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禁止非法进口甲鱼(论文文献综述)
杨朝霞[1](2021)在《野生动物禁食制度的革新——从野生动物三重概念的剖析入手》文中提出野生动物禁食问题牵涉生物多样性保护、公共卫生安全、扶贫攻坚、驯养繁殖产业发展等十分复杂的利益关系,需要在明晰野生动物的常识概念、科学概念、法律概念之三重概念和人工繁育动物的三大类型等重大"事理"基础上,以"禁食""可食""倡导不食"的三分法、疫情时期和非疫情时期的二分法为分析框架,进行分类施策的制度设计。一方面,基于野生动物保护和疫情风险防控需要,必须将野生动物中的"疫源疫病动物"和"重点保护动物"纳入禁食"黑名单"。另一方面,基于利益平衡原则,也有必要将确有证据证明卫生安全的野生动物,特别是可以商业性经营利用、人工繁育技术成熟、卫生安全的人工繁育动物,纳入可食"白名单"。至于公共卫生安全风险较小的其他野生动物,特别是无脊椎动物和人工繁育动物,可纳入倡导不食的"灰名单",并规定禁止毁灭性利用的底线。
刘泓泉[2](2016)在《南通渔业现代化研究(19272000)》文中认为濒江临海的南通自古便有着较为丰厚的渔业资源与发展渔业的独特优势。进入近代以来,虽然张謇于清末开启了南通及我国渔业现代化的进程,但在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前,包括南通在内的我国渔业仍多以传统渔业为主。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正式建立后至2000年间,南通渔业现代化则走过了一段不平凡的历程。这其中,既经历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渔业现代化的初步展开与受阻,也经历了解放后至改革开放前渔业的恢复与渔业现代化的再次起步及一定发展,更有改革开放后渔业现代化的强势推进与加速发展。在这一历程中,南通的渔业生产、渔民、渔村与渔港之发展逐渐迈向现代化。渔业生产方面,南通渔业生产的渔船与网具在传承基础上逐步得到了改进与革新。改革开放后,现代渔船与网具的生产更是呈现出了规模化之势;捕捞渔业在经历了兴盛、受阻、恢复、发展、产业调整及转型等后,进一步走向现代化;养殖渔业历经兴起、发展、推进、快速与产业化发展后,不断彰显了其日益现代化的程度与水平;水产品的保鲜与加工则在传承中实现了创新与规模化发展;水产品的销售与贸易也渐次由鱼行主导化、国营化走向现代市场化。渔民方面,解放前南通渔民困窘的生活处境、受损的权益、薄弱的教育及卑微的社会地位等在解放后均发生了巨变。渔民生活逐渐改善并在改革开放后日渐富裕,权益受到了切实的维护与保障,教育获得了持续的注重和提高,社会地位也有了较大的提升。渔民的生产、生活习俗及信仰也渐渐变迁与移风易俗。渔村与渔港的现代化建设上,解放前,南京国民政府对渔村与渔港的建设虽有关注,但渔村除了衰败根本无建设,渔港建设也进展甚微。解放后,党和政府对南通渔村进行了整治与初步建设,渔港的建设提上日程并正式启动。改革开放以来,现代渔村(区)与渔港的建设发展和推进的步伐加快。在南通渔业生产、渔民、渔村与渔港渐行向现代化推进的同时,对其进程产生重要影响的渔业管理也日渐现代化。其中,渔业生产管理除不断注重组织机构与制度建设外,还通过渔业指导与合作、渔业集体生产与计划调控、渔业生产承包与渔政管理及目标管理等不断推进渔业生产管理的现代化;渔民与渔村的管理也由钳制渔民的保甲制向民主化等管理方式嬗变。改革开放后,现代渔民与渔村(港)的管理则在改革中继续推进。作为近现代我国渔业现代化发展的一个重要典型,南通渔业现代化的历程折射出了渐进的我国渔业现代化之曲折与不易。南通渔业现代化为江苏乃至全国的渔业现代化做出了重要贡献。解放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其举足轻重之地位倍显,并较好地发挥了自身的示范引领与促进作用。而南通渔业现代化在其发展与推进过程中也呈现出了一定的特点,且为我国渔业现代化积累了一些有益的经验。这无疑对我们今天继续推进渔业现代化有着较好的借鉴。
吴玉娟[3](2014)在《台湾进口甲鱼蛋的检疫及风险评估》文中指出甲鱼是一种具有很高的营养价值和药用价值的水产品,大陆用于种苗孵化的甲鱼蛋主要来自台湾。现阶段国内关于甲鱼蛋携带病原菌的普查较少,进口甲鱼蛋中检出霍乱弧菌的报道时有发生,台湾也发生过食用甲鱼蛋引起食物中毒事件。因此,本研究借助基质辅助激光解析电离飞行时间质谱(Matrix assisted laser desorption/ionization time of flight massspectrometry,MALDI-TOF-MS),辅以VITEK2Compact全自动生化鉴定仪、血清学方法和PCR技术,对台湾进口甲鱼蛋携带的病原菌进行普查,并建立了台湾进口甲鱼蛋中主要病原菌的MALDI-TOF-MS蛋白质指纹图谱数据库。建立了大肠杆菌、沙门氏菌、弗氏柠檬酸杆菌和霍乱弧菌纳米金PCR检测方法,根据质检总局发布的《进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对台湾进口甲鱼蛋进行定性风险评估。本实验结果如下:1、利用MALDI-TOF-MS对73批台湾进口甲鱼蛋中分离到的细菌进行鉴定,结果显示此次分离到了25个属51种257株细菌,甲鱼蛋带菌率为90.41%,多重带菌现象严重。MALDI-TOF-MS蛋白质指纹图谱数据库中收录了32种162株病原菌。2、建立了检测大肠杆菌、沙门氏菌、弗氏柠檬酸杆菌和霍乱弧菌的纳米金PCR方法,通过优化退火温度和引物浓度,获得了良好的特异性和灵敏度。3、对台湾进口甲鱼蛋可能携带的细菌性病害进行了致病性分析,选取其中致病性较强的7种细菌(嗜水气单胞菌、迟缓爱德华氏菌、霍乱弧菌、沙门氏菌、大肠杆菌O157、肺炎克雷伯氏菌和副溶血弧菌)进行定性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显示,风险为高等的细菌性病害是霍乱弧菌,其他均为中、低等,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提出了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综上所述,本研究利用MALDI-TOF-MS对台湾进口甲鱼蛋所携带病原菌进行了普查,建立了针对台湾进口甲鱼蛋的主要病原菌的MALDI-TOF-MS蛋白质指纹图谱数据库,将纳米金PCR技术应用于大肠杆菌、沙门氏菌、弗氏柠檬酸杆菌和霍乱弧菌的检测,还对台湾进口甲鱼蛋携带的主要病原菌进行了风险评估。上述结果对降低台湾输大陆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食源性疾病发生的风险,进一步加强海峡两岸甲鱼蛋的贸易往来有重要意义。
孙波[4](2012)在《中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研究》文中指出中国是重要的水产品生产、消费和出口大国,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不仅关系到水产业的健康发展,也与人民群众健康息息相关,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研究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建立现代化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提高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是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渔业现代化进程的客观要求,也是积极适应和满足市场需求,确保水产品稳定、持续、安全供给,提高农渔民收入的现实需要;是提高我国水产品国际市场竞争力,加快外向型农渔业发展的战略选择,同时也是科学开发用渔业资源,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农渔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论文应用经济学和管理学的分析工具,对有关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基本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证了水产品质量安全的公共产品属性,明确了政府在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中的主体责任;应用公共选择理论分析了生产者和消费者对供给水产品质量安全的行为动机;通过系统管理论、组织理论、二元制结构理论等为建立区域化综合性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体系奠定了理论基础。论文系统回顾了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历史趋势,对近年来发生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公共事件进行了案例分析;比较了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国际经验,对美国、欧盟、日本、韩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进行系统分析。论文将研究重点定位于水产品质量安全作为公共产品存在问题的经济分析上,探讨了政府的监管责任。指出包括水产食品在内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很大程度是由于社会分配不公、低收入人群消费能力不足、社会二元制结构导致了食品市场“劣质驱逐良质”现象的存在。提出加强对水产品生产各个环节的安全风险控制和各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是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论文提出应建立有效整合水产品供应链各环节全部要素与利益相关者的水产品质量安全保障管理新模式。主要路径有:建立管理统一、分工负责、运转协调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科技水平,建立食品安全科技支持体系;完善我国水产品认证认可体系和市场准入制度;建立健全应急反应机制;建立统一协调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监管组织有效性,提高低收入者的消费能力和自律能力。结合我国现阶段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实际,论文提出了建立区域化的综合性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构想。主要思路包括:建立综合高效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包括组建综合性管理机构、建立政策法规控制体系、推进标准化基地建设、完善宣传培训体系;优化以监控、预警、纠偏及评估为主要流程的水产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建立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防护体系、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体系、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控制体系;强化化学投入品控制、质量安全信息追溯两大关键环节。
孙江,何力,黄政[5](2009)在《动物保护法概论 第三编 中国动物保护立法及其实践 第三章 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文中认为第一节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现状综述一、现行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数量较少,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对动物保护法的宗旨、原则、任务、保护对象、适用范围、基本制度以及基本管理体制作出明确规定的能够统领全局的动物保护基本法,这就直接制约了对于动物保护单行法规的制定。
李春风[6](2009)在《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建设研究》文中指出我国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始建于1999年,经过近10年的发展,已获得长足进步,监控的动物种类、药物种类、地区和取样数量逐年增长,并多次通过来自欧盟、美国、日本和加拿大等发达国家专家组的考察。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不够完善,监控计划与日常抽检、进出口检验严重脱节,监控计划在国家动物源性食品残留控制体系中并未起到主导作用,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也难以成为控制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支持性和基础性体系。随着国际食品安全门槛的不断提高,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整体安全形势更趋严峻,国内外对动物源性食品中农兽药残留、环境污染物等有害物质残留检测要求多达数百项之多,依靠批批检测或抽样检测已难以保证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因此迫切需要建设和完善我国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和监控计划,以监控代替检测,彻底转变我国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模式。论文根据中国近10年来的残留监控计划和总结报告,历年来欧盟、美国等对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考察报告,欧盟、美国、日本等相互间的考察报告,我国相关专家对典型欧盟成员国、美国、日本等的实地考察报告,质检总局与各国谈判和交流中获得的资料和信息以及各国官方网站上的公开资料等,从法规法规体系、组织实施机构、技术支撑体系、残留监控计划实施等方面对中国、欧盟、美国、日本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深入探讨和比较研究,归纳出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与欧美日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的差距和不足,并在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的发展思路。论文旨在为完善我国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提供科学依据和决策支持,以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现实国情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实现“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安全控制,将动物源性食品中有害物质残留的危害降低到最低限度,并为其它种类食品的安全控制提供示范和借鉴。主要研究内容及结果如下:1.对中国、欧盟、美国、日本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研究表明:(1)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经过10年来的不断改进和完善,残留监控物质种类和抽样地区逐年增加,残留监控体系已渐入完善和成熟,残留监控计划的科学性、时效性、合理性不断提高,为促进我国动物源性食品的出口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由于法律地位的缺失,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在诸多方面存在不足;(2)欧盟是国际上最早提出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的地区,已建立起一整套完善的法规和指令,涵盖了残留监控的所有要点,为残留监控计划的有效运行提供了组织和法规上的保证,但由于欧盟成员国众多,而且发展不平衡,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不能完全按照法规的要求实施的情况,另外欧盟成员国之间宽松的食品安全监测制度可能造成一个成员国发生食品安全问题而波及整个欧盟的风险;(3)美国的食品安全体系是一个不断改进、不断完善的动态体系,现已形成了一个运行高效、合作默契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能够真正做到“从农场到餐桌”的全过程管理,但美国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也存在监控计划的覆盖面不广、部门之间的沟通较少、检测设备投入滞后、监控计划针对性不强、检测质量控制不严等待改善之处;(4)日本是是世界上食品安全保障体系最完善、监管措施最严厉的国家之一,其充分运用风险分析的原理,并按风险级别对进口动物源性食品进行监控检查、强化监控检查和命令检查,但由于其监控计划仅针对进口食品,加之日本厚生劳动省在制定和实施残留监控计划时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导致其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实际上已成为调控动物源性食品进口贸易的技术壁垒手段,而不是控制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工具。2.对欧盟、美国、日本和中国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的比较研究表明,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在法律法规体系、组织实施机构、技术支撑体系、残留监控计划实施等方面均存在不足,而法律地位的缺失是制约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进一步发展的最根本问题。3.由于法律依据的缺失和法律地位不明确是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不能成为控制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支持性和基础性体系的根本原因,因此应重点从完善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法律法规支持体系、明确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的法律地位、规范兽药管理、加强源头控制、落实企业自检自控责任、规范残留监控计划的制定和实施、建立风险预警电子信息系统、改革实验室体系和检测方法体系、加强检测质量控制等方面完善我国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并大幅提高残留监控计划的取样量和覆盖范围,发挥残留监控计划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中的主导地位。论文首次对中国、欧盟、美国和日本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进行了深入系统的总结和评估研究;首次对中国、欧盟、美国和日本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法律法规体系和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进行了系统比较研究;首次提出了建立既符合我国现实国情,又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监控体系等效和接轨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论文的研究目标在于建立既符合我国现实国情,又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监控体系等效和接轨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制约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进一步发展的瓶颈问题,为我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的科学发展和监管模式的科学转变提供决策支持,最终形成以源头监控为基础、过程控制为保证、随机抽检为验证的三位一体的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监管新模式。完善科学的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和新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不仅将提高我国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而且将大幅降低食品安全的管理成本。因此,论文研究成果的实施必将提高我国动物源性食品的整体安全水平,并为其它种类食品的安全控制提供示范效应,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高宏泉[7](2002)在《浅谈我国甲鱼市场》文中认为 一、我国甲鱼市场的发展概况 我国养殖的甲鱼主要品种为中华鳖,是我国独特的优良鳖种。长期以来,中华鳖的驯养和人工孵化技术不过关,鳖价始终居高不下,价格最高达到每公斤千元以上,一度成为
陈蓝荪[8](2001)在《WTO基本原则和例外对我国渔业的影响》文中研究指明 WTO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法律基础和组织基础,是世界上唯一处理国际贸易规则的全球性国际组织。WTO倡导开放市场,削减关税、清除贸易壁垒,推动自由贸易;倡导各缔约方在处理经济贸易事务关系时,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促进其缔约方人民的福利最大化。同时致力于避免贸易产生负面影响,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
陈法[9](1999)在《禁止非法进口甲鱼》文中研究指明
文飞[10](1999)在《农业部发出通知禁止非法进口甲鱼》文中研究表明
二、我国禁止非法进口甲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禁止非法进口甲鱼(论文提纲范文)
(1)野生动物禁食制度的革新——从野生动物三重概念的剖析入手(论文提纲范文)
一、作为常识概念和科学概念的野生动物 |
(一)作为常识概念的野生动物 |
(二)作为科学概念的野生动物 |
二、作为法律概念的野生动物 |
(一)野生动物的法律概念是科学概念的法律化加工 |
(二)新冠疫情背景下野生动物法律概念的检视和修正 |
(三)人工繁育动物范畴归属的类型化 |
1.不再属于“野生动物”且应采用有别于野外种群制度措施的人工繁育动物 |
2.仍属于“野生动物”且与野外种群进行同等保护的人工繁育动物 |
3.仍属于“野生动物”但应与野外种群进行差别保护的人工繁育动物 |
三、野生动物禁食制度的优化:以“黑”“白”“灰”名单的三分法为框架 |
(一)“黑名单”:禁止食用的“重点保护动物”和“疫源疫病动物” |
(二)“白名单”:确有证据表明卫生安全的可食野生动物 |
(三)“灰名单”:倡导不予食用的其他野生动物 |
四、结 语 |
(2)南通渔业现代化研究(19272000)(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起 |
二、相关概念的界定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与架构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南通渔业现代化历史进程 |
第一节 传统渔业在南通 |
一、远古至明代以前的南通渔业 |
二、明清时期的南通渔业 |
三、民初北洋政府时期的南通渔业 |
第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南通渔业现代化的初步展开与受阻 |
一、渔业现代化的初步展开(1927~1937) |
二、渔业现代化的被迫中断(1938~1945) |
三、渔业现代化的被迫搁浅(1946~1949) |
第三节 解放后至改革开放前南通渔业现代化的再次起步与发展 |
一、渔业现代化的再次起步(1949~1965) |
二、渔业现代化的一定发展(1966~1978) |
第四节 改革开放后南通渔业现代化的强势推进与加速 |
一、渔业现代化的强势推进(1979~1986) |
二、渔业现代化的加速发展(1987~2000) |
第二章 渔业生产的现代化 |
第一节 张謇与我国近现代渔业生产的开启 |
一、张謇与南通吕四渔业公司 |
二、张謇与江浙渔业公司 |
三、张謇为渔业生产现代化所作的其它努力 |
第二节 近现代渔业生产工具的使用与革新 |
一、渔船的使用与革新 |
二、渔网具的使用与革新 |
第三节 捕捞产业之兴衰与现代转型 |
一、捕捞渔业的兴盛与困境 |
二、捕捞渔业发展的受阻 |
三、捕捞渔业的恢复与初步发展 |
四、海洋捕捞的继续推进与淡水捕捞的下滑 |
五、捕捞渔业的产业化发展与调整 |
六、捕捞产业的加速发展与转型 |
第四节 养殖渔业的兴起与产业化 |
一、淡水养殖渔业的兴起 |
二、淡水养殖的恢复发展与海水养殖的起步 |
三、养殖渔业的整体推进 |
四、养殖渔业的突飞猛进 |
五、养殖渔业发展的产业化 |
第五节 水产品保鲜与加工业之演进 |
一、传统的水产品保鲜与加工技术 |
二、水产品保鲜与加工业在传承中的新进展 |
三、水产品保鲜与加工业的规模化和产业化 |
第六节 水产品销售与贸易方式的嬗变 |
一、水产品销售与贸易的鱼行主导化 |
二、水产品销售与贸易的国营化 |
三、水产品销售与贸易的市场化 |
第三章 渔民生活与观念的变化 |
第一节 渔民的生活 |
一、渔民生活处境的变迁 |
二、渔民权益维护与保障的“虚实之变” |
第二节 渔民的教育与社会地位 |
一、渔民教育的注重与提升 |
二、渔民社会地位的变迁 |
第三节 渔民的习俗与信仰 |
一、渔民的生产习俗及变化 |
二、渔民的生活习俗及变化 |
三、渔民的信仰及变化 |
第四章 渔村与渔港的现代化建设 |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无实质性建设的渔村与渔港 |
一、对渔村的关注 |
二、渔港建设进展甚微 |
第二节 党和政府正式启动建设的渔村与渔港 |
一、对旧时渔村的整治与初步建设 |
二、渔港建设的正式启动与初具规模 |
第三节 现代渔村与渔港建设的加速 |
一、现代渔村(区)建设的迅猛推进 |
二、现代渔港建设的加速 |
第五章 渔业管理的现代迈进 |
第一节 渔业生产管理的现代迈进 |
一、渔业生产管理组织机构的演变与完善 |
二、渔业生产管理的制度建设 |
三、渔业生产管理的运作模式变迁 |
四、渔业生产管理中相关问题研究 |
第二节 渔民与渔村管理的现代迈进 |
一、渔民与渔村管理上的“四甲制” |
二、渔民与渔村管理上的保甲制 |
三、渔民与渔村管理方式的嬗变及渔港管理的起步 |
四、渔民与渔村(港)管理的改革及推进 |
第六章 南通渔业现代化的评价 |
第一节 南通渔业现代化的地位与作用 |
一、南通渔业现代化的地位 |
二、南通渔业现代化的作用 |
第二节 南通渔业现代化所呈现的特点与经验 |
一、特点 |
二、经验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着目录 |
后记 |
(3)台湾进口甲鱼蛋的检疫及风险评估(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甲鱼蛋概况 |
1.1.1 甲鱼蛋研究价值 |
1.1.2 甲鱼蛋携带病原菌概况 |
1.2 食源性病原菌检测技术研究进展 |
1.2.1 传统方法 |
1.2.2 免疫学方法 |
1.2.3 分子生物学方法 |
1.2.4 蛋白质指纹图谱分析方法 |
1.2.5 其他方法 |
1.3 MALDI-TOF-MS 在食源性病原菌鉴定中的应用 |
1.3.1 MALDI-TOF-MS 的原理 |
1.3.2 MALDI-TOF-MS 在病原菌检测中的应用 |
1.3.3 MALDI-TOF-MS 应用中存在问题和展望 |
1.4 动物及动物产品风险评估 |
1.4.1 动物及动物产品风险评估基本概念 |
1.4.2 动物及动物产品风险评估需考虑因素 |
1.4.3 动物及动物产品风险评估现状 |
1.5 研究目的、意义及内容 |
1.5.1 研究目的、意义 |
1.5.2 研究内容 |
第2章 台湾进口甲鱼蛋中细菌的分离、鉴定及蛋白质指纹图谱数据库的建立 |
摘要 |
2.1 材料和方法 |
2.1.1 材料 |
2.1.2 方法 |
2.2 结果和分析 |
2.2.1 细菌鉴定结果 |
2.2.2 蛋白质指纹图谱数据库的构建 |
2.3 讨论 |
第3章 部分病原菌纳米金 PCR 检测方法的建立 |
摘要 |
3.1 材料和方法 |
3.1.1 材料 |
3.1.2 方法 |
3.2 结果和分析 |
3.2.1 纳米金 PCR 检测方法的建立 |
3.2.2 灵敏度检测及与普通 PCR 对比 |
3.2.3 特异性检测 |
3.2.4 甲鱼蛋中分离到细菌的检测 |
3.3 讨论 |
第4章 台湾进口甲鱼蛋携带主要病原菌的风险评估 |
摘要 |
4.1 危害因素确定 |
4.2 风险评估 |
4.2.1 嗜水气单胞菌风险评估 |
4.2.2 迟缓爱德华氏菌风险评估 |
4.2.3 大肠杆菌 O157 风险评估 |
4.2.4 沙门氏菌风险评估 |
4.2.5 霍乱弧菌风险评估 |
4.2.6 肺炎克雷伯氏菌风险评估 |
4.2.7 副溶血弧菌风险评估 |
4.3 风险管理措施 |
4.4 结论 |
第5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4)中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 主要学术构想和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4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5 论文主要内容和结构 |
1.6 国内外研究动态 |
1.7 关键术语诠释 |
2 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理论思考 |
2.1 公共管理理论 |
2.2 公共选择理论 |
2.3 区域经济理论 |
2.4 系统管理理论 |
2.5 组织理论 |
2.6 二元制结构理论 |
2.7 市场制度的激励及失灵理论 |
2.8 水产品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理论 |
2.9 小结 |
3 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分析 |
3.1 基于产业链的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 |
3.2 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经济学分析 |
3.3 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演化趋势 |
3.4 小结 |
4 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国际经验借鉴 |
4.1 概述 |
4.2 美国 |
4.3 欧盟 |
4.4 日本 |
4.5 韩国 |
4.6 加拿大 |
4.7 小结 |
5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历史和现状 |
5.1 发展历史 |
5.2 公共监管体系 |
5.3 生产控制体系 |
5.4 小结 |
6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成因分析与解决途径 |
6.1 水产品质量安全公共事件案例分析 |
6.2 我国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成因分析 |
6.3 解决水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主要途径 |
7 建立综合高效的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
7.1 建立综合性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 |
7.2 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政策法规体系 |
7.3 推进水产养殖基地标准化体系 |
7.4 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宣传培训体系 |
8 优化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运行机制 |
8.1 监控、预警、纠偏及评估控制体系 |
8.2 质量安全防护体系 |
8.3 质量安全风险信息体系 |
8.4 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控制体系 |
9 强化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点环节 |
9.1 重点管控环节之一——化学投入品控制 |
9.2 重点管控环节之二——质量安全追溯控制 |
10 研究结论、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10.1 研究结论 |
10.2 论文创新点 |
10.3 不足之处与今后努力方向 |
参考文献 |
论文中的符号及缩略词说明 |
国内外主要有关水产品质量安全机构网站一览表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5)动物保护法概论 第三编 中国动物保护立法及其实践 第三章 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论文提纲范文)
第一节我国动物保护立法现状综述 |
一、现行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数量较少,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
二、受保护的动物范围有限 |
三、对于残害动物的行为制裁不足 |
四、相关法律条款过于原则化,不利于司法、执法的具体实践 |
第二节中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 |
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立法的基本概况 |
(一)宪法 |
(二)野生动物保护法律 |
(三)行政法规 |
(四)部门规章 |
(五)地方性法规与规章 |
二、《中国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主要内容 |
(二)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简要评说 |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
四、《城市动物园管理规定》 |
五、其他与野生动物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 |
(一)199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局与加拿大环境部环境合作备忘录》 |
(二)《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和《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 |
1.《天津市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主要规定 |
2.《北京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补偿办法》的主要规定 |
第三节我国实验动物保护法律制度 |
一、有关实验动物保护法的渊源 |
(一)法律 |
(二)行政法规和部委规章 |
(三)地方性立法 |
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 |
三、《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和《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
(一)1997年科技部颁布实施的《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 |
(二)《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 |
第四节我国农场动物保护法律制度 |
一、我国农场动物保护法的主要渊源 |
(一)法律 |
(二)行政法规与部委规章 |
(三)地方性立法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主要规定 |
三、有关农场动物保护的专门性规定 |
(一)关于农场动物免疫和防疫的专门规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 |
2.《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
3.《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
(二)有关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的主要规定 |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2.《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 |
第五节我国其他驯养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 |
一、伴侣动物保护的法律规定 |
(一)伴侣动物保护法的渊源 |
(二)我国伴侣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 |
1.有关伴侣动物饲养的资格和条件的法律规定 |
2.弃养伴侣动物和流浪伴侣动物的保护 |
3.伴侣动物的活动空间问题我国对伴侣动物的户外活动空间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地方性立法中。如《深圳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内饲养烈性犬,而烈性犬的界定,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河北省家犬管理办法》规定“城市(含县城关镇)、郊区、矿区、新兴工业区、游览区、道口和机场周围禁止养犬。”。2004年修订的《西安市限制养犬规定》规定:本市二环路以内区域及二环路以外的文物古迹保护区、风景名胜游览区、开发区、居民住宅区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为重点限制养犬区,其他区域为一般限制养犬区;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限制养犬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卫生、农业、工商、市容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其职责,协同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限制养犬工作;二环路以内,禁止从事犬类交易、养殖和举办犬类展览、竞赛、表演。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禁止个人养烈性犬、大型犬。重点限制养犬区内经登记,个人可养小型观赏犬。烈性犬、大型犬和小型观赏犬的分类,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农业部门确定并公告;个人养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暂住户口,有民事行为能力,独门独户居住。经登记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天安门广场以及东、西长安街和其他的主要道路禁止遛犬。主要道路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向社会公布。市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范围禁止遛犬。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定地区划定范围禁上养犬、禁止遛犬。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会议经讨论决定,可以在本居住区内划定禁止遛犬的区域。”第17条规定:“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携犬进入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等公共场所;(二)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三)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并为犬戴嘴套,或者将犬装入犬袋、犬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四)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并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五)对烈性犬、大型犬实行拴养或者圈养,不得出户遛犬;因登记、年检、免疫、诊疗等出户的,应当将犬装入犬笼或者为犬戴嘴套、束犬链”。《青岛市养犬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携犬乘坐除客运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狗乘坐客运出租车时,主人或者看管人也要给狗带套,或者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抱入怀中。乘坐电梯时,也要像乘坐出租汽车那样把狗管好。《上海市养犬须知》规定:准养犬必须圈养或拴养,不准携带犬类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犬只有在领证、检疫、免疫接种、诊疗才能进入道路、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 |
4.伴侣动物的监督和管理问题 |
二、工作动物和娱乐动物保护立法 |
三、有关动物屠宰福利的法律规定 |
(一)我国动物屠宰福利法的渊源 |
(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主要规定 |
(三)《畜类屠宰加工通用技术条件》的主要规定 |
四、有关动物运输福利的法律规定 |
(一)我国动物运输福利法的渊源 |
(二)《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内运输规则》的有关规定 |
(三)《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 |
(四)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动物运输的法律规定 |
(6)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前言 |
1.1 立题依据 |
1.2 国内外同类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目标及创新点 |
1.3.1 研究内容 |
1.3.1.1 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研究 |
1.3.1.2 欧盟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研究 |
1.3.1.3 美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研究 |
1.3.1.4 日本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研究 |
1.3.1.5 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建设对策研究 |
1.3.2 研究目标 |
1.3.3 技术难点 |
1.3.4 创新点 |
1.4 技术路线与实施方案 |
2 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及其实施情况评估研究 |
2.1 法律法规体系 |
2.1.1 与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有关的法规 |
2.1.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
2.1.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2.1.1.3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
2.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
2.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
2.1.2 关于食品安全的法规标准 |
2.1.3 关于食品安全的部门规章 |
2.1.3.1 动物卫生控制 |
2.1.3.2 出口肉类、水产品及蜂蜜生产加工卫生安全控制 |
2.1.3.3 出口食品企业注册管理 |
2.1.4 农药管理 |
2.1.5 关于兽药管理的法规和标准 |
2.1.5.1 兽药管理条例 |
2.1.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 |
2.1.5.3 发布的其他有关兽药管理规章 |
2.1.5.4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
2.1.5.5 兽药休药期标准 |
2.1.6 关于兽药的管理 |
2.1.6.1 兽药质量工业监督抽样管理 |
2.1.6.2 兽药的使用管理 |
2.1.6.3 兽药名称的管理 |
2.1.6.4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管理 |
2.1.6.5 人用药品转为兽用药品的管理 |
2.1.6.6 关于饲料药物添加剂的管理 |
2.1.6.7 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粘贴用标签管理制度 |
2.1.6.8 有关渔药管理的规定 |
2.1.7 关于出口食品加工储运卫生控制的规定 |
2.1.8 关于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要求 |
2.1.9 关于《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
2.2 组织实施机构 |
2.2.1 管理机构 |
2.2.1.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质检总局) |
2.2.1.2 农业部 |
2.2.1.3 残留监控体系运行的保障机构 |
2.2.2 执行机构 |
2.2.3 兽药管理体系 |
2.2.4 出口定向(EOS)系统 |
2.2.5 国家残留监控中各级单位之间的关系 |
2.2.6 国家残留监控计划的制定 |
2.2.6.1 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制定的原则 |
2.2.6.2 国家残留物质监控计划包括的要素 |
2.2.6.3 有关年度监控计划的制订 |
2.3 技术支撑体系 |
2.3.1 残留监控基准实验室 |
2.3.2 残留监控批准实验室 |
2.4 执行和实施情况 |
2.4.1 质检系统有关残留监控计划实施要求 |
2.4.1.1 直属局制定实施方案 |
2.4.1.2 年度监控计划的总结 |
2.4.1.3 监控计划的实施流程 |
2.4.2 农业系统有关残留监控计划实施要求 |
2.4.2.1 实施流程 |
2.4.2.2 实施要求 |
2.4.2.3 阳性结果处理程序 |
2.4.2.4 有关残留监控各机构的实施过程中相互关系 |
2.4.3 残留监控计划的实施情况 |
2.4.3.1 有关监控对象 |
2.4.3.2 残留监控物质的种类与名录 |
2.4.3.3 残留监控取样数量、结果数与项目情况 |
2.4.3.4 取样程序、送样程序的建立与完善 |
2.4.3.5 监控地区和抽样检测任务 |
2.4.3.6 农业部实施残留监控计划情况 |
2.4.4 近几年残留监控总超标率统计情况 |
2.4.5 残留监控相关工作 |
2.5 小结 |
2.5.1 应提高我国残留监控计划的法律地位 |
2.5.2 应建立制定和实施残留监控计划的基本规定和操作规程 |
2.5.3 应加强农业系统和质检系统的信息沟通、交流和共享 |
2.5.4 应规范分析方法标准操作程序的转化和验证 |
2.5.5 应建立阳性样品处理的操作规范 |
2.5.6 应进一步提高残留监控计划的针对性 |
2.5.7 应实施官方兽医与执业兽医师管理制度 |
2.5.8 应建立兽医证制度,规范兽药的管理 |
2.5.9 应建立结果反馈及数据传递的电子系统 |
2.5.10 应扩大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中水产类的监控项目范围 |
2.5.11 应建立不合格结果的快速预警系统 |
2.5.12 支撑残留监控的实验室体系和检测方法体系有待改革 |
3 欧盟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及其实施情况评估研究 |
3.1 法律法规体系 |
3.1.1 概述 |
3.1.2 欧盟有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
3.1.2.1 欧盟食品安全白皮书 |
3.1.2.2 欧盟178/2002号法令 |
3.1.2.3 其他欧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
3.1.3 欧盟有关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的法规 |
3.1.3.1 欧盟的兽药残留管理法规进程 |
3.1.3.2 动物源性食品监控法律体系 |
3.1.3.3 有关欧盟96/23/EC指令 |
3.1.4 欧盟的兽药残留检测方法验证的规定 |
3.2 组织实施机构 |
3.2.1 欧盟残留监控的组织机构 |
3.2.1.1 欧盟食品安全局 |
3.2.1.2 欧盟公众健康、消费者保护总司 |
3.2.1.3 欧盟食品与兽医办公室 |
3.2.2 欧盟的兽药残留监控的实施 |
3.2.2.1 欧盟兽药管理体系 |
3.2.2.2 欧盟的食品进口管理体系 |
3.2.2.3 快速预警系统 |
3.2.2.4 欧盟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可追溯体系 |
3.2.2.5 对非欧盟成员国的规定 |
3.2.2.6 针对第三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
3.3 技术支撑体系 |
3.3.1 欧盟基准实验室 |
3.3.2 成员国基准实验室 |
3.3.3 成员国检测实验室 |
3.4 执行和实施情况 |
3.4.1 概述 |
3.4.2 欧盟各国残留监控计划实施情况 |
3.4.2.1 欧盟法规的具体落实和转化问题 |
3.4.2.2 组织机构的职能分工问题 |
3.4.2.3 残留监控计划的执行 |
3.5 小结 |
3.5.1 欧盟残留监控体系的特点 |
3.5.2 存在的问题 |
4 美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及其实施情况评估研究 |
4.1 法律法规体系 |
4.1.1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ederal Food,Drug and Cosmetic Act) |
4.1.1.1 框架结构 |
4.1.1.2 职责范围 |
4.1.1.3 对食品中残留物质的要求 |
4.1.1.4 进出口管理 |
4.1.2 联邦肉类检查法(Federal Meat Inspection Act) |
4.1.2.1 框架结构 |
4.1.2.2 职责范围 |
4.1.2.3 对残留的要求 |
4.1.3 联邦禽肉产品检查法(Poultry Products Inspection Act) |
4.1.3.1 框架结构 |
4.1.3.2 职责范围 |
4.1.3.3 对残留物质的主要要求 |
4.1.3.4 进出口管理 |
4.2 组织实施机构 |
4.3 技术支撑体系 |
4.3.1 兽药残留标准和检测方法 |
4.3.1.1 兽药残留限量标准 |
4.3.1.2 兽药残留检测方法标准 |
4.3.2 残留物监控实验室的分工 |
4.4 执行和实施情况 |
4.4.1 监控计划种类 |
4.4.2 监控目的和对象 |
4.5 小结 |
4.5.1 美国残留监控体系的特点 |
4.5.1.1 职责清晰 协同监管 |
4.5.1.2 科学决策 广泛参与 |
4.5.1.3 人员充足 确保安全 |
4.5.1.4 预防为主 系统完善 |
4.5.1.5 合理用药 标准严格 |
4.5.1.6 计划明确 结果有效 |
4.5.2 存在问题 |
4.5.2.1 监控计划制订的覆盖面不足 |
4.5.2.2 部门之间的沟通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
4.5.2.3 检测设备的投入不够大 |
4.5.2.4 监测的目标物质未能全面反映实际情况 |
4.5.2.5 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有待进一步提升 |
5 日本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及其实施情况评估研究 |
5.1 法律法规体系 |
5.1.1 概述 |
5.1.2 法律法规体系的组成 |
5.1.3 有关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的法律法规体系 |
5.1.3.1 法律法规 |
5.1.3.2 日本的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制度 |
5.1.3.3 日本兽药的生产、销售、使用规定 |
5.2 组织实施机构 |
5.2.1 中央政府执行机构 |
5.2.1.1 农林水产省 |
5.2.1.2 厚生劳动省 |
5.2.1.3 食品安全委员会 |
5.2.2 地方政府执行机构 |
5.2.3 进口食品的查验 |
5.2.3.1 进口食品的查验形式 |
5.2.3.2 对违规的处罚措施 |
5.2.3.3 命令检查的解除条件 |
5.2.4 日本有关残留监测工作方面 |
5.2.5 残留检测的机构 |
5.3 技术支撑体系 |
5.3.1 标准体系概述 |
5.3.2 药物残留的最高限量标准 |
5.3.3 日本官方检测方法标准体系 |
5.3.4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 |
5.4 执行和实施情况 |
5.4.1 有关日本食品残留监控计划概述 |
5.4.1.1 实施2006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的基本构想 |
5.4.1.2 从产地及其他方面来看应重点实施监视指导项目的相关事项 |
5.4.1.3 出口国卫生对策的推进 |
5.4.1.4 指导进口方实施自主卫生管理的相关事项 |
5.4.1.5 违反法律时的处理 |
5.4.1.6 其他监视指导实施的必要事项 |
5.4.2 进口食品等残留计划实施要项(公共事项)要点 |
5.4.3 2006年度残留监控计划有关动物源性食品部分 |
5.4.3.1 畜、水产品的残留监控检查实施要项 |
5.4.3.2 在2006年度动物产品监控项目数 |
5.4.4 有关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的监视指导结果 |
5.4.4.1 日本2006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的监视指导结果 |
5.4.4.2 2006年度动物产品监控结果 |
5.4.5 实施情况评估 |
5.4.5.1 有法律和法规作为监控计划的依据 |
5.4.5.2 充分应用风险评估原理 |
5.4.5.3 进口食品监控指导计划覆盖面广 |
5.4.5.4 检验检疫经费有保障 |
5.5 小结 |
5.5.1 日本残留监控体系的特点 |
5.5.2 存在问题 |
6 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的建设对策 |
6.1 欧盟、美国、日本与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比较 |
6.1.1 法律法规体系比较 |
6.1.1.1 食品安全基本法律法规比较 |
6.1.1.2 残留监控相关法律法规比较 |
6.1.2 组织和实施机构比较 |
6.1.3 技术支撑体系比较 |
6.1.3.1 限量标准体系比较 |
6.1.3.2 实验室体系比较 |
6.1.3.3 检测方法体系比较 |
6.1.4 残留监控计划实施情况比较 |
6.1.4.1 欧盟 |
6.1.4.2 美国 |
6.1.4.3 日本 |
6.1.4.4 中国 |
6.1.4.5 比较 |
6.2 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建设对策 |
6.2.1 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法规支持体系建设对策 |
6.2.1.1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对策 |
6.2.1.2 残留监控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对策 |
6.2.2 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的建设对策 |
6.3 小结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创新点 |
7.3 展望 |
8. 文献综述 |
8.1 欧盟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现状 |
8.1.1 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
8.1.1.1 欧洲食品安全局 |
8.1.1.2 欧盟公众健康、消费者保护部 |
8.1.1.3 欧盟食品与兽医办公室 |
8.1.2 欧盟主要成员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 |
8.1.2.1 英国 |
8.1.2.2 德国 |
8.1.2.3 法国 |
8.1.2.4 荷兰 |
8.1.3 欧盟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 |
8.1.4 欧盟的食品进口管理体系 |
8.2 美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现状 |
8.2.1 美国食品安全管理的基本机构 |
8.2.2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 |
8.2.3 农产品生产规范 |
8.3 日本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现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8)WTO基本原则和例外对我国渔业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一、WTO基本原则及其对我国渔业的影响 |
1. 最惠国待遇原则 |
2. 国民待遇原则 |
3. 关税减让原则 |
4. 贸易壁垒递减原则 |
5. 公平贸易原则: |
6. 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
7. 对等互惠原则 |
8. 保护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原则 |
9. 透明度原则 |
1 0. 保障条款 |
二、WTO原则的例外和照顾及其对我国渔业的影响 |
1. WTO原则的例外 |
2. WTO原则的照顾 |
3. 正确对待WTO原则的例外和照顾 |
三、结语 |
四、我国禁止非法进口甲鱼(论文参考文献)
- [1]野生动物禁食制度的革新——从野生动物三重概念的剖析入手[J]. 杨朝霞. 东岳论丛, 2021(01)
- [2]南通渔业现代化研究(19272000)[D]. 刘泓泉. 苏州大学, 2016(06)
- [3]台湾进口甲鱼蛋的检疫及风险评估[D]. 吴玉娟. 集美大学, 2014(01)
- [4]中国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研究[D]. 孙波. 中国海洋大学, 2012(01)
- [5]动物保护法概论 第三编 中国动物保护立法及其实践 第三章 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A]. 孙江,何力,黄政. 动物保护法概论, 2009
- [6]中国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体系建设研究[D]. 李春风. 华中农业大学, 2009(09)
- [7]浅谈我国甲鱼市场[J]. 高宏泉. 渔业致富指南, 2002(23)
- [8]WTO基本原则和例外对我国渔业的影响[J]. 陈蓝荪. 海洋渔业, 2001(04)
- [9]禁止非法进口甲鱼[J]. 陈法. 农村新技术, 1999(10)
- [10]农业部发出通知禁止非法进口甲鱼[J]. 文飞. 中国渔业经济研究, 199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