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财务报告欺诈与公司治理(论文文献综述)
王雨薇[1](2021)在《基于GONE理论的新三板市场中的参仙源公司欺诈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新三板作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又一次全新尝试,为我国非上市企业进行股份的公开、转让和并购等提供了一个全新的平台,同时它也和其他主板一样,对维持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都具有重大影响。新三板市场近些年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逐渐占有更加重要的位置,新三板公司的数量自成立以来也在以惊人的速度不断增长,截止到2018年已经增至10,691家。然而,好景不长,随着越来越多的公司欺诈行为被暴露在社会视野中,新三板公司数量在2019年就已经下降至8900余家,截止2020年末仅存8187家。当前新三板市场各类问题频发,已经对该资本市场的平稳运行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为了新三板市场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研究其中的公司欺诈问题必不可少。由于新三板市场特有的市场特点以及农业行业自身的特殊性,参仙源作为新三板市场创始之初首例公司欺诈事件,同时也是新三板农业公司中的首例欺诈事件,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因此本文选取参仙源公司欺诈案例作为研究对象,运用较为完善的GONE理论对参仙源公司欺诈进行动因研究,试图针对新三板农业公司的公司欺诈问题寻找一般规律并对其提出相应的预防及处理建议。本文在查阅国内外的相关资料后,首先介绍了公司欺诈的相关理论,为后续的分析奠定了理论基础,同时选定以GONE理论为基础分析后续案例。接着对选定的案例公司参仙源进行概况介绍,并对其欺诈手段、公司财务以及欺诈后果等都进行了进一步分析。随后通过GONE理论的贪婪、机会、需求、暴露四个方面对参仙源公司的欺诈动机进行分析。针对上述四方面因素,本文也依据GONE理论提出了相应对策建议,包括遏制企业贪婪因素、减少企业欺诈的可乘之机、降低造假需求和提高暴露成本四方面。本文基于发展全面的GONE理论对公司欺诈动因进行分析,发现新三板农业公司不同于其他主板以及中小板公司的欺诈动因,同时在针对参仙源公司进行案例分析时,依据已经发展完善的GONE理论分析其欺诈原因,基于该理论框架给出对策建议,相较其他仅从信息使用者的角度给出的建议,逻辑更加严密且更具有针对性。本文研究新三板企业的公司欺诈案例希望可以丰富公司欺诈的理论体系,并对新三板市场发展建设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同时,希望可以对以后的新三板市场的公司欺诈的识别与防范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盖天翼[2](2021)在《财务舞弊识别M-Score模型优化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企业财务舞弊严重侵害了投资者权益,扰乱了资本市场的秩序,是一种性质恶劣的经济违法行为,因此,揭露和遏制企业财务舞弊一直是学术界和实务界的研究焦点。为甄别企业的财务报告舞弊行为,Beneish教授创造了财务预警模型M-Score Model,该模型简洁高效,在美国学术界和实务界享有盛誉。本世纪以来,随着美国沽空机构对多支中概股的做空,该模型逐渐进入我国学者和大众的视野。目前,我国学术界对M-Score模型的研究文献较少,其中多数将其作为A股上市企业财务舞弊案例分析的研究工具,鲜有文献结合A股市场背景对M-Score模型的合理性和适用性进行实证检验,尽管有研究证据表明M-Score模型存在缺陷,但鲜有文献以A股市场上市企业舞弊为基础,对M-Score模型进行优化研究,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该模型作为研究工具有可能造成对研究对象的误判。如今,诸多网络投资论坛和金融自媒体在没有有效证据的情况下,肆意向投资者群体推荐使用M-Score模型作为企业财务舞弊识别工具,这极有可能误导投资者判断从而导致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一旦误判也可能会对目标公司的企业形象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本文认为:基于中国A股市场背景对M-Score模型进行深入研究存在必要性。本文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考察了模型的合理性和适用性,结合舞弊三角理论对模型进行了优化设计,利用2010-2019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数据,手动挑选了符合企业财务舞弊定义的企业83家并进行配对,采用二元Logistic模型,最终得到识别效率较高的优化模型。本文研究共分为七章。第一章为绪论,交代了本文的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概述了本文的研究思路、方法与内容,并总结了创新之处;第二章为国内外文献综述,对国内外舞弊三角理论和M-Score模型的相关文献进行了梳理和评述;第三章对财务舞弊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介绍了委托代理理论与舞弊三角理论;第四章为M-Score模型评价,从合理性和适用性两个方面对M-Score模型分别进行了理论分析与应用效果检验;第五章为M-Score模型的优化设计,包括模型设计以及指标选取等,并且提出了相关假设;第六章为M-Score优化模型的检验与分析,该章包括配对样本检验、多重共线性分析、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优化模型评价、模型应用以及假设检验描述、稳健性检验七个部分,通过实证研究方法来实现M-Score模型的优化;第七章为研究结论、建议与展望,总结归纳了本文的研究结论,并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建议。本文得出的主要研究结论包括:1.M-Score模型在识别A股上市企业财务舞弊行为时存在局限性(1)M-Score模型设定合理性存在不足。本文结合舞弊三角理论对M-Score模型因子设定的合理性进行了评价,结果发现:M-Score模型所涵盖的舞弊因素不全面,且部分指标公式设计容易导致极端值和无效值,模型失真概率高。(2)在中国A股市场背景下,M-Score模型缺乏适用性。通过对实验样本数据的统计和检验,本文发现大多数指标在实验组和对照组之间不存在显着性差异,并且阈值判别法的正确率仅为59.03%,实际应用效果较差。在二元Logistic回归模型检验里,M-Score模型整体不显着、指标不具备显着性以及模型识别的效率只有60.24%都进一步说明了M-Score模型在中国A股市场缺乏适用性。2.M-Score模型经优化后可以有效识别出A股上市企业的财务舞弊行为。(1)优化模型具备较高的合理性。本文对保留的原模型指标的衡量方式进行了优化,并根据舞弊三角理论选取和设计了多个补充指标,最终经过多次筛选保留的十个变量全面涵盖了压力、机会和借口三个方面,并且包含多个分类变量,显着解决了因指标计算异常或极端导致的模型失真问题。(2)优化模型具备较高的适用性。优化后的模型直接识别效率远高于优化前,正确率达到了76.51%,在将判别阈值降低到0.41后,优化模型的识别效率能够进一步提升。根据模型区间概率分布,本文发现判别概率越接近极端情况,模型的识别效率越强,而并非均匀分布,因此可以根据模型判别结果对目标企业舞弊或清白的倾向性做出判断。综合这两点,本文认为优化模型具备较高的适用性,能够有效检测A股上市企业的财务舞弊行为,对企业的财务舞弊风险做出基本判断。基于本文的研究结论,本文认为:本研究为企业信息使用者提供了一个适用于检验A股上市企业财务舞弊行为的高效模型。恰当选用本模型,可以有效提高投资者决策的理性程度和监察者的工作效率,也有助于企业提高公司治理能力。
孟铂林[3](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监管手段之一。随着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更为重大。然而,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广泛的失灵,具体表现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失真;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存在自利性;以及,普通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本文立足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整个体系,运用调查问卷、成本-收益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发现,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在披露规定层面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模糊性降低了违规披露的成本,相关规定的分散性则增加了合规披露的成本,且细化规定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在披露信息层面上,不断增加的披露信息不仅导致了监管上成本收益的失衡,而且导致了投资者吸收和运用披露信息上成本收益的失衡,此外海量的披露信息还扭曲了投资者的信息获取途径、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代理”成本和道德风险,并且引发了上市公司之间的“马太效应”;在监管监督层面上,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关,以及投资者形成了一个“伞形”利益关联体系,由于利益冲突和监管“俘获”等原因,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监督很有可能出现缺位问题。比较分析中美两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路径,规范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的解决办法,在法律机制方面,应从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机制三个方面入手:在事前法律机制方面,可以通过立法,适当增加司法机关、监管机关和监督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通过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方式,进一步压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操作空间;在事中法律机制方面,应该着重保证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在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业务和资产评估业务中增设同行评审环节,在审计业务和资信评级业务中重构委托-代理关系;在事后法律机制方面,应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完善相关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与此同时,立足于“法律+技术”的视角,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问题,可以通过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可以通过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缓解披露信息的“数量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构建监管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监管合作、强化监管制约。
龙稳全[4](2019)在《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文中指出投资银行作为证券市场最为重要的中介机构,是联系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在保证发行人质量、维护投资者信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被称之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但是,现实并非像田园诗般美好,近些年来,无论是美国等发达国家或地区,还是中国等新兴国家,都曾爆出因欺诈发行而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之所以出现此情形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投资银行未能履行勤勉义务。本文旨在通过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本源进行梳理,探寻有关国家或地区在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制度等方面先进成熟的经验,以此解决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促使我国投资银行能够最大限度地履行勤勉义务,既保护投资者利益,又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全文包括绪论、正文和结束语三部分,正文共分为五章。绪论从论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出发,详细介绍了目前国内外关于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研究现状,并以此为基础阐述论证的思路与方法、创新之处以及对我国具有的现实意义。正文从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以及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等五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章重点阐述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目前,学界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性质的认识存在分歧,实质上投资银行勤勉义务乃是基于信义关系而产生,属于注意义务的范畴,是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统一体。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产生的内在诱因在于投资银行商业机会的获取和规避自身风险的需要,其建立与金融危机的爆发密切相关,并在金融危机处置过程得到了完善。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是政治、经济、法律等多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既是有限政府的要求,也是用最低交易成本实现信息生产最真实完整的效应的使然,更是权利义务对等与平等原则的驱动。第二章探讨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是衡量投资银行是否履行勤勉义务的尺度,在性质上是行为标准、普适性标准、抽象与具体的结合体,能够弥补投资银行行为规则的漏洞、明确投资银行行为边界以及合理区分投资银行与其他主体的责任。当前,主要存在“谨慎人”标准和“理性人”标准两种判断标准。前者适用于美国,后者则适用于美国以外的一些国家或地区,二者的产生与发展有着历史的必然。尽管两种判断标准内涵存在较大差别,但都兼具了原则性和灵活性,从而得以维护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三章论述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实现机制。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需要一套相互制约和补充的制度。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构建应当考虑内因与外因、激励与约束、成本与收益等因素,并以此可分为内部与外部实现机制、激励与约束实现机制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薪酬与晋升机制、声誉机制、看门人监督机制等激励机制在运转过程中,能够产生促进投资银行更加勤勉尽责的效应。投资银行的公共执行机制、私人执行机制、内部约束机制、发行承销费用支付机制、媒体监督机制等约束机制在运转过程中,能够起到约束投资银行避免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但每一种具体机制自身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不足,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必须互相配合,才能发挥最佳效应。第四章研究了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律制度价值实现的重要保证。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可能需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目前,学界对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认识存在分歧,实际上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应构成侵权责任,并应合理区分投资银行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投资银行从业人员之间的责任,同时投资银行可基于时效消灭、请求权人故意、因果关系不成立等因素进行抗辩。由于行政责任制度具有快捷、高效的特点,容易陷入路径依赖,行政处罚应强调处罚措施与违法行为的匹配性,遵循正当程序。只有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才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探讨了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主要经历了审批制、通道制、保荐制三个阶段。截至目前已建立了相对完整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体系,但仍然存在着规制理念存在偏差且纠正不足、判断标准模糊且存在缺失、实现机制激励不足且制衡功能失效、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单一且责任分担失衡等问题。实际上,对于这些问题,证券市场相对发达的有关国家或地区都曾经历过,并且有着先进成熟的解决经验和措施。我国应在借鉴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和措施的基础上,通过重塑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重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完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以及优化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制度等对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进行完善。结束语是对全文内容进行了总结。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包含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等内容,每个具体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运转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价值的实现有重要意义。我国应借鉴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和措施,及时完善有关制度,促进投资银行积极履行勤勉义务,保证证券发行质量,为我国证券市场提供高质量的源流活水,这对我国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侯娅玲[5](2018)在《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的法律冲突与协调研究 ——寻求人民币国际化中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之镜鉴》文中研究说明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国际社会开始反省以美元为本位的世界货币体系的内在不稳定性,我国也加快了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等6部门发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允许境内365家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试点工作主要针对港澳地区。2010年,境内试点企业扩展到67724家,境外地区不再受限。为配合贸易领域的人民币结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便利境外金融机构等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业务,中国人民币银行于2011年发布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在间接投资方面,我国继续稳步推进。在已有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的基础上,我国从2014年开始,相继开通了“沪港通”、“深港通”,允许香港和内地的投资者通过当地的证券服务机构买卖对方市场的股票。2017年6月,我国推出了“债券通”,实现了香港和内地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目前,我国正在研究“沪伦通”、“沪新通”、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制度等,希望进一步深化证券市场的开放。2015年,人民币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为人民币成为国际储备货币奠定了基础。人民币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证券交易和国际储备领域发挥价值尺度、交易媒介和储藏价值的职能,正是人民币国际化的本质要求。人民币国际化和证券市场开放有赖于法律规范为其提供制度保障,上述一系列措施无不彰显出“制度先行”的价值和意义。而在人民币国际化和证券市场开放的所有制度安排中,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无疑是最重要的。这是因为,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关涉境外发行人到我国境内发行证券以及境内发行人到境外发行证券,而发行人跨境发行的证券中很大一部分是以人民币计价或者结算的。因而,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通过熊猫债券、离岸人民币证券等形式与人民币国际化紧密相连。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加紧修订《证券法》。2017年4月23日,《证券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进行了二次审议。完善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是一个无法回避且不应回避的问题。一方面,美国证券法为美国证券市场“保驾护航”,使其成为全球最重要的证券市场。各国发行人和投资者纷纷到美国证券市场进行融资或者投资,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因而,从资本市场所在国的立场出发,研究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能够为我国证券法的完善提供借鉴。另一方面,美国发达的金融市场是确立与维持美元国际货币地位的重要支撑,而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的完善是美国证券市场高度发达、开放的制度保证。因而,从国际货币发行国的立场出发,我国应当关注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研究这一制度在美元国际化过程中的作用,从而为我国实现人民币国际化提供国际经验。基于以上考虑,本文首先界定了对外适用的含义,认为其包括在域外的对外适用和在域内的对外适用两个方面。当美国将其证券法对外适用时,折射或者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冲突。此类冲突包括美国国内法的冲突以及美国证券法与外国法的冲突。其中,美国国内法的冲突主要存在于美国证券法与公司法之间、美国证券法与判例法之间以及不同判例法之间,涉及到的主要问题是公司治理和证券欺诈。美国证券法与外国法的冲突,主要涉及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和证券欺诈问题,包括美国证券法与外国公司法、证券法和银行保密法之间的冲突。为了推动证券法的对外适用以促进美国证券法目标的实现,美国采取了各种措施协调上述法律冲突。针对美国证券法与公司法之间的冲突,美国的协调措施在两个层面上展开,一是在联邦层面上降低证券法中的公司治理要求,二是在州的层面上提高公司法中的公司治理标准。对于美国证券制定法与判例法以及不同判例法之间的冲突,美国主要通过判例法体系进行协调。在个案中,法官通过判例法技巧将证券法的域外适用问题域内化,将立法管辖权与司法管辖权一体化,并对反域外适用推定进行灵活解释。对于美国证券法与外国法之间的冲突,美国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进行协调。在国内层面上,美国通过制定或者修订证券法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豁免外国发行人的公司治理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并授权SEC在更广泛的基础上开展对外合作。在国际层面上,美国通过对话、备忘录和条约与境外监管者建立了监管执法合作机制。在人民币国际化和证券市场开放的双重背景下,我国也应当完善证券法的对外适用制度。具体而言,我国应当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维护我国金融安全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和立法统一原则为指导,确立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标准,将对我国产生重大、可预见损害的境外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纳入证券法的规制范围。此外,我国还应当健全境内机构境外发行上市制度,建立境外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制度,完善跨境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反欺诈制度。通过构建科学完善的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为人民币国际化和证券市场国际化提供制度保障。为了促进我国证券法的对外适用并减少我国证券法与外国法之间的冲突,我国不仅应当完善有关的的国内协调机制,还应当完善国际协调机制,包括强化备忘录的作用,充分发挥条约的功能,提高监管对话的有效性。
胡杰[6](2018)在《CEO自恋对注册会计师决策行为影响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国外一些经济管理学科的学者们开始对自恋这一话题展开研究,将自恋与经济管理中的一些行为建立联系并取得了较丰富的研究成果。许多研究结果显示,自恋者普遍特征为创造力和领导力较强,易制定激进型决策,公司绩效波动较大。具有自恋特质的CEO为了维护自己良好的公众形象,可能会采取一些欺诈舞弊等手段来完成自己的目标,这些负面行为会加大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风险,进而可能会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过程产生影响。尽管一些文献研究了管理层人格特征对注册会计师行为的影响,但在实践中注册会计师是否会关注被审计单位由于CEO自恋带来的审计风险,并相应的调整自身的审计决策来应对此风险,这一问题还缺乏相应的研究。所以本文通过对现有研究结果的思考与借鉴,考虑从审计意见、审计收费、审计延迟三个视角分别研究上市公司CEO自恋特质是否会对注册会计师决策行为产生影响。首先依据CEO自恋对注册会计师的决策行为的影响机制进行理论分析,并根据分析结果分别提出相关假设。然后以已有的关于CEO自恋和审计决策的文献为研究基础,搜集整理部分上市公司2007-2016年的研究数据,设计了实证研究模型,并分别从审计意见、审计收费和审计延迟三个角度实证检验了公司CEO自恋对注册会计师决策行为的影响。结果发现:(1)注册会计师能够识别出高自恋程度CEO的上市公司存在的重大错报风险,并会通过出具非标审计意见来应对风险。相较于低自恋程度CEO的公司,注册会计师更倾向于对高自恋程度CEO的被审计公司出具非标审计意见。(2)注册会计师能够识别出高自恋程度CEO的上市公司较高的审计风险,并通过收取较高的审计费用来应对风险。CEO自恋程度对于审计收费有正向影响。(3)注册会计师能够识别出自恋CEO的上市公司较高的审计风险,并通过增加审计延迟来应对风险。相较于低自恋水平的CEO的公司,自恋水平较高CEO的公司会发生较长的审计延迟。CEO自恋与审计意见、审计收费、审计延迟均呈显着正相关关系。结果表明,对于CEO自恋程度较高的客户,注册会计师能正确识别由于CEO自恋带来的审计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以应对风险。这一研究不仅将CEO自恋人格特征方面的研究扩展到了审计领域,首次从会计师事务所角度以经验数据来支持CEO自恋型人格特征对注册会计师决策行为的影响,还拓展了注册会计师决策行为的研究领域,深化了注册会计师决策行为的影响动因。而且有助于进一步理解CEO自恋对注册会计师审计意见和审计收费以及审计延迟的影响机理。
刘佳伟[7](2016)在《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研究 ——以规范公司治理及责任为中心》文中研究表明21世纪初,随着“安然”、“世通”事件的爆发,美国陷入了巨大的财务危机。这次危机暴露出了美国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一系列问题:一是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内生性缺陷。截止美国财务危机爆发时,美国大公司中超过半数由公司首席执行官兼任董事长,并负责董事会成员的提名,决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成员的任免,这种情况最终使得公司的日常经营完全由被管理层控制,公司治理结构缺位。二是企业的激励机制催生短期行为。美国许多公司都推行了股票期权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公司把股票期权作为报酬发给企业高管人员,使公司的利益与管理者利益绑定,这种激励机制的实施为公司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约束机制,无形中容易催生职业经理人的短期行为,他们为了实现股票上涨所带来的个人利益,往往不惜隐瞒成本,低估债务,夸大利润,粉饰业绩,帮助公司股票不断上涨,从而谋取个人的经济利益,一旦职业经理人的不当行为败露,被蒙在鼓里的股东将遭受巨大的损失。三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监督不力。在安然事件中,对于安然1998、1999、2000、2001年提交的10-K、10-Q文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根本就没有进行任何审查,从而使安然公司得以顺利地持续向市场披露虚假信息,这在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此次财务危机的爆发。四是外部第三方审计机构缺乏独立性,由于美国法律不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同时开展审计业务与审计咨询业务,许多会计师事务所为了增加利润,逐渐将以咨询为主的非审计业务作为美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在安然事件中,仅在2000年度,在安然公司支付给安达信5200万美元的各类服务费用中,仅咨询费就占了2700万美元,面对提供巨额收入来源的上市公司,外部会计事务所自然不敢轻易得罪,断了自身财路,所谓的“独立第三方机构”也就变得不独立了。安然、世通事件发生后,美国时代华纳、QWEST等上市公司相继爆出财务造假事件,令整个美国社会倍感震惊和愤怒。为防止市场崩溃,促进经济复苏,美国政府决定对公司造假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以有效整顿资本市场秩序,为经济发展创造公平、诚信的良好环境。在此背景下,《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制定被迅速提上了日程,从2002年2月14日递交第一稿到7月30日布什总统签字正式签发,这部法律的制定仅仅用了6个多月的时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出台后,对美国乃至整个世界的经济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加强对《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有关公司治理及责任的研究,不仅对于研究美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和证券监管体系有着重大的意义,并且对于研究21世纪西方国家企业的经济行为亦有一定的作用。因此,本文以《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为中心,通过对该法案进行深入研究分析,还原法案出台时的背景情况,并且集中研究法案中关于上市公司治理的相关内容,同时将法案颁布前后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同为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证券立法进行比较分析,以此系统地考察和分析21世纪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公司治理模式的异同,以此为人们更好地理解西方国家企业的经济行为提供理论支持,并对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提供启迪和参考。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共分四小节,主要对《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制定,包括其产生背景、制定过程、立法目的、社会影响等进行了详细介绍,第一节主要介绍21世纪初美国财务危机发生的过程及其对美国社会所造成的影响,分析了导致危机发生的主要原因;第二节主要介绍危机发生后美国社会各界的反应及《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制定过程;第三节分析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出台原因,介绍了法案的立法目的;第四节主要介绍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有关公司治理及责任规定对美国社会的后续影响。第二章共分六节,主要是对于《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基本内容的评析。其中,第一节评析了法案有关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规定;第二节评析了法案关于严格财务报告风控机制的规定;第三节评析了法案关于加强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第四节评析了法案关于加大处罚力度的规定;第五节评析了法案关于提高外部审计的独立性的规定;第六节评析了法案关于避免证券分析师的利益冲突的规定。第三章共分三节,主要介绍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颁布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英国有关公司治理与责任的立法的影响。其中,第一节主要介绍了法案的颁布对英国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的影响;第二节主要介绍了法案的颁布对加拿大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的影响;第三节主要介绍了法案的颁布对澳大利亚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的影响。本文结语部分总结了《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主要规定,并分析了该法对于我国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法律影响,其内容主要包括: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面临的问题;《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我国公司治理法治建设的影响;《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后我国公司治理法治建设的效果;《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我国赴美上市企业公司治理的影响及效果。通过以上文章对于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研究,并通过考查法案颁布对于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影响,我们可以看出《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颁布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甚至我国都产生了重要的影响,虽然由于受到历史条件及立法技巧的影响与限制,法案的规定仍然有一些不足或者遗憾。但是,这部法律开创了美国近代历史上公司治理领域法制改革的先河,成为在该领域法制改革的里程碑。
李蓓蓓[8](2013)在《中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识别与控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盈余管理是现代会计理论研究的重要课题。会计盈余作为衡量企业经营业绩的重要指标,一直是投资者、管理者、债权人、政府部门关注的问题。会计盈余代表了投资者投入资金获取收益的多少,影响管理者的薪酬水平,是资本市场各种证券的估价基础,政府征税也与企业的收益密切相关。正是由于会计盈余信息如此重要,企业才会想方设法操纵盈余,致使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现象越来越普遍。2013年1月,商务部研究院发布了《2012年中国非金融上市公司财务安全分析报告》,报告指出:截止2012年第三季度,在1689家样本公司中48.73%的上市公司存在不同程度的财务报表粉饰嫌疑。可见,由于面临股价、监管和退市等压力,上市公司操纵盈余粉饰报表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纵观国内外关于盈余管理的研究文献,作者发现,大多数研究停留在盈余管理“是什么”(概念)、“为什么”(动机)和“怎么做”(方法和手段)等问题上,关于盈余管理的治理和防范的系统性研究较少。本文结合国内外研究的新动向,将研究视角转向盈余管理的识别、评估和控制,对盈余管理的研究提出了一个新的逻辑分析框架,层层递进的回答以下问题:什么是盈余管理?盈余管理为什么存在?盈余管理是好是坏(本质),要不要控制?如何识别、评估和控制?本文站在监管者角度研究了中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识别和控制问题,主要内容及结论如下:第一,本文站在监管者的立场,从广义的角度去界定盈余管理的概念。本文认为盈余管理是指企业管理层通过会计政策的选择、会计估计的变更以及会计披露的管理,或通过规划交易来粉饰企业的财务报告,从而影响报告使用者的决策,实现管理层的特定目的。盈余管理的存在有其特定的前提条件,经济人的利己性、信息不对称、会计准则的弹性和滞后性、证券市场的非有效性以及外部审计的非独立性是盈余管理普遍存在主要原因。第二,学界对于盈余管理的本质存在不同的看法,“好盈余坏盈余”的争论不断。持“好盈余”观点的学者从信息传递观、有效契约观的角度论证了盈余管理的“合法性”和“有益性”,本文对此观点进行批判,认为盈余管理是符合法的形式不符合法的精神的财务行为,对企业管理层有益而对利益相关者有害。本文认为盈余管理是管理层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故意地不去反映企业真实的经营状况,误导投资者的判断和决策。本文从哲学“真善美”角度(真的起点、善的过程、美的结果)探讨了盈余管理的本质,分析了盈余管理和会计信息真实性、职业道德以及财务报告质量之间的关系,得出结论:盈余管理本质上会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违背了职业道德,严重降低了财务报告的质量,是内含欺骗或欺诈性质的财务行为,为了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应当予以遏制。第三,盈余管理的识别方法,主要有经验识别法和模型识别法两大类。模型识别法主要是验证大样本范围内是否存在盈余管理,验证过程复杂,精确性较高。经验识别法则试图找出盈余管理的具体方法和手段,可以弥补统计分析的不足,对于监管机构更有现实意义。本文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具体案例提出了盈余管理的经验识别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重要性原则和中立性原则为识别出发点,从定性和定量角度识别单个上市公司是否存在盈余管理。并通过财务分析法以及非财务分析法,发现财务报告的异常项目,进而判断企业管理层对经济交易的处理、各类信息的披露是否客观、公允,是否发生了盈余管理行为。同时,作者也认识到,并非所有的盈余管理都是能够被识别的,真实盈余管理往往很难被识别和控制。第四,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具体案例,从道德风险、法律风险以及可控性三个方面对盈余管理进行评估。并依据败德/违法,可控性的程度和大小两个维度将盈余管理划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的盈余管理严重违背职业道德或法律,危害性较大,具有可控性,主要表现为过度的应计盈余管理。第二层次的盈余管理严重违背了职业道德或法律,很难识别和控制,主要表现为以构造交易为手段的真实盈余管理。第三层次和第四层次的盈余管理轻微违背道德,后果不严重。只有分清不同层次的盈余管理,我们才能够分清轻重缓急,抓住主要矛盾,真正取得遏制盈余管理的成效。第五,利用博弈论和法律不完备理论论证了盈余管理的控制思路:政府主动监管和制度建设相结合,内部控制和外部控制相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有其独特的制度背景,对盈余管理的控制不可能一蹴而就,作者认为中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控制应当是渐进式的。中国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较为严重,多数处于第一层次和第二层次。现阶段首要任务是加强政府主动式监管,严厉打击第一层次的盈余管理。从长远的角度考虑,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内部和外部一起抓,才能提高财务报告的质量。本文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从加强政府主动式监管、完善法律制度、加强外部审计独立性、内部会计师职业道德建设、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等方面提出了盈余管理的控制建议。
李秋蕾[9](2012)在《中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监管制度研究 ——基于会计舞弊预警、识别和处罚制度》文中认为会计舞弊问题一直是证券市场和研究界关注的热点。最近十年我国被查处的上市公司会计舞弊案件陆续增加,引发投资者损失严重、干扰市场正常运行、影响资源有效配置、降低投资者信心等一系列恶性后果。各国都将防控会计舞弊作为重要的监管任务,但由于会计舞弊行为的特殊性和监管制度、市场环境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会计舞弊监管在中外都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当前对我国会计舞弊问题的研究,大量集中在设计识别会计舞弊行为的模型,或寻找舞弊公司指征,系统研究会计舞弊监管制度的很少。论文认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具有社会危害大、行为隐蔽、涉及面广和监管难度大等不同于一般违规行为的特点。要强化对会计舞弊的监管,有效抑制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应当从优化制度建设和执行的角度系统分析,建立一套完整的会计舞弊监管制度。论文采用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对我国现有监管制度和会计舞弊特征的分析,提出了中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监管制度的整体框架和具体内容。首先从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现状入手,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分析我国会计舞弊发生的动因和行为特征。然后研究了现行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向。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构建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监管制度的总体设想。论文立足中国国情和市场特点,以制度分析和实证研究相结合,系统阐述了监管制度的三个主要组成部分:舞弊性会计信息披露前的预警监管制度、舞弊性会计信息披露后的识别监管制度和会计舞弊行为被确认后的处罚监管制度。对每一类监管制度,都针对具体的监管目标设计了明确的制度框架,从制度的基本要素、制度构成、运行方式、存在问题、解决对策等方面分别论述,提出了较为具体的制度建设思路和实施措施。论文的研究结论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根本动机是追求市场超额利益;现行制度的刚性监管弱化为会计舞弊提供了实施机会;公司治理缺陷为会计舞弊创造了实施条件;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引致了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1993-2010年期间被查处的会计舞弊案件反映出我国会计舞弊行为有舞弊金额高、舞弊行为持续时间长和社会损失大的特点。第二,对会计舞弊特征的实证分析显示,我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手段主要是虚增利润和虚增资产。舞弊公司的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地域分布与当地上市公司数量不成比例。舞弊公司的资产规模普遍偏小;营业收入、每股收益、营业利润率、资产收益率等指标明显偏低。公司治理指标反映出一股独大现象突出、董事会规模偏大、独立董事和监事人数偏少的特征。第三,我国现行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监管的主要问题是:监管制度设计不合理、监管权配置不当、执行能力弱化、反映滞后、缺乏主动性、激励与约束机制不足等。论文构建的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监管制度包括预警、识别和处罚三个子制度。总制度和各子制度都包含制度框架和八项制度要素,各制度之间以及制度内部各组成部分间相互联系和作用,共同实现对上市公司会计舞弊行为的监管。第四,会计舞弊预警监管制度,是以预防会计舞弊行为的实现为目的。通过制度建设、内部监督、审计监督和政府监督来阻止上市公司对外披露舞弊性会计信息。通过基础制度的完善减少制度对会计舞弊动机的诱导,要改革发行制度、完善退市制度、强化会计准则的执行机制。通过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实现上市公司对会计舞弊的自我监管,包括股权制衡、规范董事会运作、内部监督体系建设和经理人治理等方面的完善。证监会和财政部建立应分类风险监控机制,实时监控上市公司行为。注册会计师要维护审计独立性和执业精神,在履行受托审计职责中实现对会计舞弊的监管。第五,会计舞弊识别监管制度,是以识别已披露的舞弊性财务报告为目的。借助会计舞弊识别模型等手段,以政府监管、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的三方力量共同快速准确查证会计舞弊行为。证监会作为会计舞弊政府监管的主导力量,通过监管权的优化配置和监管方法改进,实现对会计舞弊的有效稽查。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等政府部门也应积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与证监会相互沟通配合。证券交易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自律组织和中介机构,通过自律监管规则的完善,切实行使对成员的监管义务。要加强投资者教育,合理引导媒体监督,鼓励社会公众参与,形成对会计舞弊行为的社会监管氛围。第七,会计舞弊的处罚监管制度,是以惩罚会计舞弊者、补偿受损者和警示社会为目的,以强制力保障整个监管制度得以有效执行。对会计舞弊的处罚分析反映出,当前行政处罚、自律处罚和刑事处罚都表现出处罚制度不清晰、处罚主体权力受限、处罚标准过低、处罚手段单调和处罚执行不严等问题。行政处罚应当完善法规,协调法规间冲突,加大处罚力度,尤其是要改变罚款金额与会计舞弊金额或舞弊者收益间过分悬殊的状况。自律处罚应增加处罚方式,主动行使对成员的处罚权。改革民事诉讼制度,增加集团诉讼和诉讼支持制度,取消前置程序,鼓励会计舞弊受害人行使诉权。完善民事赔偿制度,建立惩罚性赔偿标准。通过罪目重归类和修改处罚标准,加对大会计舞弊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力度。
张晓东[10](2010)在《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人为操控的实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高质量的会计信息是资本市场正常运行的基础,对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产生直接影响。作为资本市场的参与者,投资者、债权人、管理层和监管当局,都异常关注会计信息的质量。然而,除了管理层之外,处于企业外部的投资者、债权人和监管当局都只能通过财务报告来获取会计信息。在现行的市场模式下,财务报告的形成过程不可避免地受到管理层的主观因素影响。通过各种合法(会计政策和估计的选择)或非法手段(虚构交易),管理层能够影响最终的财务报告结果,进而影响会计信息的质量。低质量的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公允地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动摇了资本市场的基础,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增加了市场监管的难度,同时也加大了独立审计人员所面临的风险。为此,本文以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作为研究对象,从其形成过程入手,探讨财务报告人为操控行为。对于投资者而言,研究财务报告人为操控行为,有利于更为准确地判断上市公司经营情况,从而进行更为科学有效的投资;对于监管当局而言,发现财务报告人为操控行为,区分不同类型的财务报告人为操控行为,并分别制定治理措施,能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提高市场运行效率;对于外部审计人员而言,如果能够预见财务报告人为操控行为,并且区分不同类型的财务报告人为操控行为,能够提高审计效率,降低审计风险。作为资本市场研究的重要内容,现有研究已经对财务报告的人为操控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但是,现有研究仍然存在较为明显的缺陷。从理论基础来看,缺少坚实而系统的理论基础作为支撑,大部分研究都是以机会主义的某类或某个因素作为切入点,而忽视了财务报告人为操控诱发因素更为深刻的根源。以机会主义的某类或某个因素作为研究起点,容易将研究局限于较小的视角内,难以从整体上对财务报告人为操控进行深入而系统的研究,从而混淆不同类型的财务报告人为操控,不重视财务报告人为操控的经济后果。特别是,在确定切入点时,现有研究选择的机会主义诱发因素具有较强的主观价值判断色彩,造成对财务报告人为操控的负面认识,导致研究结论的客观性不足。理论基础的缺陷导致现有研究内容存在三方面不足。首先,现有研究缺少对财务报告人为操控的界定,没有将盈余管理和欺诈加以区分。虽然盈余管理和欺诈都属于财务报告人为操控行为,但是在方法、手段、影响和经济后果等方面都存在显着的差异,将两者等量齐观,得到的研究结论具有较大的局限性。其次,现有研究忽视了财务报告人为操控的经济后果检验。受到“动机—后果”的思维模式影响,多数研究在证实某些因素会诱发财务报告人为操控行为后,便推断其必定产生不良经济后果,但是却并没有提供相应的实证证据。最后,现有国内研究主要借助于国外的研究成果,忽视了我国资本市场的特殊性。我国资本市场具有“新兴”和“转轨”的双重特色,简单地引用国外研究成果,难以解释我国资本市场行为的特殊性。为了弥补现有研究的缺陷,本文引入经济学的“显示原理”作为基础,按照显示原理的“3C”原则系统梳理现有财务报告人为操控理论研究,指出现有研究思路上存在的缺陷,并结合我国现阶段资本市场信息透明度较低的特点,选择“3C”原则中的“信息沟通障碍(Communication) "作为研究的切入点。根据信息不对称理论,通过分析上市公司环境的信息不对称因素,探讨信息沟通障碍是否诱发财务报告人为操控行为;根据对待信息沟通障碍的态度,甄别不同类型的人为操控行为;在此基础上,对不同类型财务报告人为操控的经济后果加以检验,并考察增加信息披露透明度、消除信息沟通障碍的行为,是否会影响人为操控的经济后果。具体来说,本文主要研究目标有四方面:目标一,明确财务报告人为操控的界定范围,区分不同类型财务报告人为操控的特点,研究盈余管理和欺诈的关系;目标二,从“显示原理”出发,明确财务报告人为操控产生的根源,结合中国资本市场信息透明度较低的特点,从信息不对称角度建立分析的基本框架;目标三,从沟通障碍入手,探讨上市公司所处环境的信息不对称因素,确定财务报告人为操控行为的诱发因素,并根据对待沟通障碍的态度,寻找区分不同类型财务报告人为操控的方法;目标四,考察财务报告人为操控的经济后果性质,探索信息披露透明度对经济后果性质产生的影响。根据上述研究目标,本文主要分为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研究的概念界定,在全面回顾现有研究成果基础上,分析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对财务报告人为操控的内涵加以界定,并考察不同类型的财务报告人为操控之间的关系;第二层次是研究的理论分析,将“显示原理”作为理论基础框架,对现有研究进行系统梳理,并指出现有研究思路存在的漏洞;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现状,从“信息不对称”的角度出发,分析财务报告人为操控及其类型的甄别方法,以及财务报告人为操控可能产生的经济后果;第三层次是研究的实证检验,具体考察信息不对称因素能否用于甄别财务报告人为操控及其类型,以及财务报告人为操控产生的经济后果,并确定能够影响其经济后果性质的要素;第四层次是研究结论。本文研究结论主要有三方面:第一,作为财务报告人为操控的不同类型,欺诈和盈余管理并不存在递进的关系,而是表现出不同的特点。第二,信息不对称因素能够诱发财务报告人为操控,对待沟通障碍的态度能用于甄别不同类型的财务报告人为操控。第三,从经济后果来看,盈余管理向市场传递私有信息,能够提高财务报告的价值相关性,具有积极作用。特别是,在较高的信息披露透明度环境下,盈余管理的积极作用得以增强;反之,其消极作用则被放大。欺诈行为利用信息沟通障碍误导投资者,降低了财务报告的价值相关性。本文的研究内容共分为八个部分,各部分的基本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绪论。在这一部分中,主要针对本文研究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介绍,包括本文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研究目标和思路,具体研究内容,以及研究过程中使用的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为文献回顾。本部分主要对国内外人为操控行为的现有研究进行全面的回顾和评述,分别从盈余管理和欺诈两个方向入手,对现有的主要研究结论和不足加以分析,从而明确本文的研究重点。从国外的研究来看,盈余管理的甄别和财务欺诈的甄别同时开展,但是没有形成交叉。从国内的研究来看,对于财务报告人为操控的界定尚不明确。无论国外研究还是国内研究都忽略了人为操控的经济后果。第三部分为财务报告人为操控的界定研究。本部分主要是对不同类型的财务报告人为操控进行比较,判断盈余管理和欺诈之间的关系。现有研究通常认为盈余管理和欺诈具有相同的属性,并且欺诈由盈余管理发展而来。但是,通过比较发现,无论是在首次欺诈前1年,还是在欺诈当年,欺诈公司都没有表现出更为明显的盈余管理特点。第四部分为财务报告人为操控的理论基础。本部分主要引入“显示原理”作为理论基础框架,对财务报告人为操控进行系统梳理。根据“显示原理”,人为操控行为的出现是由于“沟通障碍”、“缔约形式”和“事先承诺”中的一项或几项没有成立。现有研究多从“缔约形式”入手对人为操控进行研究,忽略了“沟通障碍”的影响。作为转轨经济体制中的新兴市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导致沟通障碍是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特点。因此,以“沟通障碍”为切入点能够更好地研究我国的人为操控行为。第五部分为财务报告人为操控的理论分析。本部分主要遵循“沟通障碍”思路,从信息不对称入手,对财务报告人为操控进行研究。根据信息不对称原理,公司环境中的信息不对称因素会诱发财务报告人为操控行为,而对待信息不对称的态度可以区分不同类型的财务报告人为操控。从经济后果来看,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盈余管理和欺诈将产生截然不同的经济后果,并且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对于经济后果性质会产生影响。第六部分是财务报告人为操控及其类型的甄别研究。通过选取欺诈公司样本、盈余管理公司样本和正常公司样本,考察信息不对称因素对于财务报告人为操控的影响,并关注对待沟通障碍的因素能否将盈余管理和欺诈区别开。研究结果表明,衡量公司报告环境的信息不对称因素,能够用于识别财务报告的人为操控行为。通过考察管理人员对待“沟通障碍”的态度,能够有效区分不同类型的人为操控行为。第七部分为财务报告人为操控的经济后果研究。本部分采用长期市场反应,考察不同类型的财务报告人为操控行为所产生的经济后果。从整体上来看,市场能够识别出盈余管理行为,并进行正确的反应,并且管理人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能够提高盈余管理传递信息的效果。因此,市场监管机构应当增加信息披露透明的监管,通过市场手段来发挥盈余管理的积极作用,遏制其消极影响。相比之下,市场无法识别欺诈行为,监管机构应当将其作为重点加以治理。第八部分为研究结论。在对全文的主要研究结果加以总结的基础上,得出结论及政策建议,指出本文的研究不足,并提出未来的研究方向。本文的研究结论的主要贡献在于:第一,对不同类型的财务报告人为操控进行合理界定;现有国内研究多借鉴国外研究结论,认同盈余管理和欺诈之间存在“递进”关系,但是并没有提供相应实证证据;本文通过将两者进行系统比较发现欺诈并非由盈余管理发展而来,两者之间不存在递进关系。第二,以经济学的“显示原理”作为理论基础框架对现有研究进行分析,指出现有研究忽略了“沟通障碍”,并以此作为研究切入点,以克服现有研究选择机会主义动机的主观偏见,能够更为全面客观的认识财务报告人为操控行为。第三,考察了人为操控经济后果的性质,弥补此前研究仅考察诱发因素而忽略经济后果的不足,避免根据动机来推测后果的主观性,并探索了信息披露透明度对经济后果的影响,为治理不同的财务报告人为操控提供了理论支持。
二、财务报告欺诈与公司治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财务报告欺诈与公司治理(论文提纲范文)
(1)基于GONE理论的新三板市场中的参仙源公司欺诈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1.国外研究现状 |
2.国内研究现状 |
3.文献评述 |
(三)研究内容及方法 |
1.研究内容 |
2.研究方法 |
3.研究框架 |
(四)创新点 |
二、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1.新三板市场 |
2.公司欺诈 |
(二)理论基础 |
1.信息不对称理论 |
2.委托代理理论 |
(三)基础理论 |
1.冰山理论 |
2. “舞弊三角”理论 |
3.GONE理论 |
三、参仙源公司欺诈案例分析 |
(一)参仙源公司概况 |
1.参仙源公司简介 |
2.参仙源公司架构 |
(二)参仙源公司欺诈事件始末 |
1.参仙源公司欺诈事件回顾 |
2.参仙源公司欺诈手段分析 |
(三)参仙源公司欺诈财务分析 |
1.重要会计科目变化异常 |
2.财务指标分析 |
(四)参仙源公司欺诈危害 |
1.对企业的危害 |
2.对社会的危害 |
四、基于GONE理论的参仙源公司欺诈动因研究 |
(一)贪婪因素 |
1.大股东盲目扩张 |
2.道德意识薄弱 |
(二)机会因素 |
1.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重大缺陷 |
2.关联方兼职现象过多 |
3.新三板市场存在政策漏洞 |
(三)需要因素 |
1.资金周转困难 |
2.存在撤资风险 |
(四)暴露因素 |
1.农作物核查难度大 |
2.关联方相关性较强 |
3.内外部审计监控失利 |
4.公司欺诈的成本较低 |
五、针对公司欺诈的防范措施 |
(一)遏制企业贪婪 |
1.提高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水平 |
2.营造积极健康的企业文化 |
(二)减少企业欺诈机会 |
1.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 |
2.规范新三板公司自愿性披露义务 |
(三)降低造假需求 |
1.提高企业经营水平,建立合理经营目标 |
2.拓宽融资路径,丰富企业资金来源 |
(四)提高暴露成本 |
1.完善新三板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
2.完善新三板法律法规 |
六、结论与展望 |
(一)研究结论 |
(二)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2)财务舞弊识别M-Score模型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与创新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创新 |
第2章 国内外相关文献综述 |
2.1 财务舞弊三角理论的理论发展和模型研究 |
2.2 财务舞弊识别模型M-Score的研究 |
2.3 文献评述 |
第3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3.1 财务舞弊概念界定 |
3.2 相关理论基础 |
3.2.1 委托代理理论 |
3.2.2 舞弊三角理论 |
3.3 小结 |
第4章 M-Score模型评价 |
4.1 M-Score模型合理性评价 |
4.1.1 模型变量分析 |
4.1.2 M-Score模型合理性评价小结 |
4.2 M-Score模型适用性评价 |
4.2.1 样本选取及数据来源 |
4.2.2 配对样本描述性统计 |
4.2.3 配对样本差异性检验 |
4.2.4 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 |
4.2.5 M-Score模型适用性评价小结 |
4.3 小结 |
第5章 M-Score模型的优化设计 |
5.1 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
5.2 模型设计 |
5.3 模型变量选取及说明 |
5.3.1 M-Score原模型替代变量的选取 |
5.3.2 补充变量和假设提出 |
5.4 小结 |
第6章 M-Score优化模型的检验与分析 |
6.1 样本统计分析 |
6.2 多重共线性分析 |
6.3 回归结果及分析 |
6.3.1 向前LR法 |
6.3.2 向后LR法 |
6.4 优化模型评价 |
6.4.1 优化模型合理性评价 |
6.4.2 优化模型适用性评价 |
6.5 模型应用 |
6.6 假设检验 |
6.7 稳健性检验 |
6.8 小结 |
第7章 研究结论、建议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政策建议 |
7.3 研究局限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3)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自利性 |
一、上市公司文字叙述的模糊披露 |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盈余管理 |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报告的失真问题 |
一、律师事务所IPO尽职调查报告失真导致“业绩变脸” |
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失真导致“资本消失” |
三、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报告失真导致“评级失灵” |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失真导致“资产缩水” |
第三节 我国证券散户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 |
一、详尽披露导致的“过犹不及”问题 |
二、专业性导致的“知识壁垒”问题 |
三、散户投资者自身抗拒分析披露信息 |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 |
第一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糊且分散 |
一、规定模糊导致了低廉的违法成本 |
二、规定分散导致了高昂的披露成本 |
三、披露立法的困境 |
第二节 信息的单向棘轮:“数量至上”的误区 |
一、披露信息“大爆炸”的单向棘轮 |
二、数量问题导致了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失衡 |
三、数量问题导致了投资者成本收益的失衡 |
四、数量问题引发了潜在的其他影响 |
第三节 “伞形”利益关联体系下监督的缺位 |
一、保荐人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二、证券服务机构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三、监管机关所面对的利益诱惑 |
第三章 中美案例及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典型案例显示信息披露造假技术不断提升 |
二、监管趋严以及新的问题 |
第二节 美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蓝天案件”与“安然、世通事件” |
二、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中美信息披露制度比较分析 |
一、全面实施注册制对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二、美国信息披露制度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 |
三、技术进步对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影响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实现立法上的“刚柔并济” |
一、转移立法重心,实现“以柔克刚” |
二、制定标准模板,实现“以刚制柔” |
第二节 保证“看门人”的独立性 |
一、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 |
二、增加同行评审环节 |
三、重构委托-代理关系 |
第三节 完善监管督察机制和证券诉讼制度 |
一、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 |
二、完善相关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
第五章 “法律+技术”视角下的可行性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信息披露评级机制 |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评机制简析 |
二、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 |
第二节 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 |
一、顺应信息披露的单向棘轮 |
二、以个性“化繁为简” |
三、双轨体系与双重标准 |
第三节 构建数据共享机制 |
一、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原因 |
二、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思路 |
三、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沪深证券交易所2015年6月1 日—2018年12月31 日间上市公司统计表 |
附录2: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个人投资者中实际效果的调查问卷 |
致谢 |
(4)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三、论证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性质、内涵与内容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性质辨析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内涵剖析 |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内容探讨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产生与反思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产生的背景 |
二、投资银行履行勤勉义务的内在诱因 |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反思 |
第三节 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理论阐释 |
一、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政治学基础 |
二、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法律经济分析 |
三、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法理支持 |
四、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理论间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本质与作用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本质探源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作用解析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分类及评析 |
一、“谨慎人”标准的内涵界定、作用分析及形成探因 |
二、“理性人”标准的内涵界定、作用分析及形成探因 |
第三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比较分析 |
一、“谨慎人”标准在理念层次上高于“理性人”标准 |
二、英美及我国香港特区的判断标准较德日更有利于投资者保护 |
三、不同国家或地区相同事项勤勉尽责要求程度不一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实现机制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分类与构建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构建的考量因素论析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分类及内容构成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激励机制的运转及效应分析 |
一、投资银行薪酬与晋升机制的运转及绑定效应 |
二、投资银行声誉机制的运转及标签效应 |
三、看门人监督机制的运转及竞争效应 |
第三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约束机制的运转及作用分析 |
一、公共执行机制的运转及监管作用 |
二、私人执行机制的运转及威慑作用 |
三、投资银行内部约束机制的运转及控制作用 |
四、发行承销费用支付机制的运转及预防作用 |
五、媒体监督机制的运转及监督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 |
第一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民事责任 |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性质与归责 |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三、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
四、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民事责任分配 |
第二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政责任 |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行政责任类型及构成要件 |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行政责任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刑事责任 |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刑事责任与构成要件 |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刑事责任的比较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 |
一、审批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建立与缺陷 |
二、通道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发展与不足 |
三、保荐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形成与成效 |
第二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存在偏差且纠正不足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模糊且存在缺失 |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激励不足且制衡功能失效 |
四、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单一且责任分担失衡 |
第三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完善 |
一、重塑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 |
二、重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 |
三、完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 |
四、优化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博士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5)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的法律冲突与协调研究 ——寻求人民币国际化中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之镜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述评 |
二、国内研究述评 |
第三节 难点与创新点 |
一、难点 |
二、创新点 |
第四节 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基本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的法律冲突概述 |
第一节 相关法律概念的界定 |
一、证券法 |
二、对外适用 |
三、法律冲突 |
第二节 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法律冲突基本问题 |
一、美国证券法与其他国内法的冲突 |
二、美国证券法与外国法之间的冲突 |
三、美国对法律冲突的协调 |
第三节 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所生法律冲突探因 |
一、美国法律传统具有内在矛盾 |
二、传统法律冲突解决机制失灵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折射的其与其他国内法的冲突 |
第一节 与公司治理要求有关的证券法与公司法冲突 |
一、证券法与公司法冲突的表现 |
二、证券法与公司法冲突的原因 |
第二节 与反欺诈条款域外适用有关的国内法冲突 |
一、美国证券法中的反欺诈条款和域外适用规定 |
二、与反欺诈条款域外适用有关的判例法冲突 |
三、与反欺诈条款域外适用有关的制定法与判例法冲突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引发的其与外国法的冲突 |
第一节 审计委员会引发的美国证券法与德日公司法冲突 |
一、美德日的审计委员会制度 |
二、关于审计委员会法律冲突的表现 |
三、法律冲突的原因 |
第二节 信息披露引发的美国证券法与外国法的冲突 |
一、美国证券法信息披露体系 |
二、信息披露引发的美国证券法与德日公司法冲突 |
三、信息披露引发的美国证券法与德日证券法冲突 |
第三节 证券欺诈引发的美国证券法与外国法冲突 |
一、美国证券法与瑞士银行保密法冲突 |
二、美国证券法与欧盟证券法的冲突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美国对法律冲突的协调措施 |
第一节 美国对国内法冲突的协调 |
一、对证券法与公司法冲突的协调 |
二、对证券法与其他国内法冲突的协调 |
第二节 美国对其证券法与外国法冲突的协调 |
一、对审计委员会引发的法律冲突的协调 |
二、对信息披露引发的法律冲突的协调 |
三、对证券欺诈引发的法律冲突的协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人民币国际化中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的制度协调问题 |
第一节 人民币国际化要求我国建立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 |
一、人民币国际化概念 |
二、实现人民币国际化亟需我国开放资本市场 |
三、开放资本市场需要变革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 |
第二节 2017年《证券法(草案)》对外适用制度及其评析 |
一、《草案》的域外适用标准及评析 |
二、《草案》的跨境发行上市监管要求及评析 |
三、《草案》反欺诈制度及评析 |
四、对《草案》的总体评价 |
第三节 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的基本原则 |
二、完善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的具体建议 |
第四节 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的法律冲突及协调 |
一、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所生法律冲突 |
二、法律冲突国内协调机制的完善建议 |
三、法律冲突国际协调机制的完善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本文的基本观点 |
二、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6)CEO自恋对注册会计师决策行为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研究法 |
1.4.2 规范分析法 |
1.4.3 实证分析法 |
1.5 创新点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关于CEO自恋的研究 |
2.1.1 自恋:起源与发展 |
2.1.2 自恋的影响 |
2.1.3 CEO与自恋 |
2.1.4 自恋的衡量 |
2.2 关于注册会计师决策行为的研究 |
2.2.1 审计意见 |
2.2.2 审计收费 |
2.2.3 审计延迟 |
2.3 关于CEO自恋与注册会计师决策行为的研究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理论基础及相关分析 |
3.1 CEO自恋相关理论 |
3.1.1 自恋型CEO的内涵 |
3.1.2 CEO自恋的衡量 |
3.1.3 CEO自恋带来的审计风险 |
3.2 注册会计师决策行为相关理论 |
3.2.1 注册会计师决策行为 |
3.2.2 注册会计师风险应对决策行为分析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CEO自恋与注册会计师审计决策的实证研究 |
4.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
4.1.1 审计风险视角下CEO自恋对注册会计师审计决策的影响机理分析 |
4.1.2 假设提出 |
4.2 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 |
4.3 变量定义与模型构建 |
4.3.1 解释变量:CEO自恋 |
4.3.2 被解释变量 |
4.3.3 控制变量 |
4.3.4 模型构建 |
4.4 实证结果与分析 |
4.4.1 描述性统计 |
4.4.2 相关性分析 |
4.4.3 回归结果分析 |
4.5 稳健性检验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5.1 研究结论 |
5.2 政策建议 |
5.2.1 从公司内部治理层面控制CEO自恋带来的审计风险 |
5.2.2 从注册会计师层面控制CEO自恋带来的审计风险 |
5.2.3 从外部监管层面控制CEO自恋带来的审计风险 |
5.3 研究不足与未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研究 ——以规范公司治理及责任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目的及意义 |
二、学术回顾 |
第一章《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的制定 |
第一节 法案的制定背景 |
一、安然事件的形成及发展 |
二、世通事件的形成及发展 |
三、美国财务危机成因分析 |
第二节 法案的制定过程 |
一、财务危机后各方的反应 |
二、国会颁布法案 |
第三节 法案的立法目的 |
一、宏观目的:支持经济发展、保障社会安全 |
二、微观目的:改进信息披露制度、保护投资者利益 |
第四节 法案对美国的影响 |
一、对美国社会的影响 |
二、对美国政治的影响 |
三、对美国经济的影响 |
四、对美国法律的影响 |
第二章 法案基本内容与评析 |
第一节 创设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 |
一、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理论基础 |
二、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历史沿革 |
三、《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下公众公司审计委员会的作用 |
第二节 强化财务报告风控机制 |
一、《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前美国企业内部控制理论的历史沿革 |
二、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定义和目标 |
三、《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下财务报告内控机制的最新发展 |
第三节 加强公司信息披露 |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 |
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前美国信息披露规则的历史沿革 |
三、《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下信息披露规则的主要内容 |
第四节 加大处罚力度 |
一、《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前的证券刑事法律规定 |
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中关于证券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 |
第五节 提高外部审计的独立性 |
一、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兼业经营 |
二、加强审计委员会对于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 |
三、规定了合伙人强制轮换制度 |
四、严格限制审计人员到被审计单位的任职条件 |
第六节 避免证券分析师的利益冲突 |
一、利益冲突的来源和类型 |
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于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的规制与评析 |
第三章 法案对英联邦主要国家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影响 |
第一节 英国的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 |
一、《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前英国公司治理制度的演进 |
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后英国公司治理领域的新变化 |
三、对财务危机后英国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评价 |
第二节 加拿大的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 |
一、成立新的监管机构:加拿大公共责任委员会 |
二、制定和颁布第198号法案(Bill 198) |
三、要求发行人披露其公司治理结构 |
四、对财务危机后加拿大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评价 |
第三节 澳大利亚的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 |
一、成立ASX公司治理委员会 |
二、颁布《良好公司治理原则及最佳操作建议》 |
三、颁布CLERP 9 法案 |
四、对财务危机后澳大利亚采取的应对措施的评价 |
第四节 影响英、加、澳公司治理及责任立法的成因分析 |
一、法律文化差异 |
二、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不同 |
三、宏观经济发展水平不同 |
结语 |
一、《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颁布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面临的问题 |
二、《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我国公司治理法治建设的影响 |
三、《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后我国公司治理法治建设的效果 |
四、《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对我国赴美上市企业公司治理的影响及效果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中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识别与控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盈余管理的动机 |
1.2.2 盈余管理的本质 |
1.2.3 盈余管理的识别 |
1.2.4 盈余管理的控制 |
1.2.5 文献述评 |
1.3 研究思路、方法和论文结构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论文结构安排 |
1.4 本文研究贡献与局限 |
1.4.1 本文研究贡献 |
1.4.2 本文研究局限 |
1.5 本章小结 |
2 盈余管理的基本问题 |
2.1 盈余管理的概念界定 |
2.1.1 盈余管理的概念 |
2.1.2 重要概念辨析 |
2.1.3 盈余管理的内涵和外延 |
2.2 盈余管理的存在原因 |
2.2.1 经济主体的利己性 |
2.2.2 信息不对称 |
2.2.3 会计准则的弹性和滞后性 |
2.2.4 市场的非强式有效 |
2.2.5 审计机构的非完全独立性 |
2.3 盈余管理的分类 |
2.4 本章小结 |
3 盈余管理的本质 |
3.1 盈余管理与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
3.1.1 会计信息真实性的界定 |
3.1.2 盈余管理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影响 |
3.2 盈余管理和职业道德 |
3.2.1 盈余管理和伦理道德 |
3.2.2 盈余管理和职业道德 |
3.3 盈余管理和财务报告质量 |
3.3.1 影响财务报告质量的因素 |
3.3.2 盈余管理对财务报告质量的影响 |
3.4 盈余管理的本质 |
3.4.1 盈余管理的“合法性”批判 |
3.4.2 盈余管理的“有益性”批判 |
3.5 本章小结 |
4 中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识别 |
4.1 盈余管理识别的基本原则 |
4.1.1 实质重于形式 |
4.1.2 重要性原则 |
4.1.3 中立性原则 |
4.2 盈余管理的识别方法 |
4.2.1 财务分析法 |
4.2.2 非财务分析法 |
4.3 本章小结 |
5 中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评估 |
5.1 盈余管理的评估 |
5.1.1 盈余管理的道德风险评估 |
5.1.2 盈余管理的法律风险评估 |
5.1.3 盈余管理的可控性评估 |
5.2 盈余管理的层次 |
5.3 中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现状评估 |
5.3.1 环境分析 |
5.3.2 监管体制 |
5.3.3 法律制度 |
5.4 本章小结 |
6 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控制:国际经验 |
6.1 盈余管理的内部控制 |
6.1.1 盈余管理和会计职业道德 |
6.1.2 盈余管理和公司治理 |
6.2 盈余管理的外部控制 |
6.2.1 盈余管理和外部审计 |
6.2.2 盈余管理和监管体制 |
6.3 本章小结 |
7 中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控制:策略和建议 |
7.1 中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控制策略 |
7.1.1 中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控制目标 |
7.1.2 中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控制策略 |
7.2 中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控制建议 |
7.2.1 加强政府主动式监管 |
7.2.2 完善法律制度 |
7.2.3 完善外部审计制度 |
7.2.4 加强我国会计职业道德体系建设 |
7.2.5 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 |
7.3 本章小结 |
8 研究结论与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局限及展望 |
主要参考文献 |
附录 |
研究生期间发表论文 |
后记 |
(9)中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监管制度研究 ——基于会计舞弊预警、识别和处罚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2.1 研究框架 |
1.2.2 研究方法 |
1.2.3 研究内容 |
1.2.4 创新之处 |
第2章 会计舞弊监管研究文献综述 |
2.1 会计舞弊的动因 |
2.1.1 会计舞弊的动机 |
2.1.2 会计舞弊的经济学原因 |
2.2 会计舞弊的手段和影响因素 |
2.2.1 会计舞弊的手段 |
2.2.2 会计舞弊的直接影响因素 |
2.2.3 会计舞弊的间接影响因素 |
2.3 会计舞弊的市场反映 |
2.3.1 国外会计舞弊的市场反映 |
2.3.2 国内会计舞弊的市场反映 |
2.4 会计舞弊的预警与识别特征 |
2.4.1 公司治理特征 |
2.4.2 财务指标特征 |
2.4.3 红旗标识 |
2.4.4 外部审汁特征 |
2.5 会计舞弊识别方法 |
2.5.1 L/W模型法 |
2.5.2 回归模型法 |
2.5.3 人工神经网络技术 |
2.5.4 其他识别方法 |
2.6 会计舞弊监管制度 |
2.6.1 鼓励自我监管 |
2.6.2 强化政府监管 |
2.6.3 促进社会监管 |
2.6.4 倡导综合监管 |
2.7 文献研究评述 |
2.7.1 国外文献评述 |
2.7.2 国内文献评述 |
第3章 会计舞弊监管的相关理论分析 |
3.1 基本概念界定 |
3.1.1 会计舞弊的涵义 |
3.1.2 会计舞弊与相关概念辨析 |
3.1.3 会计舞弊监管制度的界定 |
3.2 会计舞弊的动因理论 |
3.2.1 冰山理论 |
3.2.2 三角形理论 |
3.2.3 “GONE”理论 |
3.2.4 风险因素理论 |
3.3 会计舞弊的基础经济学理论 |
3.3.1 产权理论 |
3.3.2 契约理论 |
3.3.3 有限理性 |
3.4 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理论 |
3.4.1 有效市场理论 |
3.4.2 信息不对称理论 |
3.5 会计舞弊监管的理论依据 |
3.5.1 市场失灵理论 |
3.5.2 代理理论 |
第4章 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动因和特征分析 |
4.1 会计舞弊的动因分析 |
4.1.1 根本需要—获取市场超额利益 |
4.1.2 外部机会—制度不严监管弱化 |
4.1.3 内部条件—制约不足压力增大 |
4.2 会计舞弊的特征分析 |
4.2.1 手段和表现形式特征 |
4.2.2 规模和时间持续性特征 |
4.2.3 地域和行业分布特征 |
4.2.4 会计舞弊公司的治理特征 |
4.2.5 会计舞弊公司的财务指标特征 |
4.3 会计舞弊的社会影响分析 |
4.3.1 舞弊时间长,监管难度大 |
4.3.2 舞弊金额大,社会损失重 |
4.3.3 干扰市场运行机制 |
第5章 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监管制度的框架构建 |
5.1 现行监管制度的问题和改革方向 |
5.1.1 监管制度的重要作用 |
5.1.2 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 |
5.1.3 监管制度完善的必要 |
5.2 监管制度的目标设计和模式选择 |
5.2.1 证券监管制度的目标设计 |
5.2.2 证券监管制度的模式选择 |
5.3 会计舞弊监管制度的总体框架 |
5.3.1 总框架结构 |
5.3.2 基础性要素 |
5.3.3 主体性要素 |
5.3.4 保障性要素 |
第6章 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预警监管制度—防范于未然 |
6.1 会计舞弊预警监管制度概述 |
6.1.1 预警监管制度的框架和要素 |
6.1.2 预警监管制度的理论依据 |
6.2 发行制度和会计制度的建设 |
6.2.1 改革股票发行制度 |
6.2.2 完善公司退市制度 |
6.2.3 推进会计准则执行 |
6.3 基于自我约束的公司内部预警监管 |
6.3.1 股东会治理:所有者角度的监管 |
6.3.2 董事会治理:执行者角度的监管 |
6.3.3 监事会治理:监督者角度的监管 |
6.3.4 经理人治理:管理者角度的监督 |
6.4 基于实时风险监控的政府预警监管 |
6.4.1 政府实时会计舞弊风险监控机制 |
6.4.2 舞弊公司财务风险特征指数模型 |
6.5 基于受托责任的外部审计预警监管 |
6.5.1 审计失败与审计质量 |
6.5.2 独立性与利益冲突 |
第7章 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识别监管制度—昭然于析辨 |
7.1 会计舞弊的识别监管制度概述 |
7.1.1 识别监管制度的框架和要素 |
7.1.2 识别监管制度的理论依据 |
7.2 识别手段:舞弊信号的实证研究 |
7.2.1 会计舞弊识别特征研究 |
7.2.2 会计舞弊识别模型研究 |
7.3 证监会主导的政府识别监管制度 |
7.3.1 会计舞弊政府监管权配置 |
7.3.2 证监会监管权与监管方式 |
7.3.3 其他政府部门的监管方式 |
7.4 自律及其他组织的识别监管制度 |
7.4.1 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
7.4.2 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管 |
7.4.3 其他中介和自律组织的监管 |
7.5 社会公众和媒体的识别监管制度 |
7.5.1 投资者监管与投资者教育 |
7.5.2 社会公众和媒体的监管权 |
第8章 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的处罚监管制度—警世于惩戒 |
8.1 会计舞弊的处罚监管制度概述 |
8.1.1 处罚监管制度的框架和要素 |
8.1.2 处罚监管制度的理论依据 |
8.2 会计舞弊处罚制度的实证研究 |
8.2.1 会计舞弊处罚情况分析 |
8.2.2 会计舞弊处罚的市场反映研究 |
8.3 会计舞弊的行政和自律处罚制度 |
8.3.1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问题 |
8.3.2 行政处罚的改进 |
8.3.3 自律处罚的问题和改进 |
8.4 会计舞弊的民事和刑事处罚制度 |
8.4.1 会计舞弊的民事责任承担 |
8.4.2 会计舞弊的民事诉讼和赔偿制度 |
8.4.3 会计舞弊的刑事责任承担 |
第9章 研究结论和展望 |
9.1 主要研究结论 |
9.2 研究的局限性和展望 |
9.2.1 研究局限性 |
9.2.2 研究展望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人为操控的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主题和研究目标 |
1.2.1 研究主题 |
1.2.2 研究目标 |
1.3 研究思路和结构安排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结构安排 |
1.4 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法 |
1.4.1 技术路线 |
1.4.2 研究方法 |
2 文献回顾 |
2.1 财务报告人为操控的影响因素研究 |
2.1.1 欺诈的影响因素 |
2.1.2 盈余管理的影响因素 |
2.2 财务报告人为操控的甄别研究 |
2.2.1 欺诈的甄别 |
2.2.2 盈余管理的甄别 |
2.3 财务报告人为操控的经济后果研究 |
2.3.1 欺诈的经济后果 |
2.3.2 盈余管理的经济后果 |
2.4 小结 |
3 财务报告人为操控的界定研究 |
3.1 财务报告人为操控的定义 |
3.1.1 财务报告人为操控和会计信息失真 |
3.1.2 财务报告人为操控与交易安排 |
3.1.3 财务报告人为操控与附注披露 |
3.2 财务报告人为操控的分类 |
3.2.1 欺诈的定义 |
3.2.2 盈余管理的定义 |
3.2.3 欺诈和盈余管理关系 |
3.3 财务报告人为操控分类界定研究设计 |
3.3.1 研究设计 |
3.3.2 样本选择 |
3.3.3 研究方法 |
3.4 财务报告人为操控分类界定实证检验 |
3.4.1 描述性统计 |
3.4.2 实证检验结果 |
3.5 财务报告人为操控分类界定稳健性检验 |
3.5.1 欺诈前1年与盈余管理比较 |
3.5.2 欺诈前2年与盈余管理比较 |
3.5.3 欺诈前时间序列分析 |
3.6 小结 |
4 财务报告人为操控研究的理论基础 |
4.1 财务报告人为操控研究的理论基础框架 |
4.1.1 显示原理 |
4.1.2 显示原理与财务报告人为操控 |
4.2 委托代理理论与财务报告人为操控 |
4.2.1 委托代理关系与利益冲突 |
4.2.2 利益冲突与财务报告 |
4.2.3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财务报告人为操控研究 |
4.3 契约理论与财务报告人为操控 |
4.3.1 契约与契约成本 |
4.3.2 契约成本与财务报告 |
4.3.3 基于契约理论的财务报告人为操控研究 |
4.4 财务报告人为操控的研究思路选择 |
4.5 小结 |
5 财务报告人为操控研究的理论分析 |
5.1 信息不对称与财务报告人为操控 |
5.1.1 信息不对称财务报告 |
5.1.2 信息不对称和财务报告人为操控成因 |
5.1.3 信息不对称与财务报告人为操控类型成因 |
5.2 信息不对称与财务报告人为操控甄别 |
5.2.1 信息不对称与财务报告人为操控的整体甄别 |
5.2.2 信息不对称与财务报告人为操控的类型甄别 |
5.3 信息不对称与财务报告人为操控的经济后果 |
5.3.1 信息不对称与欺诈的经济后果 |
5.3.2 信息不对称与盈余管理的经济后果 |
5.4 小结 |
6 财务报告人为操控及其类型的甄别研究 |
6.1 财务报告人为操控的整体甄别研究 |
6.1.1 研究设计 |
6.1.2 实证检验 |
6.1.3 稳健性检验 |
6.2 财务报告人为操控类型的甄别研究 |
6.2.1 研究设计 |
6.2.2 实证检验 |
6.2.3 稳健性检验 |
6.3 小结 |
7 财务报告人为操控的经济后果研究 |
7.1 盈余管理的经济后果 |
7.1.1 研究设计 |
7.1.2 实证检验 |
7.1.3 稳健性检验 |
7.2 欺诈的经济后果 |
7.2.1 欺诈行为的经济后果 |
7.2.2 欺诈发生前公司财务报告的市场反应 |
7.3 小结 |
8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研究结论 |
8.2 创新与贡献 |
8.3 政策建议 |
8.4 研究局限及未来研究方向 |
在学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财务报告欺诈与公司治理(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GONE理论的新三板市场中的参仙源公司欺诈问题研究[D]. 王雨薇. 河北师范大学, 2021(12)
- [2]财务舞弊识别M-Score模型优化研究[D]. 盖天翼. 山东财经大学, 2021(12)
- [3]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D]. 孟铂林.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4]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D]. 龙稳全. 厦门大学, 2019(12)
- [5]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的法律冲突与协调研究 ——寻求人民币国际化中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之镜鉴[D]. 侯娅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6]CEO自恋对注册会计师决策行为影响研究[D]. 胡杰. 山东财经大学, 2018(06)
- [7]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研究 ——以规范公司治理及责任为中心[D]. 刘佳伟.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8]中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识别与控制研究[D]. 李蓓蓓.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3(12)
- [9]中国上市公司会计舞弊监管制度研究 ——基于会计舞弊预警、识别和处罚制度[D]. 李秋蕾. 天津财经大学, 2012(06)
- [10]中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人为操控的实证研究[D]. 张晓东. 东北财经大学, 2010(08)