施情况,并结合对绍溪村村民进行问卷调查的结果以及当地的典型案例,指出新晃侗族自治县法律监督的主要问题有:内部监督流于形式、忽视外部监督、外部监督渠道不畅。并从加强外部监督的独立性;加强法律监督立法,完善内部监督体系等两方面对法律监督的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本文第六章是新晃侗族自治县公众参与分析,从听证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司法参与制度、民主议事制度以及具有民族特色的法律普及等几个方面介绍了新晃侗族自治县的公众参与现状,并对碧朗乡和大秉溪村的民主议事情况进行了介绍。结合上述情况,分析听证制度、民主议事制度、专家咨询和决策调研制度、司法参与制度等各项公众参与制度的问题及原因。最后,对公众参与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本文第七章是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完善,这一部分内容主要包括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制约与推进、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原则和路径、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步骤和方式、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制度构想四个部分。通过对本文第二章至第六章的梳理和总结,提出对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制度构想,包括对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制度设计和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方案构想两个方面,具体涉及到《法治新晃建设实施细则》的出台以及落实《法治湖南建设实施纲要》的配套措施等问题。并明确法治建设是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加强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建设,不仅能够进一步确认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内容,而且能够有效地保障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贯彻落实。
袁松[6](2012)在《富人治村 ——浙中吴镇的权力实践(1996-2011)》文中认为进入后税费时代,“富人治村”已成为乡村治理中的主流模式,这一权力结构变化背后有经济背景、社会基础、制度与政策因素的复杂作用。一方面,税改后的农村基层政治在摆脱了资源汲取的压力之后开始初步民主化,对选举的控制逐渐放开;另一方面,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乡村社会出现了剧烈的分化,与此同时国家也在通过大幅下渗公共品资源缓解农村的衰颓。在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与地方政府的土地开发进程中,城镇周边农村的超级地租开始出现。新的时代背景下,顺利承接资源、完成土地增值开发、引导农民致富成为农村基层工作的中心任务,基层组织建设中的“双带方针”由是兴起,农村先富能人阶层在地方政府基础性权力不足的情况下成为基层工作达致目标的支柱力量。然而,当由权力主导的巨大利益空间出现之后,村两委选举及人大代表直选便被财富所左右,“贿选”进入相当普遍而难以监管的灰色地带。村庄政治的公共性严重萎缩,占人口大多数的中下阶层被排斥出去,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难以实现,规范利益分配的各种制度设计在权力实践中得不到有效的执行。乡村社会的权力结构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趋于寡头化。个体的富人出于桑梓情怀回报家乡的类慈善行为并不能代表富人阶层的参政动机。作为一个整体,他们的投资遵循“一步领先、步步领先”的竞争逻辑,而且前提是自身获利更多。虽然他们的投入客观上能使局部地区获得资源,但却以更多地区的利益受损为代价,因为他们所要承接的资源总量是有限的。更为重要的是,横亘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寡头结构放大了基层场域中权力-利益网络的“结构洞”效应,从上至下输入农村的资源在流动过程中被大量吸食,且流量愈大吸食愈深,乡村治理发生了内卷化。这与税改前发生的国家政权内卷化如出一辙,只不过资源流向发生了逆转。所以,如果不能在将乡村社会加以组织的基础上设法以协商民主的政治过程代替权力主体的利益博弈,那么权力-市场的结盟不仅会使国家下渗资源的战略意图落空,还会将经济社会运行带入“转型陷阱”中,停滞、溃烂。
程彩萍[7](2012)在《明代武官犯罪及其司法实践 ——以《皇明条法事类纂》为中心的考察》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令之以文,齐之以武”。自古治理国家离不开文武百官的齐心合力,文武两途各有所掌,各尽所能。我们不能忽视武官在历代军事、政治生活中扮演的重要角色,武官群体的素质与个体的能力以及遵纪守法的意识都直接影响到一国的军事实力。明代武官犯罪问题涉及到明代社会的方方面面,加之针对武官犯罪的司法表达与司法实践错综复杂,军事司法的有效性渐趋减弱,从而武官得以肆意妄行,致使兵备废弛,百弊丛生。本文以《皇明条法事类纂》等档案文书为主要史料,以明代犯罪武官为研究对象,探讨明代武官犯罪的司法律例与司法实践问题。除了绪论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明代武官的犯罪内容进行分类介绍。明代武官犯罪类型多样,涉及面广,根据明代律例规定,大概归为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刑事犯罪、道德犯罪。第二部分,探讨明代对武官犯罪的审判程式。主要包括明初军事司法机构的设置及其职权的弱化,明代中后期负责审判武官犯罪的机构逐渐错乱并复杂化,导致军事司法审判的独立性、一致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受到影响。另外简明介绍武官犯罪审判程序的特殊性。第三部分,系统分析明代律例中对武官犯罪的惩罚规定。以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刑事犯罪、道德犯罪为纲,具体到谋叛罪、侵犯财产罪、私役军人罪、作战失误罪、人命罪、有伤风化罪等多种罪行的法律规定。主要惩罚措施由身体刑、自由刑等转化为经济赎罪、立功赎罪、罢职等形式。第四部分,以案例为依据,探讨明代武官犯罪的司法实践。明律规定,司法官员判案需遵律例而行,但实际司法审判中情律不合的现象非常普遍,皇帝可以随时改判,权宦可以从中作梗。除如律处治的正常情况外,造成情重罚轻、情轻罚重的结果,司法实践已然背离了司法规定。明代武官犯罪问题不仅涉及到军事、司法方面的内容,还涉及官僚政治、社会变迁等诸多问题,结论中将对明代法治及武官犯罪所反映的社会问题做一反思。
刘猛[8](2012)在《警民关系的博弈论分析 ——基于政治学的视角》文中研究指明构建和谐警民关系是世界性难题。本文试从政治学的视角,对警民关系进行博弈论分析。目标是探析警民关系背后的政治属性及其实质内涵,探究和谐警民关系的应然之道。传统警民关系研究是单向、静态、片面的研究:在研究主体上,强调以警察为主,公民只是被动地接受和反馈;在研究角度上,主要是站在警方的立场观察和思考问题,公民是被争取或管治的对象;在研究方法上,将警民关系主要作为社会学、管理学或公共关系学的对象,忽视其政治内涵和特点;在研究内容上,只是将警察和公民这两个群体笼统地放在既定的轨道上加以考虑,缺乏分析层次和对互动博弈的深度观察;在研究目的上,强调减少冲突、加强合作,较少考虑价值追求及其实现。通过对警民关系的深度透视,本论文认为,警民关系不只是普通的社会关系,而且还是典型的政治关系,是主体间平等的关系,是双向互动的博弈关系。博弈论研究方法不仅适用于经济领域,也适用于政治领域。博弈论的引入可以为作为典型政治关系的警民关系研究开启一个崭新的视角。以英国伦敦大都市警察“警务九原则”的提出为标志,警民关系由对抗到简单互动进而转变为博弈。警民博弈是从非合作博弈到合作博弈发展变迁的过程,分别在私益与公益、权利与权力、自由与秩序等三个层面展开,在不同的层面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对应不同的博弈模型。通过分析,可以发现,警民之间公益与私益的博弈单靠警察一方的努力无法摆脱利益的“囚徒困境”;警民之间权力与权利的“智猪博弈”需要警察主动推动法治进程,限制自身权力,保障公民权利;警民之间自由与秩序的“斗鸡博弈”不可避免,冲突中往往是狭路相逢勇者胜,但最终的解决还在于寻找警民关系的和谐之道。和谐警民关系,是作为平等政治主体的警察与公民,在推动政治文明的进程中,通过良性互动博弈实现各自的以及共同的价值追求的动态过程,是在互动交往和博弈中形成的密切沟通、相互尊重、彼此信任、互助合作、和睦相处的关系,并在相互关系推进中获得共同发展。警民关系和谐意味着警察与公民之间良好的利益协调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合作伙伴关系和友好人际关系的形成。具体包括三层含义:(1)和谐警民关系是正和博弈关系。警察与公民在各个层面的互动博弈中形成共同的目标,相互体谅、相互理解、相互信任、互利互惠、互促互进,最终实现双赢、共赢。在执法和管理等实际工作中,表现为警爱民、警安民和民拥警、民助警的有机结合。(2)和谐警民关系是具有良好沟通协调机制的关系。矛盾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也是警民关系历久弥新的活力源泉。警察和公民在相互交往中难免会产生矛盾冲突,关键是如何朝着解决问题、化解矛盾的方向推进,而不是相互对抗、两败俱伤或累积矛盾、最终爆发。(3)和谐警民关系是动态发展、相对平衡的关系。警民关系不是一种绝对静止的状态,而是不断从协调到不协调,再到新的协调,如此不断循环往复,逐步升华。一方面,随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发展进步,警民关系需要不断进行调整,形成有机结合、密切相关的系统;另一方面,警察和公民在追求自身价值的过程中,也需要相互进行调适,维持有序、渐进、持续、平衡的关系。影响和谐警民关系的主要因素包括国家政权的成熟程度、公民社会的发育程度、警务政策、警察廉洁度、警察绩效、警察素质等。如何让警民博弈走出困境,有赖于对警民关系政治性的再发现、警察与公民政治发展的再考量、警民关系核心价值的再挖掘。警务社会化是现代警务发展的趋势之一,善治理论的引入可以为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提供重要启示和借鉴。警察与公民的关系,不仅是一种管控关系,更具有服务与合作的内涵。探索中国警民关系的和谐之道应发挥警察和公民两个方面的积极性,把警察和公民既作为政治范畴的利益攸关方,也作为政治发展的参与者、合作者、推动者。具体来说,包括准确定位警民关系、加强警民关系法治化建设、制订以民意为导向的警务战略、推进警务社会化进程、建设高效廉洁警察团队、维护和保障公民权利、增强公民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建设自主自治的公民社会等措施。
潘大礼[9](2011)在《民国三四十年代湖北婚姻冲突案例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婚姻冲突既是一种社会现象,也是一种法律现象。不仅在传统社会,而且在当今,都是一个关注度较广的社会问题。研究婚姻冲突,对于了解民众日常生活的情况,进而推动社会史向前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与现实意义。婚姻冲突的产生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贯穿于婚姻缔结到解体的整个过程,同时具有历史的延续性。在传统社会里,婚姻观念和婚姻礼制均与婚姻冲突有着密切的联系,而法律制度则成为婚约冲突的控制机制,并随着历史的发展而愈复杂化。在近代中国,一方面传统的婚姻体系还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另一方面西方新式婚姻观念、司法制度的引入,使得二者之间发生激烈的碰撞,婚姻冲突在所难免。近代湖北社会的地理位置、气候、经济、司法与风俗习惯等背景与民国三四十年代的婚姻冲突均有密切的联系。婚约是男女将来以结婚为目的的契约,传统社会的婚约不仅讲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而且还要具有婚书或聘财。近代湖北社会的婚约具有传统订婚习俗的延续和新式订婚习俗的兴起两大时代特点,深受近代社会转型的历史影响。对解决婚约纠纷的制度设计,传统与近代有很大的差别性,分别表现在侧重于家族主义和个人主义两个方面。在民国三四十年代的湖北社会,按照婚约纠纷当事人所要达成的目的,可将其分为婚约无效、解除婚约、婚约有效和撤销婚约四种类型。婚约冲突发生的诉讼地点以经济较为发达或者离中心城市较近的地区,当事人的居住地则以乡下为主。与抗日战争时期相比,解放战争时期是发生婚约冲突较为集中的阶段,1946、1947、1948为婚约冲突发生最多的三年。从月份来看,4、5、9、12等月份,从季节看,春季是发生婚约冲突最多的时候。婚约冲突当事人男女诉讼年龄,均以20-25岁为主,女性订婚年龄要早于男性。家长包办、订婚一方当事人病故及聘礼等因素,是发生婚约纠纷的三大主因。重婚是指有妻娶妻或有夫嫁夫的现象,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则。在传统社会里,由于“妾”在家庭中对“妻”并不构成威胁,因此纳妾并非重婚行为。传统社会对重婚是禁止的,并通过相应的法律制度加以约束,司法机构也能够做到依法审判,但是由于道德、风俗习惯等因素的影响,重婚现象并不能完全禁止。民国三四十年代湖北的重婚行为,从起诉人的性别看,以丈夫为主,表明妻子发生重婚行为的比例较大。重婚诉讼的处理方面主要有起诉判决、不起诉和不明三种。重婚案件发生的时间段以1946和1947两年为主体,提起诉讼请求的季节以春季最多,其次是秋季,冬季最少。发生重婚行为的夫妻年龄仍以男大女为多数,婚后五年是发生重婚行为最多的时间段。重婚行为当事人以本地人为主,所从事的职业大多属于下层社会范围。妻子发生重婚行为的原因主要有:丈夫外出不归、家庭生活困难、家庭暴力等方面,丈夫发生重婚行为的原因主要有妻子无生育能力、妻子背夫潜逃或者借口妻子去世等因素。通奸在传统社会被称为“和奸”,是男女当事人自愿发生的性行为。通奸在传统社会是经常发生的现象,通奸当事人的年龄、婚姻、职业、关系等方面均有不同的内容与特点,通奸的原因主要是经济因素与情欲因素两种。传统社会试图通过宣扬贞节观念和司法实践等手段,控制通奸行为的发生。民国三四十年代的湖北通奸案件,从告诉人性别划分看,女性发生通奸行为的比例大于男性。通奸案件的诉讼结果主要有判处刑罚(包括缓刑)、被告无罪、和撤诉(不受理)三类。在案件当事人的年龄方面,丈夫大于妻子是普遍现象。婚后5-10年是通奸行为的高发期,男性在30-40岁,女性在20-30岁区间容易发生通奸行为。通奸告诉人与被告人均以武汉地区为主,省内及省外籍贯者次之。从通奸男、女双方当事人观察,从事商业经营的人较多。丈夫久出不归、丈夫不顾妻子生活、夫妻分居、家庭矛盾、自身作风等因素是女性发生通奸行为的主要原因;因职务之便、空间之便、妻子无生育能力等因素是男性发生通奸行为的主要原因。遗弃主要是指抛弃应该赡养或抚养的亲属及他人的行为,本文主要侧重于夫妻之间的遗弃行为。孝的观念虽然体现在子女对家长的孝顺方面,然而在男尊女卑的传统社会,妻子对丈夫的忠节也是孝的内涵,因而从传统社会到民国政府,均从法律制度方面对遗弃行为作了惩罚性规定。在民国三四十年代的湖北社会,遗弃行为以丈夫遗弃妻子者居多。时间上,抗战时期是发生遗弃行为的多发期。遗弃案件的处理结果主要有起诉并审判、不起诉和不受理、撤销起诉、情况不详等四种。遗弃行为当事人年龄,以男方年龄大于女方为主,年龄差在5岁以内。男方30岁以后,最易遗弃女方,而女方在35岁之前容易遭受遗弃,婚后十年是夫妻之间发生遗弃行为的多发期。男方当事人从事商业和担任政府职员的较多,女方则多是从事帮工、理家等职业,双方差距明显。与人姘居、受他人唆使等因素是女方遗弃男方的主要原因,感情、经济、家庭矛盾等因素成为男方遗弃女方的理由。离婚是夫妻关系解体的标志,传统社会的离婚类型主要有“七出”、“义绝”和“协离”三种,近代社会的厉害类型主要分为法定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民国三四十年代湖北社会的离婚案件,主要发生在1946、1947和1948三年,发生的地点以武汉地区为最多。离婚案件的审级主要有一审、二审、三审、和解和不详五种,其中经过一、二两审的案件数量最多。在进入司法审判程序的离婚案件中,判处“不准离婚”的数量最多,反映了离婚诉讼多以失败而告终。在离婚案件当事人中,夫妻双方结婚年龄以25岁之前为多,妻子的数量大于丈夫。在年龄方面,丈夫年龄普遍大于妻子,5岁以内为主。婚后十年是离婚冲突的高发期。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从事的职业,以农业生产者为最多,其次是从事商业买卖者。妻子与他人通奸、杀害丈夫、虐待夫方亲属、不治之恶疾等因素是丈夫提出离婚的原因,丈夫重婚、丈夫与他人通奸、受夫之虐待、不治之恶疾等因素成为妻子离婚的借口。民国三四十年代的湖北社会,家长代订子女婚约是常见的社会现象。然而,和传统社会不同的是,一旦女儿成人,她们会因为种种原因表达对父母主婚权的不满,对此婚约表示否认。如果因此发生婚约纠纷,不仅法律有明文规定,对家长代订婚约加以禁止,而且司法机构也能够在审理过程中给女方以支持。此时期的湖北社会,仍然处于历史的转型阶段,一方面传统家长式订婚权仍然存在,另一方面,子女特别是女儿对不满意的代订婚约能够表达出自己的看法,借助司法的力量对父母订婚权加以否定,将订婚权收归在自己手中。从该时期婚姻冲突的案例情况观察,在很多妇女的头脑中仍然固守着“依靠丈夫”这样的传统家庭伦理观念,使她们企图以“男尊女卑”的形式换取丈夫日常生活的抚养。一旦丈夫由于各种原因不具备这样的能力时,她们可能会选择遗弃、重婚或通奸等行为,目的是抛弃一个不能抚养她们日常生活的丈夫,进而选择另一个可以作为生活依靠的男人。妇女在面对婚姻问题时,可以自由提出离婚诉讼的请求,离婚权比传统社会有明显提高,但是其离婚的诉求却不是为了追求自由或平等,大多是为了生存,因为丈夫没有尽到养活妻子的责任。妇女的离婚自由权进入司法审判阶段,却不会轻易的给予实现,因为在战乱、贫穷的南京国民政府的时局之下,家庭稳定是社会现实的必然要求。本文以相关的司法档案为中心,通过法律社会史的路径,对民国三四十年代湖北社会的婚姻冲突进行研究。文章既对传统社会的婚姻冲突进行回顾和思考,也对民国三四十年代湖北婚姻冲突的案件进行细致解读和相互比较,同时对各类婚姻冲突的原因作了较为深入的论述。此外,在婚姻冲突的考察过程中,对妇女的订婚权、财产权和离婚权也进行了分析。
阿儒汗[10](2008)在《刑事诉讼文化论》文中指出经过探索和实践,当人类将理想的社会治理方式定格为“法治”时,问题并未因此变得简单许多。且不说法治的范式没有固定的模式,单就实现法治的法律而言,如何理解和建构,就是一个没有定论的话题。之所以会出现这种局面,根源于“法律是一种地方性知识”。这一命题决定了:法律不仅是规则的集合体,还是一种动态的文化现象,不但与其所属的社会环境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而且还会依循它的历史轨迹延续发展。也即法律是一种生命的有机体,它不仅本身是由一系列有着特定功能和特定结构的要素有机组合而成的,而且还受到特定的文化、社会、历史等因素的深刻影响。因此,对于法律的理解和建构,不仅要关注“形式意义上的法律”,还要注意“实质意义上的法律”;不仅要关注法律的今天,还要注意法律的过去;不仅要关注外国的法律,还要注意本土的法律文化。正是循着这一思想路径,笔者选择对刑事诉讼法律的理解和建构具有重要意义和实践价值的刑事诉讼文化作为研究主题,不仅将刑事诉讼法律作为一种动态的文化现象,还试图从文化的视角揭示刑事诉讼法律的生成和演进。进而强调理解和建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必须考虑其赖以存在的特定社会在历史演进过程中所积淀的刑事诉讼文化传统。本文共六章:第一章是刑事诉讼文化的概念和特征。在简要梳理不同的文化学说和法律文化观基础上,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文化的概念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刑事诉讼文化是指历史地凝结成的,与刑事诉讼有关的所有法律现象的总和。狭义的刑:事诉讼文化则是指蕴含在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刑事诉讼行为模式、刑事司法体制和机制、刑事司法机构和设施之中,并在精神和原则上引导或制约它们发展的观念及价值系统。本文所探讨的是广义刑事诉讼文化。刑事诉讼法律的特殊性决定了刑事诉讼文化的特殊,刑事诉讼文化除具有文化和法律文化的一般属性和特征外,还有特殊的合宪性,知识的地方性,稳定性与发展性相统一等有别于其他文化的特征。第二章是刑事诉讼文化的结构和功能。结构关系的根本特点,是各部分之间的相对固定的关系而不是各部分或各要素本身。“结构”的意义,表现在它具有决定事物性质的功能和作用。结合本文对刑事诉讼文化的定义,将刑事诉讼文化的结构分为内部结构和外部结构。每个结构又包含若干组成要素,各要素之间相互影响和作用,进而构成一个“系统”,一个“整体”。刑事诉讼文化内部结构的核心要素是刑事诉讼法律观念。刑事诉讼文化外部结构的核心要素则是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刑事诉讼文化的功能主要有表达象征功能、沟通整合功能、权衡指令功能、制约规范功能、建构评价功能。第三章是刑事诉讼文化模式。如果说第二章主要探讨的是刑事诉讼文化的内部结构关系及其功能,那么,本章则是要强调某一种刑事诉讼文化作为整体所具有的特质和功能。文化模式是正确理解文化表象意义及功能的背景性知识。文化模式理论强调文化的特殊性、地域性和民族性。据此,笔者认为刑事诉讼文化模式决定刑事诉讼模式。当不同的刑事诉讼文化相遇时,必然发生彼此冲突的现象。同时,由于文化模式具有整合功能,不同的刑事诉讼文化之间除了产生冲突,还会相互交流、影响,乃至融合。刑事诉讼文化的冲突与互动主要表现为:本土与外来、国家与民间、内部与外部、传统与现代的冲突与互动。刑事诉讼文化就是在这些冲突与互动中实现自身的发展。第四章是两大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文化的演进。根据文化模式理论,在人类法律文化的发展史上,不但不同的历史时期存在不同的刑事诉讼文化模式,在相同的时代,不同地域和民族的刑事诉讼文化模式也不相同。这些刑事诉讼文化模式因何不同?一个有效的方法就是通过其演进的历史来阐明。因篇幅所限,同时考虑到不同刑事诉讼文化模式在历史上的影响力不同,本文不仅将视野限定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刑事诉讼文化的演进,而且还只选择其中能够比较全面地反映这两个法系刑事诉讼文化特点及发展历程的国家作为分析对象。需要说明的是,基于本文所持的广义刑事诉讼文化观,以及制度文化反映观念文化的原理,本章对两大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文化演进的分析,主要是以制度文化的演进来进行的。第五章是中国的刑事诉讼文化。中国的刑事诉讼文化经过三千多年的发展,虽然模式相对单一,但仍有不少特点值得归纳总结。受篇幅和能力所限,本文并未对中国刑事诉讼文化的所有特点一一进行分析和论述,而只对笔者自认为具有深远影响的“无讼”和“讯问”问题进行了简要的阐述。笔者认为,从刑事诉讼的角度而言,“无讼”论所提倡的主要是消除民事诉讼,其所涵盖的刑事诉讼是轻微刑事案件,大体相当于现代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自诉案件。为此,从“无讼”论的缘起,“无讼”所指涉的诉讼种类,犯罪成因决定了刑事诉讼非“无讼”所能禁,民、刑起诉原则之异所体现的“无讼”指向等方面论证了笔者的观点。“讯问”自古以来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有罪推定、刑讯逼供无不与讯问直接相关。在中国这个具有“重实体、轻程序”刑事诉讼文化传统的国度,如何实现“讯问”程序的正当化已成为时下人们关注的重点问题。为此,本文在考察检察机关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基础上,简要探讨了实现侦查讯问程序的正当化如何面对文化传统。第六章是基于文化传统的刑事诉讼法制建构。如果说前面五章的内容主要是提出问题和分析问题,那么本章所要论述的则是如何解决问题。也即对笔者所强调的“理解和建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必须考虑其赖以存在的特定社会在历史演进过程中所积淀的刑事诉讼文化传统”的解答。笔者认为:首先,建构刑事诉讼法制的落脚点是能用、管用、真用,为此在建构刑事诉讼法制过程要坚持四项原则,即现实性与前瞻性相结合原则、法定性与制裁性相结合原则、系统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原则、可操作性与开放性相结合原则。其次,要确立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黄金分割的刑事诉讼目的,为此建构刑事诉讼法制时要考虑三个因素,即诉讼规则与程序的多元化、注意发挥判例作用、加强刑事政策的调节作用。最后,要建立对抗与合作、和解相结合的刑事诉讼模式,为此要在传统的以“对抗”为理念的刑事诉讼模式基础上,确立以“合作”为理念的协商性司法模式和以“和解”为理念的恢复性司法模式,并对这两种模式的制度设计提出了设想。
二、广西:一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361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广西:一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361件(论文提纲范文)
(1)政府科技补助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 ——基于反腐败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相关概念的界定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 研究内容与特色 |
2 文献综述 |
2.1 政府科技补助对企业创新绩效影响研究 |
2.2 政府科技补助中的反腐败问题研究 |
2.3 研究述评 |
3 政府科技补助影响企业创新绩效的理论分析 |
3.1 技术创新的政府干预理论分析 |
3.2 政府科技补助的信号传递理论分析 |
3.3 政府科技补助的寻租理论分析 |
3.4 企业创新绩效的资源基础理论分析 |
3.5 本章小结 |
4 政府科技补助影响企业创新绩效的制度分析 |
4.1 财政分权制度与政府科技补助 |
4.2 政府补助制度与科技补助现状 |
4.3 反腐败制度与企业创新绩效 |
4.4 本章小结 |
5 反腐败对政府科技补助与企业创新绩效关系的影响 |
5.1 研究假设 |
5.2 研究设计 |
5.3 描述性统计 |
5.4 实证结果 |
5.5 本章小结 |
6 反腐败对政府科技补助与企业创新绩效关系的影响:基于制度环境 |
6.1 研究假设 |
6.2 研究设计 |
6.3 描述性统计 |
6.4 实证结果 |
6.5 本章小结 |
7 反腐败对政府科技补助与企业创新绩效关系的影响:基于企业特征 |
7.1 研究假设 |
7.2 研究设计 |
7.3 描述性统计 |
7.4 实证结果 |
7.5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3 主要贡献与研究局限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2)创新驱动发展背景下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研究 ——以天津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创新驱动发展研究现状 |
1.2.2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研究现状 |
1.2.3 创新驱动发展背景下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图 |
第二章 相关理论综述 |
2.1 创新驱动发展 |
2.1.1 理论渊源 |
2.1.2 研究综述 |
2.1.3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
2.2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
2.2.1 知识产权 |
2.2.2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
2.3 创新驱动发展背景下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 |
2.3.1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为创新提供源动力 |
2.3.2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为创新提供支撑力 |
2.3.3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为创新提供保障力 |
第三章 天津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现状 |
3.1 天津市知识产权工作现状 |
3.1.1 加强顶层设计推进知识产权强市建设 |
3.1.2 集聚知识产权优势资源促进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发展 |
3.1.3 创新知识产权管理支持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 |
3.1.4 提升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能力,服务经济结构优化和产业转型升级 |
3.1.5 严格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
3.1.6 培育知识产权文化营造社会创新创业氛围 |
3.2 天津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现状 |
3.2.1 总体情况 |
3.2.2 发挥优势做好自身建设 |
3.2.3 突出服务做好对接权利人工作 |
3.2.4 有效沟通做好协助执法工作 |
第四章 天津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问题分析 |
4.1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现状调查情况 |
4.1.1 调查问卷情况 |
4.1.2 调查数据采样 |
4.2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现状调查数据分析 |
4.2.1 调查样本基本情况 |
4.2.2 知识产权基本情况 |
4.2.3 知识产权保护及维权援助情况 |
4.3 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存在问题 |
4.3.1 专利权利人缺乏专利意识 |
4.3.2 专利制度建设不健全 |
4.3.3 权利人维权难 |
4.3.4 维权援助体系不完善 |
第五章 天津市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改进措施 |
5.1 深化改革护航创新驱动发展 |
5.1.1 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综合管理改革 |
5.1.2 加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知识产权政策创新 |
5.1.3 深化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知识产权制度创新 |
5.1.4 加快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发展 |
5.1.5 加强知识产权对外交流与合作 |
5.2 加强宣传提高民众知识产权意识 |
5.2.1 加大知识产权宣传普及力度 |
5.2.2 加强知识产权教育推广 |
5.2.3 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工作 |
5.2.4 深化信用体系工作建设 |
5.3 丰富完善提升维权援助平台功能 |
5.3.1 强化专利维权援助公共服务 |
5.3.2 探索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快速处理机制 |
5.3.3 加强重点领域知识产权保护 |
5.3.4 加强创业知识产权保护 |
5.3.5 加快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系统信息化工作 |
5.3.6 建立与企业之间的长效合作 |
5.4 多效联合发挥行政司法协同作用 |
5.4.1 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
5.4.2 强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 |
5.4.3 提高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效能 |
5.4.4 提升维权援助工作支持专利行政执法能力 |
5.4.5 积极探索多渠道化解知识产权纠纷的新途径 |
5.5 早期介入建立知识产权预警诊断机制 |
5.5.1 开展企业专利预警分析 |
5.5.2 建立海外维权援助机制 |
5.5.3 推进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开发利用 |
5.5.4 提高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 |
5.6 积极应对提升权利人自我保护能力 |
5.6.1 提高企业知识产权的自我保护能力 |
5.6.2 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机制 |
5.7 开放共赢整合社会相关优势资源 |
5.7.1 建设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 |
5.7.2 加强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
5.7.3 积极发挥知识产权民间机构的作用 |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3)《南方都市报》犯罪新闻报道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起和研究对象 |
第二节 文献综述和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都市报和犯罪新闻报道 |
第一节 犯罪和犯罪新闻报道 |
第二节 犯罪新闻报道的传播效果 |
第三节 都市报和犯罪新闻报道 |
第三章 《南方都市报》近两年犯罪新闻报道概览 |
第一节 《南方都市报》近两年犯罪报道的定量分析 |
第二节 《南方都市报》近两年犯罪报道的文本框架分析 |
第四章 《南方都市报》犯罪新闻报道的个案研究 |
第一节 李某某等五人强奸案报道:犯罪报道的娱乐化迷思 |
第二节 昆明“3·01”严重暴恐案报道:审慎为主,重在正面的舆论引导 |
第三节 复旦投毒案报道:“媒介审判”折射的越权和侵权问题 |
第五章 结论和建议 |
第一节 《南方都市报》犯罪新闻报道的优势 |
第二节《南方都市报》犯罪新闻报道的不足及原因 |
第三节 《南方都市报》犯罪新闻报道的优化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本文所抽取的1637篇样本一览表 |
注释 |
(4)论当代中国警务模式之嬗变与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综合评述 |
第三节 论文核心概念解析 |
一、警察 |
二、警务 |
三、警务模式 |
第四节 研究内容、方法与主要创新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技术路线 |
四、研究个案的选取 |
五、研究的主要特色与创新 |
六、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第一章: 历史回溯: 当代中国警务模式的嬗变 |
第一节 中国管理型警务的初创” |
一、从湖南保卫局到巡警署: 模仿西方管理型警务 |
二、中国管理型警务在国统区的创设:国民政府“警甲合一”警务模式 |
三、中国管理型警务在苏区的创设: 革命根据地“政治型”警务模式 |
第二节 当代中国警务模式的演进 |
一、管理型警务模式发展的第一阶段:“政治型”警务的延续(1949至 1978年 |
二、管理型警务模式发展的第二阶段:“管制型”警务的变革(1979至 2000年) |
三、“服务型”警务模式的肇始(2001年至今) |
第三节 中国警务模式嬗变的契机 |
一、社会结构调整:中国警务模式演化的基础 |
二、市场经济变革:中国警务模式变迁的催化剂 |
三、政府体制改革: 中国警务模式演进的压力 |
第四节 中国转型时期警务模式变革的动因 |
一、执法环境: 中国转型时期异常严峻的治安生态 |
二、内部因素: 中国警务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
三、外部因素: 世界警务不断改革与创新 |
第二章 案例论析: 国内若干警务创新的实践 |
第一节 新乡“局所合一”的警务改革 |
一、减少层级:警务结构的扁平化 |
二、四警合一: 警务职责的整合 |
三、服务民生: 警务职能的前移 |
第二节 镇江“大巡防”警务改革 |
一、大巡防格局:一体化治安防控体系的构建 |
二、弹性工作制: 警务效能的提高 |
三、契约化保险联防: 警务运行机制的市场化 |
第三节 湖州“民意导向”警务改革 |
一、警务广场: 建立警察、传媒及民意的互动机制 |
二、电子政务: 建设服务型警务的突破口 |
三、信息公开: 实现阳光警务的关键 |
第四节 成效与反思 |
一、“集合式”警务的现实与无奈 |
二、市场机制与社会机制发展的瓶颈 |
三、服务型警务建设的障碍 |
第三章 境外警务实践的考察 |
第一节 西方两大警察体系的渊源 |
一、大陆派警察体系的萌芽 |
二、海洋派警察体系的兴起 |
三、西方两大警察体系演化的内在动力 |
第二节 西方警务现代性的发轫 |
一、从镇压者到宝贝型警察: 务职业性的开始 |
二、政治化与反政治化的博弈: 向专业性道路的警务 |
三、快速反应的警务机制: 就警察的机动性 |
四、合法性的缘起: 变警察的亚文化 |
第三节 西方警务后现代性的思辨 |
一、社群主义的归宿: 向社区警务的哲学基础 |
二、决策与执行的重组: 中与分权的对立与统一 |
三、合作与共治的: 察边缘职能的剥离 |
四、市场治理机制: 务私有化与竞争的理念 |
五、迈向新秩序: 察权由社会分享 |
第四章 中国警务模式重构: 设服务型政府背景下的回应 |
第一节 当代公共管理的若干核心理念及其在本研究的论析 |
一、从一元到多元:政府、市场与社会之交集、互动与制衡 |
二、从矛盾、冲突到合作共治: 种力量与机制的均衡 |
三、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供给理论 |
四、外部性理论 |
第二节 公共管理范式的转换与服务型政府的出现 |
一、从统治、管理走向服务: 共管理演进的逻辑与范式转换 |
二、服务型政府的理论基础与价值取向 |
三、中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
第三节 公共管理范式转换对应的警务模式 |
一、统治行政范式下的警务模式 |
二、管理行政范式下的警务模式 |
三、服务行政范式下的警务模式 |
第五章 建构基于公共安全供给的服务型警务模式 |
第一节 服务型警务模式建构的逻辑 |
一、警务属性的现代定位: 公共服务与公共产品的视角 |
二、警务目标重组: 核心职能与边缘职能的分离 |
三、警务结构调整: 层级减少与扁平化 |
四、警务功能转移: 趋向社会化与市场化 |
第二节 服务型警务模式建构的可行性 |
一、核心理念之源泉: 民主制的参与和协商 |
二、动力机制: 共利益的共享性 |
三、政治空间: 政府角色转换 |
四、时代背景: 公共领域的拓展与公共精神的弘扬 |
五、社会基础: 市场和第三部门的成长 |
第三节 服务型警务模式建构的价值取向 |
一、效率与正义的权衡 |
二、权力与权利的制衡 |
三、管理与服务的均衡 |
四、秩序与自由的平衡 |
五、合作与共治的连衡 |
第四节 服务型警务模式的概念、内涵与运行机制 |
一、服务型警务模式的概念 |
二、服务型警务模式的内涵 |
三、服务型警务的运行机制 |
第六章 建构服务型警务的路径之一: 重构基于宪政平台之警察权 |
第一节 宪政理论中的国家主义和自由主义 |
一、自由主义: 从霍布斯、洛克、卢梭到孟德斯鸿 |
二、国家主义: 从马基亚维利、让·布丹到黑格尔 |
三、公民社会的崛起: 国家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对立统一 |
四、和谐理念: 本研究的价值取向 |
第二节 宪政理念下警察权与公民权的辩证关系 |
一、宪政基本思想 |
二、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内涵解析 |
三、宪政理念下警察权与公民权的重新定位 |
四、宪政框架下警察权属性的嬗变 |
第三节 宪政理念下警察权构建的原则 |
一、分权原则: 警察权配置的制衡性 |
二、比例原则: 警察权运用的合理性 |
三、公共原则: 警察权行使的正当性 |
四、程序原则: 警察权运行的合法性 |
五、司法控制原则: 警察权监督的效能性 |
第七章 建构服务型警务模式的路径之二: 实现多中心治理框架下警务的多元化供给 |
第一节: 多中心治理理论 |
一、多中心理论的假设 |
二、多元化警务主体的培育 |
三、多中心秩序的优势 |
第二节: 公共安全服务社会化供给的建构 |
一、警务的市场供给 |
二、警务的社区供给 |
三、警务服务的自愿者 |
第三节: 警务运行多重协调机制的完善 |
一、多元化警务供给的潜在问题 |
二、政府警务规制对多元化警务供给的调节 |
三、区域之间合作警务协调机制 |
第八章 建构服务型警务模式的路径之三: 完善行政伦理主导下的警务运行的自律与他律 |
第一节 行政伦理与警察伦理 |
一、公权力的伦理解析 |
二、行政伦理的现代精神 |
三、警察伦理的评价要素 |
第二节 警察行为的异化及其矫正 |
一、亚文化: 警察行为异化的表象 |
二、权力寻租: 警察行为异化的动因 |
三、投诉与问责: 警察行为异化的矫正 |
第三节 警务运行自律与他律的完善与强化 |
一、道德内化: 警察行为自律的保障 |
二、多元监督: 中国警务外部控制的基本结构 |
三、绩效考核: 警务运行质量的评定 |
四、司法问责: 警务运行控制的保障 |
第九章 结语: 警务模式未来的发展 |
一、警务社会属性的必然走向 |
二、风险社会警务的多元诉求 |
三、多元治理下的警务协同 |
附录 当代中国警务的演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5)法治湖南视野下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意义 |
第二节 研究成果综述 |
第三节 研究的思路、方法 |
第四节 主要内容及结构安排 |
第五节 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法治湖南概述 |
第一节 法治国家的概述 |
1.1.1 依法治国与依法执政、依法行政 |
1.1.2 法治国家与法治政府、法治社会 |
1.1.3 法治国家和法治湖南 |
第二节 法治湖南发展概述 |
1.2.1 法治湖南发展历程 |
1.2.2 法治湖南现状 |
第三节 法治湖南制度创新 |
1.3.1 湖南特色的党委制度 |
1.3.2 行政指导案例制度 |
1.3.3 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 |
1.3.4 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
1.3.5 行政裁量权的“综合控制模式” |
第四节 法治湖南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实践 |
1.4.1 湖南民族自治地方的基本情况 |
1.4.2 湖南民族自治地方的法治现状 |
1.4.3 新晃侗族自治县:颁布全国第一部县级《自治条例》 |
第五节 小结:法治湖南是法治国家的地方实践 |
第二章 新晃侗族自治县立法分析 |
第一节 新晃侗族自治县立法现状 |
2.1.1 立法进程 |
2.1.2 自治条例 |
2.1.3 单行条例 |
2.1.4 规范性文件 |
第二节 新晃侗族自治县立法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2.2.1 新晃侗族自治县立法的主要问题 |
2.2.2 新晃侗族自治县立法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小结:立法是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建设的基础 |
第三章 新晃侗族自治县执法分析 |
第一节 新晃侗族自治县的执法现状 |
3.1.1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
3.1.2 行政强制 |
3.1.3 行政处罚 |
第二节 新晃侗族自治县执法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3.2.1 新晃侗族自治县执法的主要问题 |
3.2.2 新晃侗族自治县执法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小结:执法是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建设的核心 |
第四章 新晃侗族自治县司法分析 |
第一节 新晃侗族自治县的司法现状 |
4.1.1 纠纷解决机制 |
4.1.2 “村规民约”的运用 |
4.1.3 风俗习惯的运用 |
4.1.4 能动司法的推广 |
第二节 新晃侗族自治县司法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4.2.1 新晃侗族自治县司法的主要问题 |
4.2.2 新晃侗族自治县司法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小结:司法是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建设的关键 |
第五章 新晃侗族自治县法律监督分析 |
第一节 新晃侗族自治县的法律监督现状 |
5.1.1 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
5.1.2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第二节 新晃侗族自治县法律监督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5.2.1 新晃侗族自治县法律监督的主要问题 |
5.2.2 新晃侗族自治县法律监督问题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小结:法律监督是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建设的保障 |
第六章 新晃侗族自治县公众参与分析 |
第一节 新晃侗族自治县的公众参与现状 |
6.1.1 听证制度 |
6.1.2 专家咨询和决策调研制度 |
6.1.3 司法参与制度 |
6.1.4 民主议事制度 |
6.1.5 具有民族特色的法律普及 |
第二节 新晃侗族自治县公众参与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
6.2.1 新晃侗族自治县公众参与的主要问题 |
6.2.2 新晃侗族自治县公众参与的原因分析 |
第三节 小结:公众参与是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建设的途径 |
第七章 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完善 |
第一节 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制约与推进 |
7.1.1 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制约 |
7.1.2 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积极因素 |
第二节 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原则和路径 |
7.2.1 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 |
7.2.2 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 |
第三节 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步骤和方式 |
7.3.1 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步骤 |
7.3.2 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方式 |
第四节 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制度构想 |
7.4.1 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制度设计 |
7.4.2 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的方案构想 |
第五节 小结:民族事务法治化是民族自治地方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 |
余论:法治国家的中国梦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6)富人治村 ——浙中吴镇的权力实践(1996-2011)(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意识 |
1.2 文献梳理 |
1.3 研究设计 |
2 分化与疏离:吴镇的经济社会形态 |
2.1 田野概况:梯度的非农化 |
2.2 社区记忆:家族的弱关联 |
2.3 社会分层:权力的日常化 |
3 富人主政:选举产生的村庄权力格局 |
3.1 村委会选举:选票的升值 |
3.2 农村基层党建:新党员的富人化 |
3.3 人大代表选举:巨富的游戏 |
4 地利之争:城镇化进程中的村庄政治 |
4.1 利益构成:嵌入城镇空间的宅基地开发 |
4.2 行动策略:失地农民安置的场域化演绎 |
4.3 博弈结果:富人担纲的必然性 |
5 场域的定型:乡村治理中的权力互构 |
5.1 村级治理:公共性的萎缩 |
5.2 乡村关系:控制还是交换? |
5.3 个案考察:参政动机分析 |
6 结论 |
6.1 内容总结:寡头定理——利益密集型农村的权力结构化 |
6.2 政策反思:乡村治理往何处去? |
6.3 理论发现:权力的利益网络与乡村场域的结构洞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 1 吴陵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细则 |
附录 2 承诺书样本 |
附录 3 越州市委组织部关于两推一选制度的工作总结 |
附录 4 关于切实解决农村多年不发展党员问题的意见 |
附录 5 关于印发《吴陵镇解决农村多年不发展党员问题工作责任制》的通知 |
附录 6 关于建立 2009 年度解决农村多年未发展党员问题镇(街道)领导联系点制度的通知 |
附录 7 越州市委组织部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调研报告 |
附录 8 越州市城乡新社区建设实施办法 |
附录 9 关于全面推进新农村建设实施意见 |
附录 10 关于要求批准吴陵镇岭村社区建设实施细则及补充规定的批复 |
附录 11 两封与旧村改造有关的上访信 |
附录 12 越州市村级干部基本报酬考核办法 |
附录 13 吴陵镇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作品 |
致谢 |
(7)明代武官犯罪及其司法实践 ——以《皇明条法事类纂》为中心的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研究价值 |
二、概念界定及相关问题的介绍 |
三、研究现状 |
第一章 明代武官犯罪类型 |
一、经济犯罪 |
二、职务犯罪 |
三、刑事犯罪 |
四、道德犯罪 |
第二章 明代武官犯罪之审判程式 |
一、明代武官犯罪之审判机构 |
二、明代武官犯罪之起诉、立案方式 |
三、明代武官犯罪之审判程序 |
第三章 明代武官犯罪之法律规定 |
一、对经济犯罪的法律规定 |
二、对职务犯罪的法律规定 |
三、对刑事犯罪的法律规定 |
四、对道德犯罪的法律规定 |
五、特殊规定 |
第四章 明代武官犯罪之司法实践 |
一、情重罚轻 |
二、情轻罚重 |
三、处治如律 |
四、同类案件处治不同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警民关系的博弈论分析 ——基于政治学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图表目录 |
1 绪论 |
1.1 研究的缘起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选题的价值 |
1.1.3 预期突破和可能创新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警察政治学研究现状及述评 |
1.2.2 政治博弈论研究现状及述评 |
1.2.3 警民关系问题研究现状及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4 论文基本框架 |
2 警民关系及其博弈论解析 |
2.1 警民关系的定位与重构 |
2.1.1 “警”、“民”辨析 |
2.1.2 “关系”梳理 |
2.1.3 “警民关系”新解 |
2.2 警民政治的本源与流变 |
2.2.1 “政治”释义 |
2.2.2 警民关系政治性探源 |
2.2.3 警民关系政治性演进 |
2.3 警民互动的广度与限度 |
2.3.1 警务的“悖论” |
2.3.2 国家的“掣肘” |
2.3.3 警务风格的“烙印” |
2.4 警民博弈的应然与实然 |
2.4.1 从经济博弈论到政治博弈论 |
2.4.2 从警民互动到警民博弈 |
2.4.3 从非合作博弈到合作博弈 |
本章小结 |
3 利益博弈的“囚徒困境” |
3.1 利益观念的争鸣与嬗变 |
3.1.1 公共利益观的传承 |
3.1.2 对公共利益的质疑 |
3.1.3 与私的利益关系 |
3.2 安全保障的私域与公域 |
3.2.1 公共物品的概念及其界线 |
3.2.2 公共安全的由来及其涵义 |
3.2.3 公共安全产品的特性及其分类 |
3.3 公私博弈的模型与启示 |
3.3.1 囚徒困境 |
3.3.2 集体行动的逻辑 |
3.3.3 公地悲剧 |
3.4 警民博弈的困境与演绎 |
3.4.1 警察在利益博弈中的定位 |
3.4.2 作为第三方参与的警民博弈 |
3.4.3 作为利益对局者的警民博弈 |
本章小结 |
4 权力与权利的“智猪博弈” |
4.1 权力与权利的内涵与实质 |
4.1.1 权力和权利的含义 |
4.1.2 权力和权利的变迁 |
4.1.3 权力和权利的关系 |
4.2 警察权与公民权的范围与界限 |
4.2.1 警察权的概念、内容及其特点 |
4.2.2 公民权的概念及其内容 |
4.2.3 警察权与公民权的关系及其界限 |
4.3 “智猪博弈”的原理与适用 |
4.3.1 “智猪博弈”的启示 |
4.3.2 警察权力的“智猪”角色分析 |
4.3.3 公民权利的“智猪”角色分析 |
4.4 警民“智猪博弈”的案例与逻辑 |
4.4.1 美国“米兰达规则”的来龙去脉 |
4.4.2 英国《警察与刑事罪证法》出台背后 |
4.4.3 中国“孙志刚事件”始末 |
本章小结 |
5 自由与秩序的“斗鸡博弈” |
5.1 自由与秩序的论争与哲学 |
5.1.1 自由观念的进化 |
5.1.2 秩序理论的演变 |
5.1.3 自由与秩序的关系 |
5.2 “斗鸡博弈”的模型与架构 |
5.2.1 “斗鸡博弈”模型解析 |
5.2.2 警民“斗鸡博弈”框架设计 |
5.2.3 警民“斗鸡博弈”处境分析 |
5.3 警民冲突的爆发与处置 |
5.3.1 欧美重大突发警民冲突扫描 |
5.3.2 中国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回顾 |
5.3.3 警民大规模冲突的特点及原因探析 |
5.3.4 警民争斗的对决与影响 |
本章小结 |
6 警民关系的和谐之道 |
6.1 和谐警民关系的特征与表现 |
6.1.1 和谐警民关系的提出 |
6.1.2 和谐警民关系的内在特征 |
6.1.3 和谐警民关系的外在表现 |
6.2 警民关系的波动与关联 |
6.2.1 西方国家警民关系发展脉络 |
6.2.2 中国警民关系发展脉络 |
6.2.3 影响警民关系因素评析 |
6.3 警民博弈的困境与出路 |
6.3.1 警民关系政治性的再发现 |
6.3.2 警察与公民政治发展的再考量 |
6.3.3 警民关系核心价值的再挖掘 |
6.4 和谐警民关系的可能与可行 |
6.4.1 警务社会化的理论及其实践 |
6.4.2 善治理论及其实践 |
6.4.3 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的可行之道 |
附录一:2010年南非警民关系问卷调查情况 |
附录二:公安部关于进一加强和谐警民关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目录 |
后记 |
(9)民国三四十年代湖北婚姻冲突案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主旨说明 |
三、学术前史 |
四、文章框架与资料说明 |
第一章 民国三四十年代湖北婚姻冲突的历史与社会背景 |
第一节 传统社会婚姻冲突的历史背景 |
一、婚姻冲突的社会层面 |
二、婚姻冲突的法律层面 |
第二节 民国三四十年代婚姻冲突的历史背景 |
一、近代中国婚姻冲突的时代背景 |
二、湖北婚姻冲突的区域背景 |
第二章 婚约纠纷 |
第一节 婚约及婚约纠纷的历史回顾 |
一、婚约的历史回顾 |
二、婚约纠纷的历史回顾 |
第二节 婚约纠纷的特征分析 |
一、婚约纠纷分类 |
二、婚约纠纷的时空性 |
三、婚约纠纷当事人的考察 |
第三节 婚约纠纷原因透析 |
一、家长包办订婚导致的纠纷 |
二、因一方病故导致婚约纠纷 |
三、聘礼问题与婚约纠纷 |
第三章 重婚 |
第一节 重婚的历史回溯 |
一、一夫一妻制 |
二、妾 |
三、法律与事实下的重婚 |
第二节 重婚案件概览 |
一、案件分类 |
二、案件的时空特点 |
三、案件当事人考察 |
第三节 重婚原因透析 |
一、妻子重婚原因 |
二、丈夫重婚原因 |
第四章 通奸 |
第一节 通奸现象的历史考察 |
一、学术研究的回顾与思考 |
二、传统社会通奸案件的特征 |
三、通奸、观念与司法实践 |
第二节 通奸案件概览 |
一、通奸案表现形式 |
二、通奸案当事人考察 |
第三节 通奸原因分析 |
一、女方发生通奸的原因 |
二、男方发生通奸的原因 |
第五章 遗弃 |
第一节 遗弃行为的历史考察 |
一、礼制与遗弃行为 |
二、法制与遗弃行为 |
三、社会生活中的遗弃行为 |
第二节 遗弃案件分析 |
一、遗弃案概览 |
二、当事人考察 |
第三节 遗弃行为发生的原因 |
一、女方遗弃男方的原因 |
二、男方遗弃女方的原因 |
第六章 离婚 |
第一节 离婚的历史演变——从司法制度的角度 |
一、传统社会离婚的类型与原因 |
二、近代社会的离婚类型与原因 |
第二节 离婚案件概览 |
一、离婚案件的时空性 |
二、离婚案件分类 |
三、案件当事人分析 |
第三节 离婚案件原因分析 |
一、男方提出离婚之原因 |
二、女方提出离婚之原因 |
第七章 婚姻冲突与妇女权利 |
第一节 妇女订婚权 |
一、订婚权:家长与女儿的博弈 |
二、立场不同:男方当事人对订婚权的维护 |
三、变化:司法机关的取舍 |
第二节 妇女的家庭观念与财产权 |
一、依靠丈夫:妇女的传统家庭观念 |
二、靠山不牢:婚姻冲突的发生 |
第三节 妇女的离婚权与法秩序 |
一、离与不离:是谁变了心 |
二、自由与生存:何者更重要 |
三、准予与驳回:离婚自由还是不自由 |
结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刑事诉讼文化论(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新乡土中国"的法制图景 |
二、法制现代化的范式 |
三、研究思路及方法 |
第一章 刑事诉讼文化的概念和特征 |
一、纷繁的文化定义 |
(一) 关于"文化"的语源学追踪 |
(二) 学者论域中的"文化" |
(三) 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眼中的"文化" |
二、法律文化的定义 |
(一) 国外学者对法律文化的定义 |
(二) 中国学者的法律文化观 |
(三) 需要厘清的概念和关系 |
三、刑事诉讼文化的概念和特征 |
(一) 刑事诉讼文化的概念 |
(二) 刑事诉讼文化的特征 |
第二章 刑事诉讼文化的结构和功能 |
一、作为方法论的结构主义 |
(一) "结构"释义 |
(二) 结构主义 |
(三) 后结构主义 |
二、文化结构与法律文化结构 |
(一) 文化结构 |
(二) 法律文化结构 |
三、刑事诉讼文化的结构 |
(一) 刑事诉讼文化的内部结构 |
(二) 刑事诉讼文化的外部结构 |
四、刑事诉讼文化的功能 |
(一) 表达、象征功能 |
(二) 沟通、整合功能 |
(三) 权衡、指令功能 |
(四) 制约、规范功能 |
(五) 建构、评价功能 |
第三章 刑事诉讼文化模式 |
一、文化模式 |
(一) 文化模式的概念 |
(二) 文化模式的整合 |
二、刑事诉讼文化模式 |
(一) 法系的样式与法律文化模式 |
(二) 刑事诉讼模式与刑事诉讼文化模式 |
三、刑事诉讼文化的冲突与互动 |
(一) 社会学领域的冲突理论 |
(二) 社会学领域的互动理论 |
(三) 刑事诉讼文化的冲突和互动 |
第四章 两大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文化的演进 |
一、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文化的演进 |
(一) 古罗马的弹劾式诉讼 |
(二) 中世纪欧洲的纠问式诉讼 |
(三) 欧洲大陆近代以来的职权主义诉讼 |
二、英美两国刑事诉讼文化的演进 |
(一) 古代英国的弹劾式诉讼 |
(二) 英国的对抗式诉讼 |
(三) 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 |
三、两大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向 |
(一) 两大法系国家刑事诉讼的发展 |
(二) 两大法系国家刑事诉讼融合的原因 |
第五章 中国的刑事诉讼文化——以"无讼"和"讯问"为例 |
一、"无讼"之于刑事诉讼 |
(一) "无讼"论的缘起 |
(二) "无讼"论所指涉的诉讼种类 |
(三) 犯罪成因决定了刑事诉讼非"无讼"所能禁 |
(四) 民、刑起诉原则之异所体现的"无讼"指向 |
二、讯问及其正当化 |
(一) 饱受争议的讯问 |
(二)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寻求侦查讯问正当化的一种尝试 |
(三) 讯问正当化与传统刑事诉讼文化的颉颃 |
第六章 基于文化传统的刑事诉讼法制建构 |
一、建构刑事诉讼法制的落脚点:能用、管用、真用 |
(一) 现实性与前瞻性相结合原则 |
(二) 法定性与制裁性相结合原则 |
(三) 系统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原则 |
(四) 可操作性与开放性相结合原则 |
二、刑事诉讼目的之: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的黄金分割 |
(一) 关于刑事诉讼目的的学说 |
(二) 刑事诉讼目的之黄金分割 |
三、刑事诉讼模式之:对抗与合作、和解相结合 |
(一) 协商性司法范例考察 |
(二) 恢复性司法的复兴 |
(三) 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之建构 |
结语:对转型期中国法制图景的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广西:一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1361件(论文参考文献)
- [1]政府科技补助对企业创新绩效的影响 ——基于反腐败的视角[D]. 王闽. 中国矿业大学, 2017(04)
- [2]创新驱动发展背景下的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研究 ——以天津市为例[D]. 张哲. 天津大学, 2018(04)
- [3]《南方都市报》犯罪新闻报道研究[D]. 陈梦. 暨南大学, 2016(05)
- [4]论当代中国警务模式之嬗变与重构[D]. 胡建刚. 南京大学, 2014(05)
- [5]法治湖南视野下新晃侗族自治县法治建设研究[D]. 吴旸. 中央民族大学, 2013(12)
- [6]富人治村 ——浙中吴镇的权力实践(1996-2011)[D]. 袁松. 华中科技大学, 2012(08)
- [7]明代武官犯罪及其司法实践 ——以《皇明条法事类纂》为中心的考察[D]. 程彩萍. 西南大学, 2012(10)
- [8]警民关系的博弈论分析 ——基于政治学的视角[D]. 刘猛. 武汉大学, 2012(06)
- [9]民国三四十年代湖北婚姻冲突案例研究[D]. 潘大礼. 华中师范大学, 2011(10)
- [10]刑事诉讼文化论[D]. 阿儒汗. 中国政法大学, 20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